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中阿美族人土地使用之習慣
文獻評介
第20期
2015/04
文/林素珍
林素珍
阿美族於日治時期明治三十六年(1903)四月起,便被劃定於普通行政區,加上由於長期與漢人混居,其所擁有的領域,並不像現在高山上的原住民族群,有非常明確的範疇,經常是阿美族人的土地與漢移民者錯落其間的情形。阿美族在殖民統治之下,接受國家的統治和管理,逐漸失去原有生活空間。此外,日本對阿美族在土地的管理上與山地其他原住民方式不同,加上土地利用和耕作的方式在長期混居生活之下,漸受到漢人影響,大多以定耕的農業為主,其管理的方式與漢人相同,阿美族人在日治時期就必須繳納稅賦,也擁有少許土地的所有權。藉由文獻、檔案我們可以了解今日阿美族人仍保有過去土地使用的觀念和習慣,即使有許多土地,因為國家法律的因素,目前無法取得法律所認定的所有權,或甚至於無法自由使用過去族人曾生活的土地,但對阿美族人而言,那些土地仍與族人的記憶緊密相連,對族人而言,它們依舊是部落的傳統的生活領域。
一、文獻中的阿美族聚落
從文獻中可知,阿美族的生活領域最早的文字紀錄至少將近四百年。在這些文獻中有,一、十七世紀至十九世紀文獻紀錄;二、日治時期政府調查報告書;三、日治時期人類學家的調查;四、現代學者的研究成果。第一類,從十七世紀至十九世紀文獻紀錄有J.B.Borao,西班牙文獻(1630)、荷蘭文獻(1630~1650s)、高拱乾,《台灣府志》(1694)、周鍾瑄,《諸羅縣志》(1717)、藍鼎元,《東征集》(1722)、陳倫炯,《臺灣後山圖》(1730)、余文儀纂修,《續修臺灣府志(第二冊)》(1764)、陳淑鈞,《續噶瑪蘭廳志》(1831)、羅大春,《臺灣海防並開山日記》(1875)、沈葆楨,《福建臺灣奏折》(1875)、夏獻倫,《臺灣與圖》(1879)、胡傳,《臺東州采訪冊》(1894)等。上述這些文獻可以提供我們對南勢阿美族早期的聚落、特產、地名及其位置有所瞭解。
第二類,日治時期政府調查報告書,這些資料主要是日本統治時期,對臺灣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有關之習慣規範之論述。此調查報告書有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出版之《番族調查報告書第一冊(阿美族南勢蕃/阿美族馬蘭社/卑南族卑南社)》、《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阿美族/卑南族)》,文中詳述阿美族人在傳統領域土地有關之傳統習慣規範、起源傳說,對於各種土地利用和行使之規範介紹相當深入。另外,還有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課,《臺東殖民地豫察報文》,臺北:總督府民政部殖產課,明治三十三年出版。書中詳載日本統治時期阿美族的聚落、名稱、人口數、位置,和幾個重要聚落的水田數,該報告書標示出了阿美族人過去生活領域。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課,《臺東殖民地豫察報文》,明治33年。(圖片提供/林素珍)
第三類,日治時期人類學家的調查,有關阿美族傳統領域之論述的有森丑之助1914〈阿眉種族?現狀〉人類??誌19(4):161-163,和《生蕃行腳》一書。書中論述到阿美族人(七腳川社)與其他族群互動,以及族群之間生活領域的變遷。另外還有記載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鹿子木小五郎,為總督府在東臺灣進行調查的《臺灣省臺東廳管內視察復命書》,日本明治四十五年石印稿本。該調查報告主要敘述南勢阿美族人土地耕作利用的情形。另有移川子之藏等三人《台灣高砂族系統所屬的研究》(1935)針對阿美族起源傳說和遷移進行分析和論述。
第四類,現代學者的研究成果,以廖守臣的研究最具代表,詳述了阿美族人遷移的原因和過程,提供我們了解阿美族人活動的範圍。
二、有關土地使用之傳統習慣
從文獻記載、口傳資料可將過往的生活領域建立出來,從傳統地目名稱和意涵,便能了解其原有生活圈土地利用之形式。在生活中阿美族人的領域根據生產型態而有不同的使用方式,例如有農業用地、牧場、狩獵、漁獵等。
阿美族人耕地的選擇,優先選擇黑土肥沃平坦的土地,日本統治時期隨著水稻耕種傳入,反而以有水多、地質普通的地方為中等或上等地。休耕地稱為palalinah,以地力決定耕作後第幾年休耕和休耕期限,一般以兩至三年為常態。休耕地不設任何標幟,因而有於耕地畦畔或四隅植樹之風,族人以此辨識,不會與普通荒野混淆。日治時期的調查,阿美族人已經進入農耕生活,對土地相當珍惜愛護,所以無廢棄耕地之例(註1)。
長光部落生活和農耕之用的廢棄水塘。(攝影/林素珍)
阿美族人並不特別設置的牧場,只是將未開墾的原野、河流之堤塘等有牧草之處,視為天然牧場而各自牧牛。此外也無一定之獵場,而是選擇有眾多野獸棲息的原野、森林當狩獵場所,以期儘量不與其他各社的狩獵場所與時間相衝突。河川漁獵一年四季皆舉行,但是因轄區內的阿美族大部分居於濱海,所以並不重視這種河川漁獵(註2)。
台東縣長光部落後面金剛山為部落傳統的狩獵區。(攝影/林素珍)
凡侵害他人的財產、身體、生命、名譽時,集會所為維持其秩序與風紀,而對加害人施以制裁。制裁的輕重按例由頭目、長老、族人達成協議後決定。習慣上忌諱碰觸他人的住家、家具、雞、穀類,若有此情形被害人的親屬可獲得加害人的家畜與土地(註3)。
三、個人土地權之發生與消滅
阿美族土地權之發生與誰先占有無主地而定。無主地表示先占之方法有:(一)在欲選耕地的四隅及中央的樹木上結芒草或sangliw草;(二)在四隅的sangliw枝頭上結芒草;或(三)在需先占之耕地中央豎立一棵樹木或竹(註4)。若無sangliw草時,則採芒草綁掛在四隅及中央樹枝上,而地上無樹枝時,則另樹立竹子或樹木,於其上結掛芒草,此稱為mipurong。無論採用以上何種方式作為先占的標示,皆具同等效力。purong者因此取得完整的所有權。因mipurong之不完整而發生同一地有兩位purong者,以致引起先占權之爭論時,若無第三者可證明其先占之前後,通常將該地折半,兩人各取其中一份。
台東縣長光部落鄰近以傳統習慣利用植物標示有主地(有土地所有人)。(攝影/林素珍)
阿美族部落在傳統土地規範下,不見土地掠奪的實例(註5)。土地所有權雖然因為買賣、贈與(參閱買賣、贈與之款項)、拋棄及土地之滅失等而告消滅。由於無時效性的觀念,阿美族主張:一旦所有權發生、取得後,即不隨時間消滅,因為阿美族人認為那不合道理(註6)。
四、南勢阿美族領域的確立方式
南勢阿美族人在各個祭日中,於milsatalo'an、milisin、talapangcah的祭日中尚存有稱mararec to fokeloh或mi'al'al之石戰習慣,薄薄社、荳蘭社舉行的情形:在milisin祭日後的第五夜,兩社的為成年人去交戰地的附近露營,翌晨兩青年團面對面地展開石戰(註7)。
有關上述石戰的描述,田野調查中,七腳川社耆老論述七腳川社與荳蘭社有土地糾紛,為解決領域問題,曾經相約以石戰確立界線。該次石戰中,因荳蘭社青年不敵七腳川社青年的石頭猛烈攻擊,後來退至今日黃昏市場一帶,兩社至此以該界線為界(註8)。
根據歷史,台東阿美族之土地所有起源始於卑南族將先占之地供其開墾;而各社個人所有權之發生,則是由始祖社先占開圃以來,子孫連綿耕作而自然發生的地主權。依照族人的觀念,土地所有權似由地皮及地上的空間所構成。因此,如有侵入己方所有地的鄰地樹木及其他物品時,不論自己是否因而蒙受損害,地主可以擅自排除之;侵入己方所有地之上空時亦然。至於土地所有權是否及於地底深處部分,尚未考慮到。阿美族認為只要未損害到地表利益,便可使用他人之地下部分。對於浮洲,認為其係由河海所造成,不屬於任何人所有。與所有地鄰接所生之浮洲,歸屬該鄰接地主所有,而鄰地主有兩人以上時,則各自延長所有地的邊界線(畦畔),以線內之部分為各自所有;因河流而導致河畔之所有地荒蕪或流失時,並不會認定族人在該地所有權消滅,因為阿美族認為由於天變再堆積土壤於舊位置時,原地主為其當然所有人(註9)。
小結
阿美族因從清領、日治殖民統治與漢人生活雜處,加上日治時期統治,提出原住民開墾耕作土地需先向官方提出開墾使能進行耕作,造成後來土地由官方控制管理進而形成各地未耕作草萊之地變相皆為官方所有之情形,此乃日治時期侵奪阿美族土地之統治詭計,若從過去日人調查之資料看來,今日在阿美族群分布區域中政府持有之土地,過去幾乎為阿美族人之土地。
今日阿美族人,其發展特色部落型態雖然因為不斷分化,不斷向外拓展,從一個部落,逐漸發展成兩個部落,或建立二個以上的部落,其原始部落型態雖然改變,但是阿美族人生活傳統領域藉由歷史的探究,從其發展軌跡仍然可以發現有很明確的範疇。另一各發展特色則是與漢人雜居,除了較為偏僻的聚落外,多數阿美族人的聚落皆有漢人與之雜處生活,自然也影響部落生活型態,阿美族人漢化其最直接改變族人自身的生活形態,因而改變不少其土地使用的舊有習慣,過去的草萊原野依存的關係也就漸漸淡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