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原住民身分法違憲判決時代:自決權、集體權挑戰
時事快遞
第50期
2022/06
文/陳瑋.悠蘭
陳瑋.悠蘭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4月1日憲法法庭宣示原住民身分法「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門檻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如果2年內未完成修法,具有原住民身分直系血親的所有後代,不再需要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依原住民族別祖輩族別的傳統名字,即可申請原住民身分以及族別。
這將是《原住民身分法》年立法施行之後,最大的變革。《原住民身分法》於2001年1月1日立法施行,至今已22年。根據2022年1月12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的原住民身分之父、母身分對照表,原漢通婚子女有近26萬已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另有9萬5千未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可預見的在兩年後,這9萬5千原漢通婚子女將不再需要從原父或原母的姓、即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以原住民血統早先於中華民國憲法、承認原住民血統的優先性,並認為限定從原父或原母的姓及傳統名字這個門檻,限制了原漢通婚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平等權。除此之外,憲法法庭同時提出憲法規範要旨,包括:原住民傳統名字有助促進認同、原住民身分所需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的自主決定、原住民優惠措施的性質作適當的區分等,指示這兩年內立法單位與行政單位應以此方向修法。對此,原民會即時表示,將邀集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共同研議修法內容。
憲法規範要旨提出了兩個過去我國原住民族行政中,未曾實際執行的層面:自決權、集體權。自決權部分在於各原住民族得自主決定各族族人的認同表徵、並且此認同表徵為身分所必要。集體權部分在於原住民身分者得依照原住民族集體權發展目標、將個人得享有的優惠措施進行區別化。
以上憲法規範要旨促使原住民族必須將自治權、集體權提升到新的至高點。於此之前,原住民族自治權、集體權僅限於「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等實際作用較小的權,一下擴大到族人自主認定、以及族人優惠措施區別化等非常關鍵根本的權。憲法法庭只給予兩年修法的期限,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是個極大的挑戰。
於是原住民族內部、與法律學界都感覺到這股時間壓力,於憲法宣判兩周內,陸續推出了三場座談會。東吳法律系在4月8日上午推出「111年民族法研討會」,進行判決評析,討論國家如何在民族自決的原則下,修正《原住民身分法》。臺大婦女研究室在4月8日下午推出「原民身分認定的性別難題:血緣、姓氏與平等的認同之爭」,反思原民身分的認同課題。接著臺北大學法律系於4月13日晚上推出線上座談會,邀請各原住民族代表共同討論原住民族自主決定機制。此場座談會將針對判決中所提及各原住民族自主決定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機制,以及相關爭點進行討論。
要在兩年之內完成各原住民族內部協商取得共識,並與行政、立法機構合作完成修法,確實難度極高,需要原住民族各族族人共同努力,才能夠確實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