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崩山八社
本期專題
第12期
2013/12
文╱李宗信
崩山八社,又稱蓬山八社。儘管荷蘭時代就已有Pangsoa(崩山)及其周邊聚落的記載,【註1】不過所謂「崩山八社」的統稱,卻要到康熙56年(1717)的《諸羅縣志》才首次出現。值得注意的是,「崩山八社」一稱,只出現在清代的官方檔案或地方志,民間的土地交易契約文書,則尚未發現任何與「崩山八社」或「蓬山八社」簽立契字的案例,因此學者多將之視為一稅賦單位(tax unit)、虛擬的社群或集稱。【註2】
圖1:乾隆年間臺灣輿圖內的中部各番社。(圖片來源/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日治初期,人類學者伊能嘉矩將崩山八社中的通霄社(即吞霄社)、?盂社、苑裡社(即宛里社)、房裡社、日南社、日北社、大甲西社(包含大甲新社、頂店社及社尾社)、大甲東社及雙寮社(包含東勢社及西勢社),歸屬於道卡斯族(Taokas)。
社址分布
若以明治34年(1904)的行政區劃呈現,崩山八社的社域範圍大致坐落於當時的苗栗二堡、苗栗三堡,以及一部份的苗栗一堡;北與同屬道卡斯族的後?社、?閣社交界,東鄰巴宰族岸裡社域,南則隔大甲溪與拍瀑拉族的牛罵社相望。就自然地理而言,崩山八社分布於臺灣西北部,主要由苗栗丘陵帶的通霄丘陵、大甲平原及后里臺地所構成;自北而南,分別橫跨通霄溪、南勢溪、苑裡溪、房裡溪、大安溪、塭寮溪及大甲溪等流域。至於崩山八社的社址坐落,詳如表1所整理:
表1:崩山八社社址一覽
(資料來源/李宗信,2011,〈崩山八社租業的形成與終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外力的侵入與遷徙
我們從荷蘭時代荷屬聯合東印度公司(VOC)留下的各種史料可以確知,當時臺灣西部海岸的原住民聚落中,房裡社、通霄社、大甲日南社及大甲西勢雙寮社,已與荷蘭人有密切的接觸。
康熙36年(1697),郁永河奉命來臺勘查硫磺礦,他在路經崩山八社時,發現「番社皆空室,求一勺水不可得」。對此,郁永河認為應與荷治和鄭氏時代對原住民的征伐、屠殺有關。【註3】
嘉慶9年(1804),崩山八社內的大甲社、通霄社,與中部諸社,在巴宰族阿里史社的領導下,憑藉人多勢眾、加上鳥槍等火力的掩護,結伴經由內山遷往蘭陽平原發展。【註4】不過,我們在嘉慶13年(1808)欽差大臣督辦賽沖阿上呈的〈奏報查明臺灣內山蛤仔爛番埔開墾情形摺〉中,【註5】卻未發現任何關於崩山八社耕墾於噶瑪蘭的記載。直到咸豐6年(1856),在淡水廳同知唐均出示的曉諭中,才記錄了彰屬陳來春等百餘人在三貂地方藉拏私鹽、擄掠「大甲社番潘盈豐」一事,而潘盈豐即是雙寮社於咸豐5年至同治2年(1855-1863)間的正供業戶。?【註6】
道光初年,包括崩山八社在內的中部平原各社,部分社人因為原鄉生活困頓的推力與埔里盆地「地坦土膏」吸力的影響,透過跨族社合作,於道光3年(1823)共同立約,分批入墾埔里盆地。【註7】
今日,我們可以藉由殖民政府詳實的戶口普查資料,得知崩山八社的人口變化,如明治29年12月(1896),崩山八社在原鄉的戶口數計有376戶。不過,到了明治35年(1902),卻只剩下89戶,人口數450人;其中,房裡、?盂、苑裡和通霄四社為29戶、186人,大甲五社則有60戶、264人。【註8】
歷史上的反官事件
崩山八社自16世紀開始遭遇外來勢力統治以來,先後發生過兩次重大的反官事件,分別是清康熙38年(1699)的通霄社事件,以及清雍正9年(1731)的大甲西社事件,分別敘述如下:
一、通霄社事件
康熙38年(1699),通霄社通事黃申因徵派無度,社民深以為苦。同年2月,時逢該社捕鹿時節,通事黃申卻命該社番眾必須先納錢米,才准出獵;通霄社土官卓?、卓霧、亞生乃率社民殺死黃申及其同夥十餘人。事件發生後,時任臺灣鎮總兵的張玉麒、福建分巡臺廈兵備道王之麟遣使招諭卻不得入,乃命署北路參將常泰,聯合西拉雅族新港、蕭?、麻荳、目加溜灣等社,攻打通霄社。同年8月,岸裡社番擒獲卓?卓霧獻官,事件才告平息。
康熙49年(1710),福建分巡臺廈道陳璸在〈條陳經理海疆北路事〉中,對通霄社事件提出檢討;他認為地方衙門長久以來對番社的花紅(規費)陋規與不當苛派,才是造成事件的主因,【註9】 所以針對番產提出具體的保護措施,尤其強調應該永遠禁止漢人請墾番地。【註10】
另一方面,我們從康熙61年(1722)閩浙總督覺羅滿保上呈的〈為防臺灣土人互相械鬥已派兵前往巡察摺〉得知,通霄社在經歷此一事件的衝擊後,人口僅剩下百餘人之譜。【註11】換言之,通霄社事件不僅使通霄社社勢大衰,甚至連該社位於番界外的祖遺社地,也在日後遭到巴宰族岸裡社的侵奪;而清廷處理通霄社事件的經驗──如操弄族群、使其相互牽制征討的策略,似乎也成為清廷日後平定地方反官事件的基本模式。
二、大甲西社事件
雍正9年(1731)12月24日,臺灣中部爆發了以大甲西社為首的反官事件,即「大甲西社事件」,這是熟番反抗清朝統治最重大的一場「番亂」。【註12】
我們從相關奏摺檔案來觀察,大甲西社事件的導火線,主要與時任淡水同知(原駐沙轆)的張弘章為興建衙署,派累番民搬取木料,及縱容家丁擾混番婦、激發社民反彈有關。【註13】事件爆發之際,清廷剿撫並用,一面從各地(如淡水、澎湖)徵調軍隊前來支援,試圖將戰場控制在?盂以南及大肚溪以北地區,以保護彰化縣城及各地官署。此外,對於番社房屋、倉?及糧食,則以「堅壁清野」手段,盡行焚燬;最後,試圖透過通事、土目,以提供珠寶、瑪瑙及鹽、布、米等日常用品,招降反官番民。不過,事件並未獲得立即的平定,反而因為鎮、道在剿、撫策略上的爭執,使事態在翌年(1732)閏五月時進一步擴大,終於迫使新任福建總督郝玉麟撤換呂瑞麟、倪象愷,改派福建陸路提督王郡赴前線督軍,並大舉增調福建駐軍。【註14】
在王郡堅定的主戰決心、優勢兵力以及「以客制番」、「以番制番」策略下,混亂的局面終於獲得全面平定。【註15】據福建廈門水師提督許良彬估計,各社熟番在事件中遭到擊死、斬首、活擒、收禁及招解者共300餘人,求生安社者,則不下數千。【註16】
事件落幕後,清廷將善後重心放在如何安頓、綏撫在事件中遭難的各社熟番。福州將軍準泰在雍正10年(1732)閏5月的奏摺中指出,大甲西社熟番(老幼男婦共419名)在土官交臘?倫的帶領下,於4月23至24日齊到大甲溪北岸的岸裡舊社山口起蓋草屋耕種。【註17】同年12月,繼任福建分巡臺灣道的張嗣昌前往大甲西社事件波及地區視察,據其所見:「縣治以南居民房屋十去七八,縣治以北自大肚、?霧?直抵竹塹等處,幾成灰燼,百姓寄聚于縣治內外者十之六七,散處于府市各處者十之三四。」因此,清廷如何妥善處理沙轆社、牛罵社及大甲西社等主導反官事件各社所遺妻小以及懸曠許久的田園,勢必對本區局勢的穩定有所影響。對此,張嗣昌最初建議將之官賣予漢人為妻奴,或分給中、南二路各番社為奴,以杜絕其死灰復燃。不過,當王郡將沙轆社、牛罵社及大甲西社遺族共600餘口發配給大肚中社、北社,及阿束社、大甲東社後,張嗣昌發現大肚等社也因在事件中受到重創而自顧不暇,只好將三社男婦老幼共103名,暫交大甲東等社土官保領安插,聽候審結發落。【註18】雍正11年(1733)3月,福建臺灣總兵蘇明良以沙轆等社「計口授食,所需甚繁」為由,奏准讓各社熟番開墾荒地或就原社田園耕種,同時檄行地方官遵照施行,並飭各社通事、土官嚴加約束。【註19】
大甲西社事件發生的原因,一般認為與當時開放番地聽漢人報墾、首報陞科及減稅等政策有關。此外,清廷准許熟番立戶報墾番地陞科管業,使得番社得以轉賣番地,又設置行政組織以保護開墾漢人,均使熟番感到生存受到嚴重的威脅。【註20】儘管雍正皇帝曾於雍正12年(1734)12月14日頒下特赦諭旨,以格外加恩方式,免其根究:【註21】不過,清廷對事件的處理策略與善後原則,確實影響了崩山八社日後的勢力消長,從此無力再度串聯起事。
遙遠的皇恩:養贍埔地的配置
乾隆51年(1786)11月,臺灣爆發了以林爽文為中心的反清事件;清廷在事件弭平後,開始處理漢人越界侵墾的問題。對此,大學士福康安為獎賞臺灣各地熟番在林爽文反清之際「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建議「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乃仿照四川屯練兵丁之例,「另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註22】
按照福康安的規劃,全臺分設大屯4處、小屯8處,屯千總2員、把總4員、外委12員、屯丁4,000名,同時撥出番界已墾田園3,700餘甲,分6等徵租,【註23】此即所謂屯租。事實上,屯田制的本質,誠如劉銘傳指出:「名為獎功,實資捍禦內山番眾。故選壯丁屯傍內山,蠲其供賦,導令墾荒,其慮至為周密」,【註24】其性質則如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陳盛韶所言:「屯地視同官田,而屯租則與綠營兵糧無異。」【註25】
儘管如此,清廷為了找尋足夠面積的埔地配予熟番自耕而想盡辦法,最後終於將目光放在番界外的未墾埔地,並由官方撥出界外未墾荒埔5,691餘甲,隨機撥交屯番自耕或招佃開墾,稱為養贍埔地。【註26】乾隆55年(1780)11月23日,清廷將勘丈通臺各屬的界外埔地,以及未墾埔地各等項地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
然而,我們從空間上即可輕易發現,崩山八社獲得配置的養贍埔地,其實距離各社社址相當遙遠(直線距離至少超過60公里),各社熟番前往耕墾的可能性因此大為降低。道光18年(1892)2月,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陳盛韶先後完成對彰化、嘉義及淡水等地養贍埔地的調查,對於熟番因養贍埔地離社窵遠而無法親自前往耕作的情形,基於充實屯務公用的考量,提出「照臺地業戶招佃收租之例,聽其招佃納租」的辦法,甚至還責成地方官招佃開闢成業征租。【註27】到了光緒13年(1887)6月劉銘傳清賦之際,總理臺灣清賦總局調查彰化縣境內的養贍租,發現已與番租無異,其額度亦僅剩不多。可知,清廷中葉配置養贍埔地的政策,事實上無法真正達到養贍原住民的目的。
最後的社地:日治初期的租權狀態
崩山八社在經歷不同時代外來族群的接續入侵與大規模拓墾,到底還剩下多少土地?是否如同臺灣其他地區的平埔族一樣,多已流失殆盡?我們根據日治初期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的調查檔案──《土地申告書》發現,崩山八社在原始地權範圍內,其實尚有近6成的土地仍在收租,平均1甲地約帶有1.1984石的租額。(圖2、圖3)
明治37年(1904),日本殖民政府為了實施地稅改正,徹底實施大租權消滅(收買)政策,不僅改變了各社熟番數百年來以收租為主的經濟生活,也連帶摧毀了番社內部的社務運作與社會組織,最後則在殖民政府「番、民一視同仁」的無差別政策下,正式編入街庄二級制的行政空間與管轄系統,各社熟番也逐漸混同於漢民社會而難以區辨。【註28】
圖2:崩山八社租權(番大租額)的空間分布(1901)。(繪圖/李宗信)
圖3:崩山八社社域各庄帶有番租之比率一覽圖(1901)。(繪圖/李宗信)
注釋
【註2】J. R. Shepherd,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 1600-1800, Taipei: SMC,1995, pp.128-129. 劉澤民編,2004,《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下冊)》,南投,頁563。施添福,〈國家、賦役與地域社群:以清代臺灣北部後?社群為例〉(未出版)。康培德,2009,〈荷蘭時代臺灣各港之間的貿易變遷〉,收於《海、河與臺灣聚落變遷:比較觀點》,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頁21。
【註10】陳璸,1961,《陳清端公文選》,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15-17。
【註11】原引文為滿文音譯,部分地名應以括弧內的名稱為準。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1996,《康熙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頁1501。
【註12】J. R. Shepherd,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 1600-1800, Taipei: SMC,1995, p.128.
【註13】邵式柏則認為清廷所犯下的根本錯誤,在於未能於增置淡水同知衙署之際,同時於當地擴充軍事部署。見J. R. Shepherd,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 1600-1800, Taipei: SMC,1995, p.132.
【註14】J. R. Shepherd,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 1600-1800, Taipei: SMC,1995, p.130.
【註15】「以客制番」乃指清廷招募數百位在朱一貴事件中被證明實力的南部客籍民兵增援,使得彰化縣城得以在此事件中獲得倖免。見J. R. Shepherd,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 1600-1800, p.130、李文良,〈清代臺灣岸裡社熟番的地權主張—以大甲溪南墾地為例〉《歷史人類學學刊》3:1,頁1-29。
【註16】國立故宮博物院,1977,《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頁721-722。
【註17】見國立故宮博物院,《宮中檔雍正朝奏摺》,頁850-851。
【註18】國立故宮博物院,1977,《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頁826-829。
【註19】據乾隆54年(1789)葫蘆墩杜番婦六伊斗肉士立〈歸還永遠杜根契〉內容:「六伊斗肉士承生父遺下崎仔下瓦窯邊有園地壹塊……。先年係敦公念其大甲社移來無業養生,即將此塊埔園分撥與伊父斗肉士種作……。」來推測,部分大甲西社熟番在經歷大甲西社事件後,可能已在岸裡社域定居、耕作,至於其與葫蘆墩社之間的關係,也值得進一步探究。見國立故宮博物院,《宮中檔雍正朝奏摺》,頁850-851、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藏,《岸裡大社文書》,編號al00681。
【註20】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頁135。
【註21】《世宗實錄》第150卷,雍正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頁7-8。
【註22】據洪麗完指出,臺灣於乾隆末年實施番屯制,應與當時中國正值盛行軍屯制度有關。見洪麗完,〈國家制度與熟番社會關係(1790-1895)〉,收於氏編,《國家與原住民:亞太地區族群歷史研究》(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9),頁10-12。福康安,〈閩浙總督伍拉納奏為籌議臺灣新設屯所分撥埔地事宜摺〉,收於《臺案彙錄甲集卷一》,頁3。
【註2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藏,《淡新檔案》,編號:17409-126。
【註24】劉銘傳,1997,《劉銘傳文集》,合肥:黃山書社,頁243-246。
【註25】國立臺中圖書館整理,《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上)》,編號bk_isbn9576711428_j001_001_144-0001。
【註26】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頁261。
【註27】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臺案彙錄甲集》,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頁71-74。
【註28】熟番因殖民政府在政策上,將其與漢人一併視為「帝國臣民」,共同納入殖民統治框架,導致熟番逐漸混同於漢人社會的相關論點,可參見詹素娟,〈從差異到混同:日治初期「帝國臣民」架構下的熟番社會〉,收於洪麗完主編,2009,《國家與原住民:亞太地區族群歷史研究》,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頁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