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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語講習」:日本時代理蕃警察的臺灣原住民語言訓練(一) 本期專題 35 2017/12

文/石丸雅邦

石丸雅邦

慈濟科技大學全人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專長為政治經濟學、比較政治、日本研究、臺灣史、民族學、語言政策等。

 

 

 

「蕃語講習」:日本時代理蕃警察的臺灣原住民語言訓練(一)

緒論

本論文旨在探討臺灣日本時代的理蕃警察「蕃語講習」制度。理蕃警察是日本時代固有的警察,是「理蕃政策」的執行者。理蕃政策是指臺灣日本時代臺灣總督府對特別行政區「蕃地」(註1)之「蕃人」(臺灣原住民)(註2)所研擬與實施的特別法規與政策的總稱。

日本從一八九五年起統治臺灣,無論漢語系語言或原住民的南島語系語言,皆與日本琉球語系語言(Japanese-Ryukyuan languages)不同。一方面,於口說上,日方因為缺乏精通臺灣各種語言的人才,(註3)以致從日本派來的殖民官僚必須透過口譯者進行雙重囗譯才能與臺居民進行言語上的溝通;另一方面,因為兩地的書寫均有漢文字之故,日方與臺灣的漢人居民還可以以「漢文」:中文的古文溝通,但原住民居民則由於其無文字的傳統,只有透過通嘵雙語(以上)語言者的囗譯一途。滿清時代的臺灣,在官衙和番社之間負責囗譯的人是「通事」,但臺灣總督府認為通事過於支持蕃社且對總督府不夠忠實,因此改採取策略為:一、在警察等負責理蕃政策的官員中培養通曉蕃語者;二、試圖將通事撤換成日本「內地人」的通譯(註4);三、培養通曉日語的當地人官員。也就是說,臺灣總督府試圖藉由控制翻譯者來加強其統治能力。其中第一個制度為「通譯兼掌」制度,它是讓官員(含警察)兼任口譯,發放「手當」(加薪)的制度。

有關在臺日本官員學習當地語言的相關研究,針對「福建話」(閩南語/Holo語)方面,有洪惟仁〈日據時代的臺語教育〉(1992(註5)、篠原正巳《日本人?臺灣語》(1999(註6)、?田哲〈統治者?被統治者?言語?學??????——日本統治初期臺灣??臺語學習——〉(2000(註7)、?文雄〈拓殖大學臺灣語教師考〉(2001(註8)、〈臺灣總督府?「種族」?言語認識——日本統治初期?人口??????口調??通譯兼掌手當〉(2007(註9)等研究。但在原住民語言的部分,目前研究很少,僅有三尾祐子〈「蕃語編纂方針」??見?日本統治初期????臺灣原住民語調?〉(2009(註10)、石丸雅邦〈理蕃警察蕃語教材的研究〉(2011(註11)、〈從「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看理蕃警察通譯兼掌制度〉(2011(註12)。三尾祐子(2009)主要探討日本統治初期臺灣的撫墾署依「蕃語編纂方針」所編輯的蕃語集。石丸雅邦〈從「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看理蕃警察通譯兼掌制度〉探討總督府今理蕃警察兼任臺灣原住民語言和日語口譯的制度,石丸雅邦〈理蕃警察蕃語教材的研究〉探討理蕃警察為學習臺灣原住民語言所使用的課本。

本論文主要探討「蕃語講習」,「講習」指研習或研習營的意思,因此「蕃語講習」是針對理蕃職員的臺灣原住民語言研習,是「蕃語」訓練。臺灣總督府向其官吏實施語言訓練,鼓勵警察學習常地語言,透過考試來檢定其語言能力?這種檢定有助於其未來升等。

本論文首先將定位日本時代在臺灣被施行的警察「講習」制度中的蕃語訓練,其次探討蕃語講習制度,尤其關注於理蕃警察職員上「蕃語」講習的教育設備「蕃語講習所」

在史料運用上,使用臺灣總督府出版的理蕃公文記錄—《理蕃誌稿》(註13);總督府為理蕃警察發行的雜誌——《理蕃?友》;日治時期警察史的記錄如,《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註14)、《臺灣?警察》(註15)等刊物;井上伊之助等「理蕃警察職員」所留下的日記《臺灣山地傳道記》(1960)等記錄。其中井上伊之助《臺灣山地傳道記》(註16)一書,由「生蕃記」「蕃社之黎明」「雜記」「臺灣相關來信」等四部構成,除了井上伊之助日記之外,還有他與?村鑑三等人來往的信函等。井上伊之助日記記載的時間是從一九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該書不包含《理蕃誌稿》等史料未記載的豐富資料,他所赴任的新竹州本身在蕃語講習方面有相當突出表現,如新竹州完成泰雅語辭典,發行泰雅語週報,在角板山及十八兒(????)等地設有蕃語講習所。(註17)人物方面除了井上伊之助之外,還有身為泰雅族人擔任講師的「???????」(Yayutsu Beriya),以及精通泰雅語的警察緒方正基等人物,因此特別關注此地,本論文則舉他們兩位作為蕃語講所講師之例子。

一、在警察訓練制度中的「蕃語講習」

(一)警察講習制度之種類

1、初次任職訓練

關於臺灣警察的訓練,若是巡查以上階級,理蕃警察與平地工作的警察之間沒有差異,僅在蕃地在巡查之下有「警手」,他和巡查以上階級的訓練有些不同。(註18)

警察訓練被分為兩種,一是剛被錄取時接受的「初任教養」(初次任職訓練),二為在職者接受的「補充教養」(補充訓練)。初次任職訓練是巡查以上的警察在專門機關接受訓練。臺灣總督府給針對警察實施初任訓練的機關有兩種,一個是屬於臺灣總督府的「臺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簡稱為「練習所」),另外一種是屬於各州廳的「巡查教習所」(簡稱為「教習所」)。在練習所受訓者叫「練習生」,在教習所受訓者叫「教習生」。(註19)

練習所是臺北縣警部長的田中坤六和臺中縣警部長有川貞壽於一八九六年八月發案成立,(註20)其組織如表一所示:

 

表一:練習所職員配置定員表(一九三一年)

 

 

練習所所長由警務局長兼任。此外並邀請法院法官(判官)、檢察官、學校教授、府技師等擔任講師。(註21)課程分為甲乙兩科。

練習所甲科是培訓警部或警部補等幹部,選拔條件如下:

1)在臺灣從事警察實務一年以上。

2)身心強健,素行善良。

3)選拔考試及格:中學校學科程度及臺灣本島語。

練習所受訓時間是一年。甲科練習生完成甲科課程後,依照文官任用令能獲得中學校程度學校畢業資格。這是擔任判任文官所需要的資格,經獲得此資格的甲科練習生可在地方政府擔任幹部。(註22)

練習所乙科是培訓甲種巡查。其科目有:教育(訓育)、法學通論、警察法、經濟及思想、刑法、司法警察、犯罪偵查、臺灣情況、蕃地警察、高等警察、傳染病及法醫學、公文作成法、辦公用論(執務要論)、保甲制度,衛生警察、本島語、獸畜衛生、指紋法、急救療法、檢查禮儀、操練、武藝、施繩法等,受訓時間是二十週。

在臺灣每月舉辦一次從志願者選拔練習生的考試。另外每年練習所教師被派到內地各府縣進行招生兩三次。經濟不景氣導致一九三一年時志願者人數暴增。(註23)

乙種巡查在巡查教習所受訓。教習所在各州廳皆有,所長由警務課長擔任,教官則為警視、警部或警部補。訓練對象是準乙種巡查,內容是職務上需要的學術科。教習期間兩個月以上。日治後期(1931年左右)後,教習所的授課委託給練習所執行。(註24)

在各所受訓期間可被視為正常上班,一九一?年起,就讀「練習所」的練習生得領通譯兼掌津貼。(註25)因為甲科生是現職者請假來上課,故可以領本薪。乙科生部分,擔任乙科生等同被任命為總督府巡查因此可領初次任職的薪金。另外,內地人的乙科生每月可領加薪十六圓。教習生也同樣情形,領初次任職的薪金。(註26)其情形是如表二所示:

 

2:受訓中的工資

 

警手則並無初次任職訓練,如沖繩八重山群島竹富島出身,在霧社、高雄州旗山郡蚊子只(magatsun)等地工作的西盛佳美,他當初在臺中州能高郡被錄取為警手,並無受初次任訓練,直接一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被派到?—?(suuku)駐在所開始工作。(註27)

2、補充訓練

關於補充訓練,「州廳察官吏教養規程」規定現任警察訓綀,其內容分為「一般教養」(一般訓練)及「特殊教養」(特殊訓練)。一般訓綀是巡查每天必須接受的「講習」(授課),其內容為:一小時以上的學科或術科。在警察官署所在地上班者(所謂的「內勤」),每天早上檢查訓授之後接受一小時講習,另外下午下班前一小時做「武藝」(武術)。在村落上班者(所謂的「外勤」)則採自修方式。一小時的講習被算入上班時間,為了實施講習,警察得比一般官吏早一小時上班。(註28)理蕃警察則屬於後者,故他們補充訓練均自修。

特殊教養又被分類為「新任教養」(新任訓練)和「特科教養」(特科訓練)兩種。新任訓練是針對完成練習所或教習所課程的新任巡查實施實務訓練,其期間在一個月以上。

特科訓練是針對警察官吏關於一般或特定事項實施。州廳、練習所、警務局等單位各自規劃各種教養計畫。一九三一年有教養主任講習、本島語及蕃語講習、衛生講習、保安講習、刑事警察講習、刑事鑑別講習、高等警察講習、巡查部長講習、蕃地醫務講習、蕃童教育擔任者講習、授產講習、速記講習等。此外,每年少數現任巡查並接受去練習所或教習所進修。(註29)

為了提高施政品質,當局常舉辦講習會。因為理蕃警察角色多元,其工作內容多樣,因此講習會種類也很多種,如蕃地指導農園擔任者講習會(19372月日至326日)(註30)、教育研究會等。教育研究會次數很多,「視學」(當時的教育長官)也常參加。教育研究會之舉行是自願性的,依《理蕃之友》內容,理蕃當局並未要求提出關於教育研究會之報告。(註31)

警察幹部仍有特別的訓練,每年選拔優秀的警部補二十名組成團體,大約一個月到內地各府縣及朝鮮等地進行事務視察。另外總督府每年透過考試選拔八名派遣到內務省警察講習所接受高級訓練。(註32)警部及警部補以入所為由的休假日數特別多,可能是此一制度所造成。此種視察其實除了訓練意義之外,還有給業績優秀者獎勵的用意。

 

因網頁篇幅限制,故本文分為四則呈現。


(註1) 「蕃地」的範圍是在清國時代未納入統治,清國一八九五年依馬關條約將臺灣及澎湖的統治權讓日本之後,由日本所設的臺灣總督府掌管之地域,其主要的部分是臺灣山區及蘭嶼等地。

(註2) 臺灣原住民是指從臺灣荷藺時代以前居住於臺灣的南島語系各民之總稱,在清國時代之前中文文獻中稱之「番」,日本時代則改為「蕃」字。雖然「蕃」或「番」具有歧視之意味,但是本論文在述歷事實時,基本上延用歷史文獻的用語,是為了免造成時代的交錯混淆及用語的混亂,也有反映當時對臺灣原住民的政策的目的。

(註3) 包含「holo語」(或閔南語/臺語,當時稱呼係「福建語」),「客語」(或客家話,當時稱呼係「廣東語」。依及臺灣原住民各語言。本論文在敘述歷文獻時為免用語之混淆,使用用文獻上的用語。

(註4) 本論文所述的「內地人」指戰後的日本領土(含沖繩縣)出身者,他們具有「內地籍」,與「臺灣籍」所有者有別。

(註5) 洪惟仁:〈日據時代的臺語教育〉,《臺灣風物》第42卷第3(19929),頁49-84

(註6) 篠原正巳:《日本人?臺灣語》(東京市:海風書店,1999年)。

(註7) ?田哲:〈統治者?被統治者?言語?學??????——日本統治初期臺灣??臺灣語學習——〉《殖民地教育史研究年報》第3期(200011月),頁6-21

(註8) ?文雄:〈拓殖大學臺灣語教師考〉,《拓殖大學百年史研究》第7期(20016月),頁35-45

(註9) ?田哲:〈臺灣總督府?「種族」?言語認識——日本統治初期?人口??????口調??通譯兼掌手當〉,收於崔吉城、原田環編:《植民地?朝鮮?臺灣:?史.文化人類學的研究》(束京市:第一書房,2007年),頁115-148

(註10) 三尾祐子:〈「蕃語編纂方針」??見?日本統治初期????臺灣原住民語調?〉,《日本臺灣學會報》第11期(20095月),頁115-175

(註11) 石丸雅邦:〈理蕃警察語教材的研究〉,《臺灣語文研究》第6卷第1期(20113月),頁1-49

(註12) 石丸雅邦:〈從「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看理蕃察通譯兼掌制度〉,收於國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整理組編:《第六屆臺灣總督府檔案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南投市:國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1年),頁263-298

(註13) 台灣總督府警務本署編:《理蕃誌稿》(東京市:青史社,1989年。)

(註14)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臺北市:南天書局,1994年)。

(註15) 台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警察》(台北市:台灣總督府警務局,1932年)。

(註16) 井上伊之助:《台灣山地傳道記》(東京市:新教出版社,1960年)。

(註17) 理蕃?友:〈蕃語研究熱?勃興?希望 〉,《理蕃?友》第一卷三期(19323月),頁10

(註18) 警手勢原有的隘勇制度一九二0年起全面改為警手制度的。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地5卷,頁348。警手原本工作內容是如當巡查助手角色:勤務兵、汲水、收集柴火、寄送交通物品等,但漸漸地與巡查一樣工作內容了。鷲巢敦哉:<甲乙種巡查採用試驗?實際?受驗?要訣>,收於中島利郎、吉原丈司編:《鷲巢敦哉著作集》(東京市:綠蔭書房,2000年)別冊,頁62-63。關於警察階級及訓練制度,筆者在博士論文等論文探討過。請參照:石丸雅邦:「臺灣日本時代的理蕃警察」(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博士論文,2008年);<從理蕃警察組成探討蕃人警察地位>,收於若林正丈、松永正義、薛化元主編:《跨域青年學者臺灣史研究》第三集(新北市:稻香出版社,2010年),頁129-182

(註19)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警察》,頁115-116

(註20) <臺灣警察四0年>,《臺灣警察時報》,引用又吉盛清:《日本植民地下?臺灣?沖繩》(沖繩縣:沖繩??書房,1990年),頁139

(註21)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警察》,頁12115

(註22) 同前註,頁115-116

(註23) 同前註,頁116

(註24) 同前註,頁116

(註25)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5卷,頁926

(註26)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警察》,頁116

(註27) 西盛佳美:《私?步??道》(沖繩縣:西盛佳美,1988年),頁50-59。關於西盛佳美,筆者已經探討過,請參照:石丸雅邦:「琉球人理蕃警察職員」,發表於國立政治大學原住民族研究中心舉辦《第三屆台日原住民族研究論壇》(國立政治大學行政大樓7樓會議廳,2010827日)。

(註28)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警察》,頁120

(註29) 同前註,頁120-121

(註30) 理蕃?友:<蕃地指導農園擔任者講習會>,《理蕃?友》第6卷第3期(19353月),頁12

(註31) 橫尾生:<教育研究會?付?>,《理蕃?友》第6卷第3期(19353月),頁12

(註32)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警察》,頁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