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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知識:貝里斯瑪雅人的文化實踐與臺灣原住民族的跨國視角 本期專題 68 2026/08

文/法撒克那墨禾 Fasa’ Namoh

法撒克那墨禾 Fasa Namoh

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摘要

本文從貝里斯瑪雅人的文化實踐出發,思考臺灣原住民族研究者如何透過跨國田野與比較視角,重新理解文化、土地與知識之間的關係。本文並不將貝里斯瑪雅人視為臺灣原住民族可以直接複製的模式,而是將其理解為一種對話性的參照。透過筆者在貝里斯的民族誌觀察,筆者指出,文化並不只是國家制度中被登錄、保存與展示的文化資產,也是在農耕、地方記憶、身體勞動中持續被活出來的生活過程。對瑪雅人而言,土地並非單純的自然資源或法律財產,而是承載祖先記憶與集體治理的文化場域。本文進一步將貝里斯瑪雅人的土地權經驗,與臺灣原住民族面對礦業、綠能與觀光開發的土地案例進行對照,包括太魯閣族新城礦區案、卑南族卡大地布知本光電案,以及阿美族美麗灣案。透過這些案例,指出臺灣原住民族雖已在文化權與制度承認上取得一定進展,但土地權、知識主體性與人自決仍然存在尚未充分落實的矛盾。因此,文化資產的討論不能只停留在保存與展示,而必須回到文化如何在土地、記憶與日常生活中持續發生。貝里斯瑪雅人的經驗,並不是遠方的異國案例,而是一面跨國原住民族經驗的鏡子,使我們重新看見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治理中仍待回應的土地正義與知識主體性問題。

關鍵詞:貝里斯瑪雅人、文化資產、土地權、原住民族知識、臺灣原住民族

  

I. 前言

  

  在當代文化治理的脈絡中,文化資產經常被視為需要保存、登錄與展示的對象。無論是透過國家政策、國際組織的框架,例如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或是博物館制度的分類與再現,文化往往被納入一套可以被管理、說明,甚至被轉化為經濟價值的治理語言之中。特別是在全球文化制度逐漸標準化的趨勢下,文化容易被理解為一種可以被保存、展示與傳承的「資產」。然而,當這一套概念進入原住民族社會時,它所帶來的限制也更加明顯。對許多原住民族而言,文化並不是靜態存在、等待被保存的對象,而是在日常生活、土地互動、身體實作與人關係中持續被實踐、調整與轉化的過程。因此,當文化被框架為一種需要被保護與展示的對象時,也可能忽略文化本身仍然在當代生活中繼續發生,甚至與在地人對自身文化的理解產生落差。

  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用,本文在此先說明幾個核心概念。本篇文章所提的「文化」,主要指涉一套持續生成的生活方式與意義系統,包含價值觀、社會關係、身體實踐、語言使用、宗教信仰、地方記憶與知識傳遞。它不一定需要被國家登錄,才具有文化意義。相對而言,文中所說的「文化資產」,則比較接近一種經過制度辨識、登錄、保存或展示之後,被賦予公共價值與治理意義的文化形式。換句話說,文化資產來自文化,但文化並不等同於文化資產。至於文中偶爾使用的「遺產」一詞,主要是為了回應heritage studies的理論脈絡,指的是文化如何被制度、學術、觀光與公共論述重新界定為值得保存與傳承的對象。也因此,本文的重點並不是否定文化資產制度的重要性,而是想進一步追問:當原住民族文化被轉化為文化資產時,哪些生活中的文化過程被看見了?又有哪些日常實作、土地關係與知識形式,可能仍然落在制度視野之外?

  對筆者而言,上述提問並不只是理論層次的討論,更是來自在貝里斯進行博士論文田野時的具體觀察。本期專題以滋養力與典範為題,關心的是不同人如何在歷史經驗、文化實踐與知識傳承中,形成可供當代社會重新思考的參照。本文便是在這樣的問題意識下,從貝里斯瑪雅人的文化實踐出發,思考臺灣原住民族研究者如何透過跨國田野與比較經驗,重新理解文化、土地與知識之間的關係。不過,本文所說的「典範」並不是指一套可以被臺灣原住民族直接模仿或移植的模式。也正因如此,貝里斯和臺灣的殖民歷史、國家制度、土地法制、族群政治與社會條件都不相同,如果把貝里斯瑪雅人的經驗直接當成臺灣的解方,反而會把兩地複雜的歷史差異看得太簡單。本文所說的典範,比較像是一種相對典範或對話性的參照。它不是標準答案,而是一面鏡子,讓我們在差異中回頭看見自身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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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貝里斯地圖。貝里斯國土左上方連接墨西哥,左接瓜地馬拉,右下方有宏都拉斯。
(圖片來源:Britannica,https://www.britannica.com/place/Belize,2026年6月10日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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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貝里斯中部地區瑪雅人的生活地景
(圖片來源:法撒克那墨禾 Fasa Namoh攝,2024/8/10)

  

  透過在貝里斯瑪雅人的生活觀察,筆者逐漸意識到,文化並不總是以政策語言中的形式存在。它常常滲透在農耕活動、土地記憶、儀式行動、語言使用、身體勞動與家庭關係之中。筆者也要強調,土地也是本文必須進一步釐清的概念。因土地對原住民族文化的重要性是存在的,但並不是說文化必然只能依附於原鄉土地,或是離開土地之後文化就無法存在。因此,本文將土地理解為文化生成與再生產的重要條件之一,而不是文化存在的唯一基礎。土地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承載著祖先記憶、生活技藝、農耕知識、儀式關係與人治理,而這些關係又會在遷徙、都市化、教育制度與國家治理中被重新調整。也就是說,土地不是一個固定不動的背景,而是一個文化、權力與記憶不斷交會的場域。

  因此,本文試圖從民族誌的角度出發。筆者於2023年至2025年期間多次前往貝里斯進行田野調查,其中2024年在貝里斯停留時間最長,因此有較多機會觀察瑪雅人的日常生活、土地實作、宗教活動與文化展演。本文關注的問題包括:文化與文化資產在瑪雅人的日常生活、土地實作與知識系統中如何被理解與轉化?這樣的經驗是否提供了一種不同於主流文化治理的理解方式?作為一位臺灣原住民族研究者,筆者又如何透過貝里斯瑪雅人的經驗,重新思考臺灣原住民族在文化保存、土地權利與知識主體性上的處境?

  本文所能提出的,是期盼能以一種跨國原住民族經驗出發的視角對話。筆者認為,貝里斯瑪雅人並非一個可以被臺灣原住民族直接複製的文化模式,但它能提供一種對照、反思與重新定位自身的跨國典範。也許真正重要的不是找到一個完美範本,而是在比較之中,看見我們過去太習慣忽略的問題。

  

II. 文化資產、土地與知識

  

  文化資產(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長期以來深受國家治理、國際制度與博物館展示體系的影響。特別是在二十世紀後半葉以來,隨著文化政策逐漸制度化,文化被納入一套可被分類、登錄、保存與管理的治理框架之中。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所推動的世界遺產與無形文化資產制度為例,文化往往被轉化為一種可以被辨識、評估與展示的對象,並透過標準化程序進行保護與傳承。在這樣的制度脈絡下,文化不只是人生活的一部分,也逐漸成為國家認同、國際形象、文化產業與觀光發展的重要資源。Barbara Kirshenblatt-Gimblett(1998)便指出,文化資產常常是在博物館、觀光與展示制度中被重新組織與生產出來的文化形式,而不是單純從過去自然延續到當代的遺留物。Rodney Harrison(2013)也提醒我們,當代文化資產研究不能只把遺產理解為需要保存的物件,而要進一步看見其背後涉及的制度、政治、社會關係與現代性經驗。Laurajane Smith(2006)所提出的「權威的遺產論述」(authorized heritage discourse)則更直接指出,文化資產的定義經常掌握在國家、專家與制度機構手中,使某些文化形式被承認為具有保存價值,而另一些日常性、地方性、身體性的文化實踐,反而可能被排除在正式制度之外。

  這也是本文需要重新區分「文化」與「文化資產」的原因。文化並不等同於文化資產。文化是一套持續實踐的生活方式與意義,包含價值觀、社會關係、語言使用、宗教信仰、地方記憶。不必然需要經過國家登錄或制度認可,才具有文化意義。相對的,文化資產則是文化在特定制度程序中被辨識、命名、保存、展示與管理之後所形成的公共對象。換言之,文化資產來自文化,但它只是文化被制度化之後的一種形式,而不是文化本身的全部。因此,本文並不是要否定文化資產制度的重要性,而是想指出,當文化被轉化為資產這個概念時,也可能被抽離原本的生活脈絡,進入一套以保存、展示與治理為主的制度語言。這樣的轉化有時能帶來資源與能見度,卻也可能簡化文化的流動性,使文化更符合國家、專家或市場的需要,而不一定完整回應人本身對文化的理解。

  在人類學與原住民族研究的討論中,文化逐漸不再只是被視為一組固定的傳統,而是被理解為在歷史、政治、經濟與日常生活中不斷被實作、協商與調整的過程。Bourdieu(1977)的實踐理論提醒我們,文化不是外在於人的一套規則,而是在身體習慣、日常行動與社會關係中被反覆形成。Sahlins(1985)則進一步說明,文化並不會在歷史變遷中單純消失,而是在新的事件與社會條件中被重新詮釋。Linda Tuhiwai Smith(1999)的研究也指出,文化與知識的討論不能脫離殖民歷史與知識權力。特別是在原住民族社會中,文化往往和土地、記憶、親屬關係、身體經驗與身分認同密切交織,其存在形式很難被單一制度完整界定。一方面,許多原住民族人在面對國家政策、文化資產制度與國際組織時,確實會策略性地使用文化資產的語言,以爭取資源、權利與公共能見度。例如,某些被登錄為無形文化資產的儀式、技藝或展演,在制度中可能被理解為需要保存的傳統,但在人內部,它們仍然可能隨著季節、家庭關係、宗教變遷、都市生活與跨文化互動而持續改變。也就是說,文化不是一個可以完整放進名冊或展櫃裡的東西,而是在具體生活中不斷發生的過程。

  土地在這個文化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本文也必須避免把土地說成文化存在的唯一基礎。對許多原住民族而言,土地確實不是單純可被劃分、擁有或利用的自然資源,而是一種連結祖先、歷史、記憶、人關係與當代生活的場域。Lefebvre(1991)指出,空間並不是中性的容器,而是在社會關係與權力運作中被生產出來的結果。Tuan(1977)也從人文地理學的角度說明,空間之所以成為地方,是因為人們透過經驗、情感、記憶與日常行動賦予它意義。Basso(1996)對阿帕契人的研究進一步顯示,地名、故事與地方記憶之間具有密切關係,土地不只是生活環境,也是歷史、倫理與人知識被召喚與傳承的場所。Ingold(2000)則從人與環境互動的角度提醒我們,知識不是抽象地存在於腦中的內容,而是在行走、勞動、技藝與環境互動的過程中逐步形成。這些研究共同指出,土地之所以重要,不只是因為它提供生產資源,更因為它承載了人群與環境長期互動後形成的文化意義。

  不過,若直接把土地視為文化存在的必要條件,也可能忽略文化本身的流動性與適應性。以臺灣原住民族為例,許多族人早已長期移居都市,原有的土地環境與生活條件也發生改變,但語言、親屬網絡、祭儀記憶、年齡組織與人認同,仍然以不同方式延續下來。這提醒我們,土地固然是文化生成與再生產的重要條件之一,卻不是文化存在的唯一載體。

  原住民族知識也必須放在這樣的生活脈絡中理解。原住民族知識(Indigenous knowledge)並不是一組可以被單獨蒐集、保存或展示的資訊,而是深植於日常生活、身體經驗、土地互動與社會關係之中的知識體系。Ingold(2000)所提出的「棲居」(dwelling)觀點,有助於我們理解人如何在與土地、動植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互動中,發展出理解世界的方式。Bourdieu(1977)的實踐理論也提供重要啟發。他以「慣習」(habitus)說明個體如何在長期社會化的過程中,內化特定的行動邏輯與感知方式。對原住民族而言,許多知識並不是透過明確規則或課堂教學被傳授,而是在農耕、狩獵、手工藝、祭儀準備、食物分工與日常勞動中,透過觀察、模仿、參與與身體操作逐漸被學習。Gregory Cajete(1994)也指出,原住民族知識是一種整體性的學習系統,其核心在於人、土地、人與宇宙觀之間的關係,而不是抽離生活情境的知識分類。

  從去殖民的角度來看,Linda Tuhiwai Smith(1999)提醒我們,知識生產本身具有權力關係。長期以來,原住民族知識常被西方學術體系、國家制度或文化保存機制轉化為研究對象,卻不一定讓人真正掌握詮釋權。因此,討論原住民族知識,不只是討論不同知識形式的差異,也涉及誰能定義知識、誰能保存知識。在臺灣的研究中,官大偉(2013:92)指出,原住民族知識往往與土地密不可分,並透過與土地的長期互動而形成;若將這些知識脫離原有生活脈絡,就可能失去其意義與功能。陳張培倫(2015)也指出,原住民族知識的形成與傳承,常透過身體操作、勞動經驗與環境互動逐步累積,而不是依賴制度化教育或明確的知識傳授機制。換句話說,知識不是被單向教導出來的,而是在參與之中被學習、被體會,也在不同世代與情境中持續調整。

  本文將文化資產、土地與知識放在同一個分析框架中理解。文化資產不是單純被保存下來的過去,土地也不是單純被擁有或利用的空間。三者其實都在原住民族的日常生活中彼此牽連。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問題,必須回到文化如何在生活中被活出來、在土地上被實作、在知識傳承中被延續,也在各種制度之間被協商。這也是本文接下來討論貝里斯瑪雅人時的重要分析基礎。

  

III. 文化資產作為生活地景

  

  在瑪雅人的生活,筆者在日常的參與觀察中逐漸意識到,文化資產其實是一種在日常生活中被再生產的過程。如同上述各方學者最終談到的核心概念一樣,這樣的理解並非來自單一事件,在長時間的田野經驗中,透過反覆觀察與參與逐步形成。記得有一次在周末的清晨,走出田野木屋外時,早晨的濃霧仍壟罩整個丘陵地時,筆者隨著一戶貝里斯長輩前往他們的農地。沿途其實沒有明確的道路標誌,只有一條被長期行走所形成的小徑。同行的長輩一邊行走,一邊指認周圍的植物、地形與曾經使用過的空間。他並沒有將這些知識視為需要被正式教導的內容,透過行走與指認,使筆者在過程中逐漸理解這片土地的結構與意義。這一位社區中的瑪雅長輩這樣提到:

  

你知道,我們過去走的這條路,不只是去農地的路,過去我們的長輩那一代,一面走啊,一面看啊,他們其實都在觀察哪裡可以種什麼,哪裡要把水引進來。那一塊地到這邊,看起來只是走過去,但其實裡面蘊含我們瑪雅人對待資源的知識。長輩教我們要仔細聆聽大自然的聲音,他們真的會說話,但你要用心感受。這不是在教室裡能學到的,當然啦!有些地方不能去,也是有禁忌的。看似什麼都能去,但也需要非常小心。因為一不小心,大自然隨時會反撲。(報導人J先生口述,2024年4月16日)

  

這樣的經驗讓筆者意識到,知識是在行動中被學習。在農地工作開始之後,整個場域呈現出一種節奏分明但不言明的秩序。有人負責清理土地,有人處理作物,這些行動之間並沒有明確的指令,但卻能夠自然地協調運作。在這樣的過程中,筆者觀察到年輕世代如何透過觀察與模仿逐漸進入這套行動邏輯之中。若從文化資產的角度來看,這些知識並不是被收藏在文本或展示空間中的內容,是在日常協作中被持續傳遞。

  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節慶與儀式之中。在某次瑪雅人活動中,筆者注意到社區中的眾多瑪雅人除了以展演的方式呈現文化,也以一種與日常生活相連的方式進行。男女也有明確的分工,包含他們準備食物、安排儀式空間,到儀式進行時的動作、語言與身體姿態,每一個環節都與在地人群與自然環境關係緊密相連。對外來者而言,這些行動可能被理解為文化展示。但對於在地貝里斯而言,這些行動本身就是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為了被觀看而存在。當文化本身就是生活時,保存的問題就不能只被理解為「把文化這個東西留下來」,而必須思考如何實踐並繼續發生。

  類似的概念也能在臺灣原住民族研究中看見。以官大偉(2013)對泰雅族尖石鄉玉峰村的Mrqwang群「人河關係」的研究為例,河流並不是現代水資源治理中那種被單一化、可測量、可管理的自然資源,而是和泰雅人的生活路徑、狩獵採集、地名記憶與人治理密切連在一起。換言之,泰雅人的河流知識並不是被放在教科書裡的環境知識,而是透過在行走、使用、命名與共同生活中慢慢累積出來的知識。這和筆者在貝里斯瑪雅人觀察到的情況有相似之處。長輩們習得的傳統知識並不是在正式的課堂教學裡傳授知識,而是帶著晚輩走過道路、河流或山林時,透過指認提醒與身體行動,使知識在生活中自然被學習。

  然而,筆者也必須強調,某些情境下,面對政策的介入,體制內的學校教育或活動時,貝里斯瑪雅人也會使用所謂的文化或傳統的語言來描述自身的認同。因此,文化資產在瑪雅人中呈現出一種雙重性。一方面,它作為生活的一部分,並不需要被特別標示或保存,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境下,它也可能被轉化為一種具有策略性的語言,用以回應外在制度、研究者或政策框架。從這樣的民族誌觀察來看,文化資產其實有它的雙面刃,在地瑪雅人面對當代國家機器時,透過它得以延續屬於自身的有形與無形文化,爭取族群的治理權與公共論述。但也同時在其中讓我們看到文化作為一種符號的流動性與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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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貝里斯鄉村路徑清晨一景
(圖片來源:法撒克那墨禾 Fasa Namoh攝,20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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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瑪雅女性的木雕作品,呈現傳統上女性日常勞動的再現樣式,用以說明文化不是被動展示的傳統,反而是在身體行動、共同勞動與人際關係中被持續活出來。
(圖片來源:法撒克那墨禾 Fasa Namoh攝,2024/6/26)

  

IV. 土地作為文化再現的場域

  

  透過長時間的田野觀察,筆者逐漸理解到,若說文化是一種被活出來的實踐,那麼土地便是這些得以發生、累積與被記憶的基礎。2025年9月上映一部關於紀錄當代瑪雅人的紀錄片,是由德國導演Katja Dohne拍攝的,片名是The Maya of Belize: The Battle for Culture, the Rainforest and Ancient Knowledge(筆者暫譯:《貝里斯的瑪雅人:文化、雨林和古代知識之戰》),記得該紀錄片中的瑪雅人觀點,多數當代瑪雅人並未將祖先的土地視為可被買賣、測量或開發的自然資源,他們將土地理解為過去到現在祖先面對生活、雨林知識、農耕勞動、藥草療癒與集體記憶共同交織的場域。尤其片中一位叫Maria Garcia的瑪雅女性對神聖土地與雨林消失的憂慮,當人真正經歷過土地被威脅的處境,才會明白這片區域何以如此重要,也才會願意全心守護它。對她而言,土地的保存不是關於金錢,是關於如何維持瑪雅人從祖先以來所承接的平衡。當神聖土地與雨林快速消失時,他們失去的不只是樹木或植物本身,也包含傳統藥草知識與儀式。因此,Maria的憂慮除了是環境保護的呼籲,更是一種關於文化延續、土地倫理與原住民族生存權的深層提醒。這也同時提醒我們,土地的流失除了是當代環境問題,但也意味著傳統知識與文化記憶的斷裂。當代瑪雅人面對土地議題時,所爭取的不只是法律上的所有權,是一套仍在日常生活中運作的文化世界。

  在一次教會感恩節的聯合聚會中,筆者也觀察到瑪雅人在準備食物與談論作物時,經常將植物生長、氣候變化與家庭經驗連結在一起。這樣的說法顯示,土地不是單純的生產資源,是一個需要被理解、尊重與長期相處的存在。知識不能脫離土地而單獨存在,也透過族人與土地互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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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貝里斯排灣人與瑪雅人的教會一起聯合感恩節聚會一景
(圖片來源:法撒克那墨禾 Fasa Namoh攝,202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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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The Maya of Belize紀錄片中的貝里斯女性Maria Garcia
(圖片來源:The Maya of Belize畫面截圖)

  

  此外,土地也在瑪雅人的日常行動中不斷被訴說與討論,過去20年間,貝里斯瑪雅人很積極在對國家進行伸張祖先傳統土地的賦權行動。如,農耕對於瑪雅人來說,不是表面看上去單純的經濟活動,更是一種與環境建立關係的方式。在耕作過程中,瑪雅人需要仔細觀察氣候、土壤與植物的變化,根據他們的傳統知識,對周遭環境進行各種適應與掌握。這樣的過程不僅涉及技術,也包含對環境的感知與理解。透過這些,土地成為知識生產的場域。然而,在21世紀當代脈絡下,土地的意義也面臨轉變。國家政策、市場機制與開發壓力,往往將土地視為可測量與可管理的資源。這些經驗顯示,土地不僅是文化的場域,同時也是不同權力關係交會的地方。晚近貝里斯瑪雅人對祖先傳統土地的抗爭,是當代中美洲原住民族土地權運動的關注案例。

  位於貝里斯南部Toledo District的Mopan與Qeqchi Maya人,長期主張其土地權並非來自國家授予,他們其實是建立在世代耕作居住、狩獵採集、儀式與人治理所形成的customary land tenure(習慣法形成的土地制度)。自1990年代以來,Maya Leaders Alliance(MLA,位於貝里斯南部的領袖聯盟)與Toledo Alcaldes Association持續代表瑪雅村落,透過國內法院、國際人權機制與人動員,要求貝里斯政府承認其集體土地權。1直到2004年,泛美人權委員會(The 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簡稱IACHR)也認定貝里斯政府未能有效劃定、標示並正式承認瑪雅人傳統占有與使用土地的集體財產權,並指出政府在未經諮詢與知情同意下授予伐木與石油特許權,侵害了瑪雅人的土地與平等權利。2並且在2015年,Caribbean Court of Justice在Maya Leaders Alliance v. Attorney General of Belize一案中也確認,Toledo District瑪雅村落的customary land tenure(習慣法形成的土地制度)構成貝里斯憲法所保障的集體與個人財產權,並要求時任的貝里斯政府與瑪雅原住民代表協商,建立能夠辨識、保護與落實瑪雅土地權的法律與行政機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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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通往農地的石礫小徑。瑪雅人對土地如何再現記憶、耕作知識與文化展演,而不只是可被測量或開發的自然資源。
(圖片來源:法撒克那墨禾 Fasa Namoh攝,2024/5/17)

  

  不過,若只從法院判決或國際人權文件來理解瑪雅人的土地權運動,仍然不夠完整。從筆者的田野觀察來看,土地權在瑪雅人中並不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一位瑪雅長輩在談到土地時,並沒有先使用財產權這類法律語言,而是從家族如何使用土地、如何耕作,以及哪些地方不能隨意進入。他提到:

  

我們說土地是我們的,不是因為手上有一張紙而已……以前我們的祖父母就在這裡種東西,玉米、藥草,很多都是從他們那一代留下來的知識。有些地方看起來只是森林,可是我們知道哪裡可以走,哪裡以前有人住過。政府有時候看地圖,只看到一塊地,但我們看到的是我們家族的故事。土地不是空的,它裡面有人走過的路,也有老人家教我們的規矩。(報導人BD先生口述,2024年4月16日)

  

這段敘事讓筆者意識到,瑪雅人所理解的土地權,並不只是現代法律制度中的權利主張,而是一種透過長期生活累積出來的地方關係。土地被認識的方式,也不只是透過地籍或政府文件,而是透過耕作、記憶與長輩的教導逐漸形成。也因此,當國家將土地視為可以授權、租用或開發的資源時,瑪雅人所面對的不只是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變,也是家族記憶、農耕知識被重新切割的問題。另一位受訪者則從較年輕世代的角度談到土地權與文化延續之間的關係。對他而言,土地不只是過去的歷史,也和當代瑪雅人如何教育下一代有關。他指出:

  

如果我們身為下一代的小孩只在學校裡學知識,我們會知道英文、西班牙文,也會知道怎麼考試。可是如果沒有實際回到土地上,就不會知道我們為什麼要種這些植物,也不知道老人家為什麼說有些樹不能砍。有時候年輕人一想到土地只是一種要流汗的工作,很辛苦,可是土地其實是在教我們怎麼成為Maya。你要摸土、看天氣、知道什麼時候種,才會明白我們的文化不是只有跳舞或節慶。土地就是我們學習的地方。(報導人JY先生口述,2024年4月17日)

  

這樣的說法也呼應前述的敘述,瑪雅人的習慣土地制度,並不是停留在法律文件中的抽象概念,而是落實在家庭勞動世代傳承之中。換句話說,土地權之所以重要,不只是因為它保障了人的財產或居住權,是因為它維持了瑪雅人理解自身歷史、文化與知識的生活基礎。當瑪雅人面對國家政策、市場開發或外部資源壓力時,土地抗爭所保護的並不只是某一塊地,而是一整套仍然在日常生活中運作的文化世界。

  然而,近年的新聞與人權團體聲明顯示,上述判決之後的執行仍相當緩慢。2024年,Cultural Survival與Minority Rights Group皆共同指出,貝里斯政府在推動 Maya Customary Land Policy(瑪雅習慣土地政策)一案時,未充分落實自由、事先與知情同意原則,因此遭到瑪雅人反對。4簡言之,貝里斯瑪雅人的土地抗爭不只是法律上的所有權爭議,也是關於祖先土地、文化延續與原住民族自決權的政治鬥爭。

  儘管如此,人仍透過各種方式維繫與土地之間的關係。例如,在某些儀式中,土地被視為與祖靈連結的重要媒介,在日常生活中,農耕與採集仍持續進行,成為維繫文化的方式。這些行動顯示,土地並不是被動地接受外在改變,是在不同力量之間被重新詮釋。從筆者作為研究者角度來看,土地不應被簡化為資源空間,應被理解為一個持續性的文化場域。在這個場域中,記憶、知識與行動彼此交織,使文化得以在具體情境中被實作與延續。也正因如此,若忽略土地在文化中的角色,則文化資產概念將難以被原住民族完整包容。

  

V. 從貝里斯回望當代臺灣案例

  

  回到本文所關注的原住民文化資產典範問題,貝里斯瑪雅人的經驗提供的,並不是一套可以被臺灣原住民族直接套用的答案,但可以是一種跨國比較中形成的文化範式。筆者更想指出的是,跨國比較的價值不在於尋找一個完美典範,而在於透過不同制度與歷史條件的對照,看見臺灣原住民族文化治理中仍未被充分處理的問題。貝里斯案例提醒我們,文化資產、土地權與知識主體性不能被分開理解。而臺灣案例則提醒我們,即使文化權已經被制度承認,土地正義與人自決仍可能停留在尚未完全落實的狀態。

  從上述的討論可以瞧見,貝里斯瑪雅人可被理解為一種相對文化範式。它不是高於臺灣原住民族經驗的標準,而當代臺灣原住民在某些制度與文化權上,也有自身的發展經驗。因為相較於貝里斯瑪雅人長期透過法院、人權機制與人動員爭取祖先傳統土地權,晚近的臺灣原住民族,在當代的處境則呈現出較為制度化、但仍存在高度矛盾的狀態。例如從法律與政策層面來看,臺灣原住民族相對貝里斯而言,已取得較明確的文化權保障,包括原住民族語言被承認為國家語言、傳統智慧創作受到專門法制保護,並且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中明定政府或私人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學術研究與生態保育時,應與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並取得同意或參與。這些制度安排顯示,臺灣原住民族在文化權與程序性參與權上,確實比許多國家的原住民族更早取得法律上的可見性。然而,若檢視土地權的實際運作,則會發現臺灣原住民族仍面臨明顯的限制。

  

太魯閣族礦區土地權

  如2017年公布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因排除私有土地而引發原住民族社會強烈反彈,反映出國家對傳統領域的承認,仍受制於既有財產權制度與行政治理邏輯。且從花蓮的新城礦場爭議更清楚顯示,原住民族土地權雖已被納入法律語言,但在礦業開發、行政程序與部落同意之間,仍存在長期張力。太魯閣族部落與環境團體多年抗爭後,行政法院雖曾撤銷亞泥礦權展延,後續政府也提出協助當地太魯閣族取得礦區土地所有權的方案5,但此案同時說明,原住民族土地正義往往是在開發已經發生多年之後,才透過抗爭、訴訟與補救政策逐步被承認。由此可見,臺灣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制度雖相對完整,但土地權仍處於「被承認但未充分實現」的狀態。與貝里斯瑪雅人的案例相比,臺灣的差異不在於是否有制度,而在於制度是否真正能回應原住民族對祖先土地、集體記憶與自決權的要求。

  

知本光電案與卑南族卡大地布

  臺東縣知本光電案與卑南族卡大地布部落之間的土地關係,表面上是再生能源政策與地方開發問題,但該開發案對卡大地布部落而言,張宇欣(2025)研究指出知本濕地並不是一塊閒置土地,也不是單純可以被規劃為光電場的空間,而是與部落傳統領域、生態環境、祖先記憶與地方生活經驗相連的文化地景。知本光電案之所以引發爭議,關鍵不只在於開發是否符合綠能政策,而在於部落諮商同意程序是否真正尊重部落的集體意志與自主治理。換言之,當國家以能源轉型、土地利用與行政程序來理解這片土地時,卡大地布部落所看見的,卻是一個長期承載生活記憶、文化關係與族群主體性的地方。原住民族土地權並不只是所有權或開發補償的問題,也是牽涉部落是否能以自己的方式理解土地,並決定土地未來如何被使用。

  

美麗灣渡假村與阿美族海岸地景

  第三個案例是另一種土地開發與原住民族文化地景之間的衝突,臺東縣卑南鄉的美麗灣開發基地位於杉原海岸。Hafay Nikar(2019)的文章指出,這案例並不只是單純的觀光資源或海濱開發用地,而是與阿美族長期生活、命名、記憶與海岸利用密切相關的傳統領域。都蘭阿美族稱此地為Fudafudak,這個地名本身就顯示海岸並不是空白的自然景觀,而是族人透過生活經驗與地方記憶所理解的文化空間。當地方政府透過BOT模式將海岸轉化為渡假村開發基地時,海岸也被納入觀光資本與地方發展的邏輯之中。然而,對阿美族人而言,這片海岸不只是被觀看或投資的風景,而是連結阿美人的生活資源、海洋生態與傳統領域的地方。因此,美麗灣案說明,原住民族土地爭議除了發生在山林、礦區或農地,也可能發生在海岸地景之中。而所謂文化資產,若脫離土地關係與地方記憶,就很容易被轉化為觀光展示,卻失去人本身對土地的詮釋權。

  上述三個臺灣案例中,將太魯閣族新城礦區案、卑南族卡大地布知本光電案與阿美族美麗灣案綜觀來看,臺灣原住民族土地權的矛盾便更加清楚。無論是礦業、綠能或觀光開發,國家與市場往往將土地視為可規劃、可管理、可交換的資源。但對原住民族而言,土地真真確確承載當代與過去祖先的記憶、傳統地名、生活實踐與生態知識。這也是本文將臺灣案例與貝里斯瑪雅人土地經驗放在一起討論的原因。兩地制度與歷史雖然不同,但都提醒我們,文化資產若離開土地關係與知識敘事主體性,就很難真正回應原住民族人的生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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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貝里斯瑪雅人與臺灣排灣族人對話一景
(圖片來源:法撒克那墨禾 Fasa Namoh攝,2023/6/22)

  

VI. 結論:跨國比較的目的與限制

  

  本文從民族誌的角度出發,透過對貝里斯瑪雅人日常生活、土地實作與文化展演的觀察,重新思考文化資產在原住民族脈絡中的意義。相較於主流文化資產論述經常將文化視為需要被保存、登錄與展示的對象,本文更想指出,文化不是靜態存在的遺產,而是一種在日常生活、土地互動與知識傳承之間,不斷被實作協商與轉化的過程。也就是說,文化資產的問題不能只停留在如何保存或如何展示,而必須進一步追問:文化是如何被人們活出來的?它又是如何在土地、記憶、身體經驗與人關係之中持續發生?

  從貝里斯瑪雅人的例子來看,文化並不是只在正式儀式或文化展演中出現,而是融入農耕活動、節慶參與、宗教生活與日常勞動之中。長輩帶著年輕人行走農地、辨認植物、理解路徑與水源,這些看似平凡的生活片段,其實正是知識被傳遞、再生產的重要時刻。對瑪雅人而言,土地也不是單純的自然資源或法律上的財產,而是承載祖先記憶、農耕知識、儀式與集體生活的文化場域。也因此,當瑪雅人爭取土地權時,他們所爭取的並不只是所有權,而是一套仍然在日常生活中運作的文化世界。這樣的觀點也使本文能夠回頭重新理解臺灣原住民族的土地處境。臺灣原住民族在文化權、語言權與文化資產制度上,確實已經取得較明確的法律與政策承認。然而,若進一步觀看太魯閣族新城礦區案、卑南族卡大地布部落的知本光電案,以及阿美族美麗灣案,便會發現土地權、知識主體性與人自決仍然存在許多尚未充分落實的問題。這三個案例分別涉及礦業、綠能與觀光開發,看似屬於不同政策領域,但其核心矛盾其實相當接近:國家與市場往往將土地視為可規劃、可管理、可開發與可交換的資源。可是對原住民族人而言,土地並不是一片空白的空間,而是連結傳統地名、祖先記憶與集體治理的文化地景。

  因此,本文並不是要將貝里斯瑪雅人視為臺灣原住民族可以直接模仿的成功模式。貝里斯和臺灣的殖民歷史、國家制度、土地法制與族群政治都有明顯差異,若將貝里斯案例直接轉譯為臺灣的解方,反而會簡化兩地各自複雜的歷史處境。筆者想帶出的討論是,跨國比較的意義不在於尋找一個典範,而是在差異中形成一種可以互相照見的對話關係。貝里斯瑪雅人的土地權運動提醒我們,文化延續必須回到土地、知識與人治理之中;而臺灣原住民族的土地案例則提醒我們,即使文化已經被國家制度承認,土地正義仍可能在礦業開發、能源轉型、觀光治理與行政程序中被切割,甚至被重新框架。從理論上,本文提出一種以實踐為核心的文化資產理解方式。文化資產不是單純被保存下來的過去,而是人們在生活中持續實作出來的關係。文化、土地與知識並不是三個彼此分離的元素,而是在原住民族生活世界中相互牽連的關係網絡。文化透過土地被記憶,也透過知識被實作。土地承載文化,但也不斷受到國家、市場、法律與開發力量的重新界定。知識則在身體勞動、語言與原住民族關係中被傳遞。從這個角度來看,若文化資產只被理解為可以登錄、保存與展示的文化形式,就很難真正回應原住民族在當代社會中不斷變動的處境。

  筆者認為,貝里斯瑪雅人的經驗,並不是遠方的異國案例,也不是一套可以被臺灣直接移植的文化模式。反而更像是一面跨國原住民族經驗的鏡子,使我們得以重新看見臺灣原住民族在文化權制度化之後仍未完成的課題。當文化逐漸被政策語言納入,甚至被轉化為文化資產與族群治理的一部分時,我們仍然必須繼續關注土地權是否真正被落實?原住民族是否能以自己的方式決定土地的未來?傳統知識是否仍然掌握在族人自身的生活實踐與詮釋權之中?也許,真正的文化保存並不是把文化形式留下來而已,而是要讓文化得以繼續生長的土地、記憶、知識與生活關係,不用再一次又一次的,被迫讓位給外部制度與開發邏輯。

  

致謝

  

  謹致謝兩位匿名審查委員的寶貴意見、細緻閱讀與具體指正,協助本文在論述脈絡與理論對話上更加聚焦與深化,使本稿得以順利刊出。

  

附註

[1]請參見加勒比海法院於2015年的相關判決與論述:The Maya Leaders Alliance v. The Attorney General of Belize(https://elaw.org/resource/maya-leaders-alliance-v-attorney-general-belize-1,2026年5月28日上線)。

[2]請參見Maya indigenous community of the Toledo District v. Belize, Case 12.053, Report No. 40/04, Inter-Am. C.H.R., OEA/Ser.L/V/II.122 Doc. 5 rev. 1 at 727 [2004] (https://hrlibrary.umn.edu/ cases/40-04.html,2026年5月28日上線)。

[3]請參見Caribbean Court of Justice. Maya Leaders Alliance et al. v. The Attorney General of Belize, [2015] CCJ 15 (AJ)(https://caribbean.vlex.com/vid/maya-leaders-alliance-et-804956621,2026年5月28日上線)。

[4]參見Government of Belize must respect Maya land rights, Minority Right Group(https://minorityrights.org/government-of-belize-must-respect-maya-land-rights/,2026年5月28日上線)。

[5]請參閱相關報導,部落勝訴 亞泥礦權展延遭撤銷 經濟部:仍可繼續開採。https://e-info.org.tw/node/23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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