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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過「土牛」:18世紀岸裡社在番界邊區的「族群互動」 文物掌故 35 2017/12

文/鄭螢憶

鄭螢憶

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

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長期關心台灣平埔族群歷史與文化變遷、熱衷田野調查。博士階段選擇以清帝國的人群身分類屬為議題,討論熟番身分如何延續成為「平埔」族群的歷史過程,並以岸裡地域為例子說明。

 

 

 

 

越過「土牛」:18世紀岸裡社在番界邊區的「族群互動」

1:《岸裡大社文書》/資料來源:國立台灣博物館,檔號AH2249

 

這是一張典藏在台灣博物館關於平埔族群岸裡社的地圖,所繪製的地區,約在今日台中市石岡區、新社區、東勢區等地。圖中在東邊山旁繪有荒埔與十九個圈圈表示土牛的符號,以及界內道路旁的望樓、石碑,頗引人注意。

圖中沿著大甲溪南岸的岸裡地域,除繪製土地廟、魚池與房厝外,有一標示「社寮」的建築,格局與規制都不同於圖內其他房厝。然而,為何在平埔族岸裡地域中,會出現土牛與社寮呢?這兩個建築究竟與族群活動有何關係?在說明這些問題前,讓我們先談談什麼是「岸裡社群」。

岸裡社群

清代岸裡社群,也就是後來被稱為「巴宰族」的平埔族人。他們原居在后里臺地,建立麻薯舊社,後來以以社域擴散方式,形成包含岸東、岸西、岸南、葫蘆墩、西勢尾、麻里蘭…….等九社血緣部落。雍正10年大甲西事件後,台中地區大部分的平埔族參與反清運動,唯獨岸裡社在漢通事張達京、土官敦仔的倡議下,選擇另一條道路:「助官平亂」。

事件結束後,土官敦仔因平亂有功,獲得清廷的賞賜與信任,並把反叛的樸子籬社、阿里史社,以行政託管的方式撥給岸裡社。後來加上烏牛欄社、掃束社,形成以「岸裡大社」為主的「岸裡行政社群」。長期活動於石岡、新社地區,除岸裡社人(以下簡稱岸社)外,還有生活領域主要在此處的樸子籬社人(以下簡稱樸社)

土牛

原居於此的樸社人,長期以來與界外「生番」(今日高山原住民)有一定程度的族群往來。(註1)在大甲西社事件時,從官員奏摺的描述可知,正當樸子籬社數百名番人下山攻擊官兵時,隊伍中竟然出現「紅衣番」,我們不難推斷紅衣番應是居住深山的獅頭等社,即今日泰雅族北勢群。只是這樣熱絡的族群互動,不久就因為官方的番地封禁政策,而有所限制。

從乾隆年間開始,清廷決心強化康熙朝以來的封禁政策,一面加強漢民越界的禁例,並清釐邊土地,企圖在沿山邊緣設立實體番界。圖中的十九座「土牛」即是配合番界所設立,是一種在邊界上挖壕溝、堆置土堆的阻隔工事。今日這十九座土牛堆大部分早已消逝,僅留著遷移至土牛國小的石碑與部分土堆,彷彿訴說著乾隆年間官方封禁界內移墾活動的決心。

社寮

想來,高聳的土牛堆雖然某程度限制原本自有往來的族群活動,但並不能有效遏阻漢人與岸社人的私自越界。不過,為了能夠「合法」與山區的「生番」,取得岸裡社需求的鹿皮、苧麻等物資。岸裡社漢通事張達京,仍決定在雍正12年(1734)利用招攬番親沙里社生番歸化的契機,讓官方允許合法與山區生番交易。(註2) 在當時,只有勸誘界外「生番」歸化,漢通事們才能與界外族群進行山產交易,並以交易的利潤,作為代替「生番」繳納給清廷的賦稅。

果然,在「生番」歸化後,岸裡社頭人們順利在番界邊區,即在今日石岡區社寮一帶,建立圖中所繪製社寮。這是一座在清代台灣番界邊上常見的建築,它用於表示清廷允許「生番」攜帶貨物至社寮,從事「合法」的交易活動。(註3)

後來在乾隆31年(1766)繼任張達京的總通事敦仔,又再次招來屋鏊社生番歸化(今日泰雅族南勢群),兩者的山產交易於社寮進行。可惜岸裡社文書並無留存交易的詳細資料。但從仍可窺見社寮交易的運作,是在官方監督下進行。每次交易的進行,都需向官方呈報,歸化生番多少名出山、交易日期、兌換食物,甚至在何處承接。(註4) 更重要在界外能夠入內交易的只有「歸化生番」,而為歸化者,則不在允許之列。

山產交易

社寮的存在,對於位於番界兩側的番人族群,顯得十分重要。歸化的屋鏊社番倚靠著岸裡社群對外交換所需物資,岸裡社群也利用屋鏊社提供所需的山產資源。從乾隆34年(1769)至45年(1780)文武衙門簿可得知岸裡社因為公務贈禮緣故,對於鹿製品的需求甚大,有時也需替官方購賣鹿皮,例如乾隆27年(1762)?霧?巡檢曾以10元代價要求通事潘敦代買嫩鹿胎皮三十張、大鹿皮七件。(註5) 隨著漢人對於界外平埔的開發,鹿隻的資源逐漸減少,岸裡社人更常需仰賴與界外番社交易,以獲得鹿隻。(註6)

交易的內容,屋鏊社所提供交易物包含鹿製品、豹皮等獵產與苧麻等採集物。(註7) 社寮所提供給生番之物應包含鹽、糖、酒、煙、布匹、火石子等生活必需品。(註8)

對於屋鏊社而言,除了鹽、布等生活物資外,對於鐵器、火藥、槍枝等違禁品的渴求,可能更甚前者。雖然有些通事們會在邊界私自走私違禁品,但只透過「正規」的社寮交易,屋鏊社仍是很難取得這些物資。因此,與邊界走私的漢人交易,成為另一重要的交易管道。這些漢人常被稱為「番割」,他們違背清廷的律法,遊走在番界內外。不同於岸裡社人,這些番割追求山產之利的渴望,遠大過於與界外番人交易所帶來的風險。

為了穩固與「生番」的往來,邊區的漢人番割往往藉由通婚「生番」女子,建立與界外番社的貿易網絡。例如,居住在橋頭庄的楊大極,仰仗能通番語,常與生番交易鐵器等違禁物,甚至購買生番幼女莊葡,以利其在山區交易活動的進行。

在官方眼中這類與牽娶生番女子的漢人,時常是跨越文化、政治的邊界,他們可能放棄政治認同象徵的髮辮,也會紋上屬於「生番」標籤的「黥面」。對於這群游移番界的漢人而言,作為清帝國的「子民」或具有優越文化的「漢人」,既不真實也不重要。

邊區衝突

隨著走私漢人加入山產交易的網絡,卻時常與界外番社部落發生衝突。有時會鬧出人命,甚至引來官府的注意,這讓被官方賦予維持邊界事務的岸裡社頭人們,感到十分慌恐。

乾隆47年(178224日居住在番界邊上九房屋的漢人張士碧、陳細妹,就扭送四名出山換貨的生番至岸社通事潘明慈。他們大聲咆嘯的說北邊內山生番同伊擾賣,被番動氣,所以扭送至此。

這件事很快傳回山上部落,引起內山番人集體不滿,他們決定越過番界,群聚向張士碧索討被擒之人。此舉動引來岸社通事潘明慈的緊張,緊急加派隘番巡守樸子籬隘口。

潘明慈之所以緊張,主因是因岸裡社不通生番語,無法確定被抓番人是歸化生番或生番。因為若是生番出山貿易,甚至引發番害,守邊的岸裡大社將受到官方嚴厲的處分。幸好後來經查證,這四人皆是屋鏊社化番,番名分別為眉己、拜曰士、旦由干肉、旦歪,並非是生番出山作歹。

後來經官府的查證,張士碧的說詞,顯然是謊話一場。事情的真相,原是這些九房屋的漢人,長期以來習慣通番換易柴物。有一日,其中一位名叫張阿北,率人人以酒引誘番人,希望「生番」能夠攜帶苧麻百餘斤、鹿茸四對、并鹿筋等項,後因換貨不成,遂將番毆傷扭送,番貨則交給軍工匠的匠頭。這裡的軍工匠人,則是當時官方為了修理戰船,而特許軍工匠人合法的越過番界開採木料。而這些軍工匠人轄下的漢人們,不只開採林木,更多的以走私交易的型態,在番界邊區攫取利益。這也時常影響岸裡社透過社寮交易,所獲取的利潤。

張士碧的案子,隱約透露了軍工匠人與岸裡社因山產之利,所引發的矛盾。後來,岸裡社通事知道事情原委後,自知理虧,只能將受傷的化番治癒後,送還內山。(註9) 如同這樣的糾紛,在《岸裡大社文書》中屢見不鮮。

甚至有時在邊區「番害」事件,也時有所聞。這類事件時常發生在越界開採樟木料的軍工匠人身上。受害的漢人軍工匠,為了尋求補償,常以抬屍圖賴的手段,向岸裡社通事控訴,邊界隘丁「護匠不利」,以此勒索金錢。因此,雙方也時常因為「生番」馘首問題,產生諸多不滿與衝突。

在乾隆43年(1778)有三個軍工小匠,名為吳老三、賴邦海、邱禮千。他們越過番界,前往東勢角匠寮(今臺中市東勢區中寧里匠寮巷)挖取地瓜,適逢界外番人出沒,將吳老三、賴邦海頭顱割去、邱禮千負傷而回。曾擔任軍工匠首麾下的寮長李秀,趁機唆使邱禮千胞兄邱禮萬率眾30餘人,執械至樸子籬社寮,破壞門屋,搶奪衣物、豬、雞,毆傷社丁張文英,將吳老三等人屍體留置社內,欲加勒索。(註10)

面對李秀的圖賴,岸裡通事潘輝光、樸仔籬社副通事潘習正不斷稟文向理番同知控訴李秀在山區的非法作為。李秀也不甘示弱,反告岸裡社等人勾引奸民越界私墾。於是,雙方陷入長時間的訴訟之中。(註11) 最終,理番同知的判決是李秀保回免其責,匠首張奠興將吳老三屍棺領回埋葬。(註12) 從族群的角度來看,這事件正是18世紀以來番界邊區多族群競爭的縮影。

最後,我們將視野帶回這張18世紀的岸裡社地圖。在十九座土牛的東側,繪製了「群山」,並寫下「荒埔」的字樣。這彷彿呈現清廷在封禁政策架構下,對於番界邊區呈現「靜態」的期待。可是,實際上番界邊區的族群流動與競逐,遠比想像複雜。社寮交易網絡的建立,滿足「生、熟」番之間的物資需求。不過,就在走私漢人介入原本掌握在岸裡社通事手中的山產交易活動後,開始利用與生番通婚或抱養等模式,建立與山區生番往來的管道。因而,番界邊區漢人與熟番,分別以「走私」與「正規」形式,與居於界外的番人部落產生聯繫。而熟番與漢人群體,彼此之間也因覬覦界外的自然資源與山產物資,所以存在複雜的競逐關係。致使18世紀以來番界邊區「生、熟、漢」族群間的衝突事件,仍層出不窮。

 



(註1) 在清代官方的番人身分類屬中,熟番與生番大致可略分為今日的平埔族與高山族。本文論述仍依循史料的脈絡,利用清代文獻中所載的生、熟番詞彙,以描述當時所指稱的人群。

(註2)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雍正朝硃批奏摺選輯》(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文叢第300種,1972),頁256-257

(註3) 乾隆44年樸子籬社副通事潘習正稟文指出:樸子籬社寮在昔漢通事張達京滋傳原有生番來換鹿皮鹿葺觔等項,屢年照辦無異。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為乞究漢奸以除地方弊害事〉,編號:cca110001-od-al00955_189_01-u.txt

(註4)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為嚴飭加謹巡查邊界以免玩誤事〉,編號:cca110001-od-al00952_056_01-u.txt

(註5)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著通事敦仔購買鹿皮〉,編號:cca110001-od-al00952_019_01-u.txt

(註6) 乾隆30年通事敦仔就常因購買不到優質的鹿皮,而退還價銀給?霧?巡檢。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為繳還原價乞恩驗收事〉,編號:cca110001-od-al00951_048_02-u.txt

(註7)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為乞究漢奸以除地方弊害事〉,編號:cca110001-od-al00955_189_01-u.txt;〈為奪苧淚變不迅叩究難免貽害事〉,編號:cca110001-od- al00957_016_01-u.txt

(註8) 以乾隆31年《憲奉協辦後?社出入費用簿》岸裡社代替官方賞賜給屋鏊社的物品清單來看,大致可推敲社寮所提供的交易物,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憲奉協辦後?社出入費用簿〉,編號:cca110001-od-al00980_061_01-u.txt

(註9) 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為遵諭查明擒番確由並現在防禦情形稟覆察奪事〉,編號cca110001-od-al00955_243_01;〈具信領回二番日後毋致滋事〉,編號cca110001-od-al00955_246_01-u.txt;〈且收管得毆傷肉旦由干、肉旦歪二番〉,編號cca110001-od-al00955_246_02-u.txt

(註10) 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為急稟電察事〉,編號cca110001-od-al00955_161_01-u.txt

(註11) 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為縱懇貽累橫押酷索急呼究追事〉,編號cca110001-od- al00955_160_01-u

(註12) 臺灣大學圖書館,《岸裡大社文書》〈為生番戕害事〉,編號cca110001-od-al00955_168_01-u.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