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隘勇線、理蕃道路與舊社──從歷史地理學的視野與觀察 本期專題 46 2021/06

文/鄭安睎

鄭安睎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區域與社會發展學系助理教授

 

I.前言

 

  「歷史地理學」是研究在歷史發展中地理環境及其演變規律的學科,歷史地理學是把地理學加上時間影響的因素,傳統的中國歷史地理學用以研究國家疆域與河道變化之間的關係,當然也可用來觀察臺灣山區空間的變化歷程,事實上也是一種國家行政區化的展現。「隘勇線」(圖1)、「理蕃道路」(圖2)與「舊社」(圖3)這三組名詞乍看之下沒有特別的連結,但對臺灣原住民族而言,卻是形成一個有先後脈絡與順序的「被殖民化」過程。從外部的包圍原住民與征戰,逐漸透過道路進入山區治理,最後則用集團移住計畫,讓原住民搬遷其舊部落(社),因此在山區形成諸多的舊社遺址,也幾近淨空原住民的空間下,讓國家遂行其統治過程,也可視為另類的歷史地理學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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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日治時期大馬那邦隘勇線(圖片來源:鄭安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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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日治時期福巴道路一景(圖片來源:鄭安睎攝,20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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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布農族郡社群郡大社家屋(圖片來源:鄭安睎攝,2004/2/21)

  

  日治中、後期臺灣總督府的「集團移住」政策,為影響原住民居住、遷徙、通婚、文化變遷等相當重要的殖民政策,此與前期「隘勇線推進與包圍」與修築「理蕃道路」政策,是臺灣山區歷史與地理研究兩個相對應的重要議題。特別是「集團移住」之結果,影響到目前原住民空間分布的位置。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時,所面臨的狀況是當時政府無心亦無力了解日治時期所行政策對於原住民之影響。然而,歷史的遺緒並未消失,有時累積越久越難梳理,甚至有著更大的反彈力道。

  2015年,由民進黨執政的新政府上臺後,便拋出了國家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希冀劃定各族傳統領域的議題。事實上,在新政府上臺前的原住民族委員會早已遵循《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開始進行全臺各原鄉部落調查與核定計劃,企圖以部落的確認來擴展各社群傳統領域的範圍。當然此一火燙的議題正在臺灣社會燃燒、討論甚至形成人們的意識對立,而其中的導火線其實就是來自早年「隘勇線」、「理蕃道路」與「集團移住」三項政策的施行,而現今臺灣山區有許多原住民「舊社」(舊部落)遺址,實為最後的展現結果。

 

II.隘勇線

 

  「隘」是中國古代防禦西北疆域諸族的重要構築工事,簡言之就是隘防,有時也會被利用在聚落或道路的盜賊防禦,其方式可透過哨站、隘寮與警戒人員即可達成,複雜的防禦設施則透過磚造、夯土城牆與城樓。嚴格說來中國的「萬里長城」其實就是隘勇線的另一種展現形式,也算是原型的工法與概念。「隘制」在臺灣歷史上,曾作為對待原住民族(「番或蕃」人)的一種建制,並以武力進行土地開發的行為,在開拓史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番界」是外面的人或團體、乃至於國家用以區隔「原住民」與「平地人」的區界之一,有時是山川等自然區界,若無自然區界,則以人工方式,透過立碑、豎界或挖深溝渠為界線,因此留下許多「民番界碑」,例如嘉義縣梅山鄉的「民番界碑」、土牛溝(新北市鶯歌區鳳鳴里)、土牛(臺中市石岡區土牛里)等設施。

  臺灣設「隘」之目的是為防範「生番」下山滋擾,以保護界內開墾者安全;清末以至日治初期開始轉為開發內山富源,而向山區擴張的制度。「隘線」的變化可呈顯時代變動與各民族間的生存空間變化的關係(王世慶 1994: 373-414)。清代的「隘制」是保障私人土地開墾行為的制度之一,其內容是錯綜複雜的,到了清末「官隘」與「私隘」皆有,迄於劉銘傳時代廢除「私隘」、全部併入「官隘」,一直延續到清末割臺前。日治以降的「隘制」依然延續著,但逐漸轉變成「隘勇線推進」,是國家勢力與原住民傳統生活區域消長與變動的絕佳見證。

  清末由於沿山地帶的隘防消失,造成許多已經開墾的土地再次荒蕪,日治初這些已開墾卻荒廢的土地,被稱為「生蕃奪卻地」,但事實上其土地原所屬權其實是原住民族。日治初因為沒有官設隘勇(圖4)的保護,造成許多地區的墾戶(墾號)與私隘又再度興起,不過墾戶數量、隘墾的規模與隘防的強度,都遠不及以往。加上初期官方忙於處理平地的「土匪」,對於山區原住民族也大致採取綏撫政策,此外也極力想恢復沿山的空間與族群秩序,因此補助清末原有的中路隘防。事實上這是當時從臺中通往埔里盆地的北側的入口線路,若一旦中斷官方便失去從北側進入埔里的要道,因此不得不加以維持道路暢通。此外,新北、新竹、苗栗等處都有私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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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日治時期蕃地隘勇線與哨兵(圖片來源:鄭安睎提供)

  

  日本治臺後,官方與原住民族之關係從早期的「撫蕃」政策漸漸轉變為「理蕃」與「治蕃」的想法。另一方面,基於對於臺灣山地資源的有效掌握,臺灣總督府利用1895年所公布的〈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日令第26號)也預示了日本人與原住民產生衝突的必定性,而這其中還牽涉出當時官方對於原住民是否為「人」以及原住民與土地分離處理的概念。

  隨著日人對於山區資源控制的需求,開始於重要地點開始佈設隘勇線,初期僅以鐵絲網或者淨空區域來隔離,推進隘勇線過程中,也透過臼砲、野砲與機關槍等具殺傷性的武器來對付原住民,日後便發展出通電鐵絲網、埋設地雷等具高度殺傷力之方式,藉以阻隔原住民對於樟腦寮的襲擊,甚而以斷絕食鹽供應,盡絕沿山居民與原住民進行交易買賣。企圖以控制食鹽、火藥、鐵器及生活所需物資的方式,來逼迫原住民與日人達成妥協,進而向日人「投降」。此一過程確實也使得部分原住民離開原居地開始遷往隘勇線附近居住,隘勇線控制內的族人稱為「線內蕃」,反之稱為「線外蕃」,其實也是一種「規訓」的過程。日本官方擴展了劉銘傳時期的隘勇制度,並將過去臺灣沿山地區的隘寮,由點串成線,由線圍堵成面,掌控了臺灣淺山地區的控制權。

  明治35年(1902),在苗栗發生「南庄事件」後,隘勇制度才產生重大變革,往後更加以「隘勇線推進」方式,處理邊區隘墾與原住民問題,並獲取樟腦、薪材等資源。受制於日人的圍堵政策下,遷居至隘勇線附近的原住民,我們可以視為日治時期的第一次「集團移住」(圖5),此時移住者有的是受日人所要求,有的則是自願性遷移,各部落(社)的理由則未必一致。而其遷居之地,有可能即原屬其所有土地,並非是日人為其所選擇的地點。這樣的情況,一直到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五年理蕃計畫」完成後開始有所改變,「理蕃戰爭」迫使部分移居隘勇線附近的原住民,必須遷徙或與附近它社進行合併。其後的「理蕃」思維與1930年代大規模的「集團移住」,便具有更強的殖民性格,不再是部落自身能充分決定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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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日治時期集團移住下的埋伏坪社(今臺中市和平區自由里)
(圖片來源:鄭安睎提供)

  

  隘勇線的設施本可分為隘勇線本體、寮舍則有隘勇監督所(圖6)、隘勇監督分遣所與隘寮、鐵絲網(分為通電與不通電)(圖7)、掩堡、地雷(圖8)、探照燈、電話線等(鄭安睎 2014:80-104),目前全臺灣共有10個縣市曾有隘勇線的蹤跡,包括:新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宜蘭、花蓮、臺東、高雄等地。曾被隘勇線政策影響的原住民族則有泰雅族、賽德克族、太魯閣族、賽夏族、布農族、部分的阿美族與魯凱族,其中鄒族與排灣族領域內並無隘勇線推進,官方透過另一種方式來與這兩族溝通,並非以推進或征戰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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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日治時期李崠山稜堡(監督所)與砲台
(圖片來源:鄭安睎攝,20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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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新竹油羅山隘勇線通電鐵絲網礙子
(圖片來源:鄭安睎攝,20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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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日治時期地雷與彈殼
(圖片來源:鄭安睎攝,2015/7/7)

  

  日治時期隘勇線的分期依照其隘勇線所在位置、隘勇線工事、隘勇線與原住民傳統聚落與領域之關係、對原住民影響與理蕃政策多重影響下,在筆者研究下,可細分為6期與2階段,分別為:一、官、民隘並存與隘線退縮時期(1895-1901)。二、小規模整理、恢復清末隘線與納入警察管理時期(1902-1903)。三、大規模隘勇線推進與包圍原住民聚落時期(1904-1909)。四、軍警聯合討伐與隘勇線深入蕃界時期(1910-1914)。五、後隘勇線推進時期(1915-1917)。六、理蕃道路取代隘勇線時期(1918-1926)。其中第三期又可分為2階段:大規模隘勇線推進、包圍原住民聚落時期。詳細內容說明如下:

一、官、民隘並存與隘線退縮時期(1895-1901):由於清、日政權更迭之際,山區隘線防務呈現青黃不接的狀態,多數已經在蕃界外的隘墾,因官方隘線撤退,許多已經墾好的田園,被迫放棄,此期的隘勇線則處於退縮狀態。1900年,因為初期戰爭失利,除某些換蕃所有開放貿易之外,對於北部蕃界則採取封鎖方式。此期隘勇線總長度以緩慢的速度增加,不過此期隘勇線還有另一個特點,就是有多數山區聚落與聚落間以及聚落外圍的隘線,尚未完全聯絡。

二、小規模整理、恢復清末隘線與納入警察管理時期(1902-1903):由於發生「南庄事件」,因此以往私人雇用的隘勇、官方所設置隘勇與警丁,全部變為官置隘勇,此期也開始小規模推進隘勇線。這兩年內,官方也連結了以往沒有隘勇線相連的新竹北埔與苗栗南庄一帶,並且首次從臺北連結隘勇線直到南投的隘勇線,往後就是以此隘勇線為基礎,逐漸向蕃地推進。

三、大規模隘勇線推進與包圍原住民聚落時期(1904-1909):此期可再細分為,1904-1906年為「大規模隘勇線推進」與1907-1909年為「大規模包圍原住民聚落」兩階段。此期也開鑿穿過兩廳的隘勇線,甚至利用通電鐵絲網、地雷等新式武器投入原住民的理蕃事業。此期隘勇線推進數量佔了全部推進數7成左右,日本官方僅剩下少數的區域尚未掌控。

四、軍警聯合討伐與隘勇線深入蕃界時期(1910-1914):臺灣總督府為了加速理蕃事業的進行,除了增加理蕃經費外,並以軍方支援理蕃討伐戰,尤其是大規模軍、警聯合部隊討伐原住民,針對太魯閣蕃進行史無前例的大規模的理蕃討伐戰爭。

五、後隘勇線推進時期(1915-1917):由於大正3年(1914)的太魯閣蕃討伐戰,官方獲得壓倒性,「北蕃」全境大致底定,因此,對布農族則採取包圍式的策略,並未積極推進布農族境內的隘勇線,這樣的隘線只是消極性的防禦,當時只想隔離兇蕃與順蕃而已;不過透過封鎖方式,仍然是有效的壓迫布農族。隨著理蕃策略改變,很多補給困難與不適合做為蕃地交通路線的隘勇線,官方也開始在此期間修築部份理蕃道路。隘勇線逐漸轉型之外,此期也將隘勇線改稱為「警戒線」,監督所改為「警戒所」,亦漸漸把隘寮裁撤,大正6年(1917)以後,皆無設置隘寮。

六、理蕃道路取代隘勇線時期(1918-1926):隘勇線制度在大正5、6年(1916-1917)起,隨著「蕃情」逐漸平穩,漸次裁撤各地的隘勇線,絕大部分的隘勇線皆遭裁撤,取而代之是理蕃道路(鄭安睎 2012:131-154)。

  若把隘勇線與理蕃道路放在一個先後承繼的尺度來看,最後一個時期可以從1926年延續到1945年,也就是說從1918年起,理蕃道路成為官方統治工具的主角之一。

 

III.理蕃道路

 

  「道路」是溝通人群往來聯絡的實體工具之一,若以原住民來說,每個部落與部落之間都有其聯絡道路,清末曾有發給部落的頭目社餉,並稱為某某「社」,也可稱為「社路」,但其路徑通常不會太寬,大部分路幅在1公尺以內,路況高低起伏不定,但有最快路徑或者稱為捷徑的概念在裡面,但若從現在山區殘存的道路遺跡來看,要尋找以前原住民的舊社路,其困難度很高,因為隨著原住民被集團移住,甚至是颱風、豪雨與地震影響之下,田野現場也不容易確認與調查昔日的「社路」。

  清末發生「牡丹社」事件後,官方廢除了「番界」禁令,因此前後修築了多條「開山撫番」道路,進入原住民區域,按照順序從北至南分別為蘇花道路、集集水尾道路、八通關道路(圖9)、崑崙凹道路、射寮卑南道路、三條崙(浸水營)道路、楓港卑南道路、恆春卑南道路等8條道路,這幾條道路的特色都是從西部開鑿到東部,由當時的官方出資,透過軍隊與僱請民工、部分原住民來開鑿,平地大約1丈寬度(約3米),山區大約6尺(約180公分)的寬度,因此百年後這些路徑依然清晰可見,也開啟了山區治理的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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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清八通關道路東段與陳永龍教授
(圖片來源:鄭安睎攝,2007/5/1)

  

  日本治臺後,官方紛紛利用原有道路系統,如清代「開山撫番」道路、各部落間的社路等,北臺灣的狀況則是透過「隘勇線」的「隘路」來監視原住民,少部份則被改築成「道路」,甚至加鑿其它路段,因此在臺灣各處原住民所居住的區域內,形成非常完整的道路聯絡網。根據臺灣總督府警務局所編的《蕃人移住十年計畫書》中,就曾列舉山區修築「理蕃道路」的好處,如下:一、對蕃人之壓制上,極為有利。二、確定警察機關之配置。三、當有事件發生時,可作最靈活的處置。四、與蕃人接觸密切,感化效果顯著。五、物質之供給,搬運便利。六、增進蕃人之農耕能力及其他經濟生活之改善。七、從事蕃地內各種事業之必要措施。八、通信上的利益(臺灣總督府警務局 1934:無頁碼)。此外,再加上另三項修築「理蕃道路」的好處:一、便利蕃地內各種調查事項的進行,二、奠定開發東部的基礎,三、對蕃人心態上的影響(臺灣總督府警務局 1934:無頁碼)。綜合上述幾點,「管理原住民」與「開發蕃地資源」是日治時期官方修築「理蕃道路」(圖10)之最重要精神(北野民夫 198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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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日治時期合歡越嶺道路錐麓段(圖片來源:鄭安睎攝,2011/11/1)

  

  日治大正5、6年(1916-1917),隘勇線制度隨著「蕃情」逐漸平穩,漸次裁撤各地的隘勇線,絕大部分的隘勇線皆遭裁撤,取而代之是當時總督府所規劃的「理蕃道路」。當時規劃出多條蕃地主要道路,如下表1:

  

表1 重要臺灣山區道路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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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警務局 1993[1932]:10-11;張素玢等 2010)

  

  大正9年(1920)「隘勇」則轉變成警察的最低階警員「警丁」,「隘勇」一詞正式消失於官方文書中,不過所有關於隘勇線的設施與名稱轉變,一直要到大正15年(1926)2月,依照臺灣總督府所公佈的第14號訓令,修正警察配置及勤務規則,將修正後的警戒所與分遣所,都統稱為警察官吏駐在所,從此「隘制」與「隘勇線」完全融入「蕃地警察」與「警備道路」(理蕃道路)的體系中,也就消失於地景之上。

  日治中、後期臺灣總督府透過「理蕃道路」進入山區進行實質的管理,在臺灣山區修築多條理蕃道路。大部分的理蕃道路大多沿著等高線方式修築,避免陡上陡下的築路方式,但有少部分例外,大多數的道路也通過原住民部落(社),官方在部落(社)與重要理蕃道路上設立警察官吏駐在所,用以保護行人通行與形塑山區行政治理的基礎工程之一。一般理蕃道路的路幅寬約1.5-1.8公尺,並建築警察官吏駐在所本體與宿舍,甚至有交易所、施藥所(診療所、公醫所)與蕃童教育所等設施,用以管控原住民。

 

IV.舊社與集團移住

 

  「舊社」為臺灣原住民族曾經居住的聚落通稱,在學科的分野上可透過考古學、人類學(民族學)、地理學與歷史學等學門來討論,而遷移或移動之動力可分為「自願」、「半自願」與「強迫」等3種。但過往的原住民族由於沒有文字系統,多數透過外國或外族的文字來記錄,因此對於舊部落(舊社)的資料產生了幾種組合類型:一、完全沒有文字記錄,其時間早於350-400年前的舊部落(舊社)遺址,且不知為何族或何人所居住的遺址,大多僅能透過考古發掘確定其年代與文化類型,也可稱為史前聚落遺址。二、有部分的文字記錄,但頂多是社名或是地名,可追溯的資料不多,但從原住民的口述歷史脈絡中,知道該部落遺址位於其傳統領域轄內,可能為先祖輩所生活過的舊部落。三、有豐富的歷史文獻(含探險、調查文獻與戶籍謄本等)、地圖與口述資料,甚至是可追溯其原住民後代子孫的舊部落(舊社)。而目前筆者透過歷史地理學方式來討論的舊部落(舊社),則屬於後兩類,第一類則要透過大量臺灣山區的舊社考古發掘,方能達成對整個山區原住民聚落歷史的瞭解,目前各學界尚在研究中,因此本文所討論的舊部落(舊社)限縮於第二與第三種類型。

  荷治時期原居住在現今臺南新市、永康一帶曾有不少平埔族群,被迫往左鎮、大內等處移動,清代曾因官府討伐之下,導致許多臺灣原住民族被迫遷徙,如大甲西社事件,許多道卡斯族人被迫移動。近代,較為最熟悉的是「開山撫番」戰爭下,撒奇萊雅族(Sakizaya)的遷徙,甚至是小規模政策性移住原住民到淺山地帶,如清代宜蘭大同泰雅族的遷移到三星。

  日治時期最早的集團移住記錄為明治35年(1902)恆春境內的排灣族於莿桐腳溪內獅頭社附近,移住10戶排灣族原住民,進行開墾與耕種,後因政策與原住民輪作習慣,而全部返回故鄉(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 1989[1997]:143-144)。事實上在隘勇線推進時期,就已經有原住民因為被隘勇線包圍,以非自願方式,被迫遷移至隘勇線內或者指定地方移住。林澤富在〈日據時期南投地區布農族的集團移住〉一文所示,南投的遷移類型依「遷移時間」可分為「集團移住前之遷移」與「官方政策下的遷移」,而「集團移住」又可分為:(一)傳統類型遷徙,(二)懲罰性質移住,(三)官方計劃性集團移住(林澤富 1997:46-96)。若以所有原住民族的「集團移住」目的來看,大致也符合此三種類型。

  早在1920年代前,日治「隘勇線推進」時期就已經有部分原住民部落被強制遷徙至隘勇線內或警備單位附近,以茲監督。隨著1930年代發生霧社事件之後,日本政府更加確認大規模「集團移住」政策的普遍施行,此舉造成布農族幾乎全部被移住到山腳地帶,到了日治末年,當時包括太魯閣族、鄒族、排灣族與魯凱族等原住民族,也在執行遷移計畫之內,但是有些排灣族與泰雅族區域則遲至戰後才被搬離,顯然此「集團移住」政策有其延續與斷裂之處。大正8年(1919),臺灣總督府開始在蕃地試辦集團移住(臺灣總督府警務局 1941:10)。昭和5年(1930)起,臺灣總督府命岩城龜彥技師擔任「蕃地開發調查」的主持人,其所著《臺灣の蕃地開發と蕃人》一書中曾說:「將蟠踞在遠離平地的所謂本島蕃地之深山奧蕃,集團移住至平地附近表側山腳地帶,向來是總督府多年來理蕃政策中重要的設施之一。」(岩城龜彥 1936:171),並說明為何要進行「集團移住」的理由,他歸納的9點,幾乎涵蓋了官方為何推動原住民「集團移住」的主要原因:1.傳統的旱地輪耕,會導致貴重森林被濫伐,不斷擴大的開墾地,會使廣大國土受到不當經濟利用。2.由於深山蕃地的地勢陡峭,經開採後,一旦遇雨,將導致土石崩塌,河川氾濫。3.在樹林或草地上開墾,所需勞力甚多,也不合經濟效益。4.傳統的旱地輪耕,因為耕地傾斜、沒有使用肥料而地力不足等因素。一旦發生旱、蟲災,「蕃人」生活易受威脅,也會導致治安不穩。5.處於深山的「蕃人」,由於交通不便,較不容易接受教化或授產的指導。6.為了管理深山的「蕃人」,時常需要配置警備員、警備機關等,經費花費甚多。7.居住於深山地區的「蕃人」,不容易改除舊慣。8.集團移住後,將有利於企業開發蕃地富源。經移住後的「蕃人」,更可以改善其生活品質(岩城龜彥 1936:172-174)。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岩城龜彥的論點也正是山區原住民必須走向生活農業化的理由,他曾發表〈本島蕃地に於ける水田豫定地調查〉,在文中他便指明將來臺灣山地水田調查適合地點的調查完成後,將是對山地住民之安定重要資料,有助於山地開發計畫的逐步施行,能使臺灣86,000名原住民「沐浴於文明的惠澤」(岩城龜彥 1932:4)。由此可知山地水田化的推動被臺灣總督府認為是集團移住的重要政策。

  日治昭和9年(1934)正式確定大規模集團移住政策。不過早在大規模集團移住之前,許多原住民部落已經悄悄被遷走,因此在大規模移住之前,其實已經淨空部分山區。若從昭和9年(1934)的〈蕃人移住十年計畫書〉看來,第一年所要移住的「南澳蕃」與Krahu蕃,前者在昭和13年(1938)移住,後者沒有移住;第二年新高郡丹蕃一部與大湖奧蕃,前者於昭和8年(1933)提前移住,後者於昭和11年(1936)移住;第三年Sqoyaw蕃與新高郡丹蕃一部,前者沒有移住,後者提前在昭和8年(1933)移住;第四年ThyakanKnaji蕃沒有被移住,卡社蕃則在昭和11年(1936)與12年(1937)被移住;第五年潮州郡奧蕃在昭和9年(1934)、昭和13年、昭和16年與18年都有被移住,SlamawSqoyaw蕃沒有被移住;第六年「郡蕃」「巒蕃」在昭和9年(1934)與13年(1938)被移住,C’oc’os外4社提早在昭和8年(1933)被移住;第七年「旗山郡奧蕃」在昭和15年(1940)被移住。直到第十年的計畫,表列中的原住民部落,雖然沒有全然照先後次序移住,不過大部分的部落也在計畫形成後的幾年內被移住。若再加上昭和15年(1940)的「促進國策事業並東部開發之蕃社移住計畫」及昭和19年(1944)的高雄州「高砂族第二次集團移住計畫」,可見日治時期集團移住計畫所影響的原住民甚廣,但礙於篇幅限制,細部的日治原住民集團移住的內容,在此無法一一羅列。

  1945年以後,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山地政策的想像與日人並無太大的差異。1951年臺灣省政府頒佈「臺灣省山地施政要點」做為山地經濟建設的施政準則,全文約有22條,其中第八條載明「獎勵山胞分期移住,以化零為整,或由深山移住交通便利地點為原則」。省政府也訂出移住的三個原則:1.住在深山交通不便者、2.耕地生活困苦者、3.行政管理上認為必要移住集中者。日治與中華民國時期皆以:1.國土長治久安、2.山區開發利用、3.原住民生活與文化改善、扶持經濟為主,前提需要先安置原住民,官方對於分化部落、或者刻意培植有勢力者、甚至製造移住後,新部落內部敵對狀況,應該不是首要目的,或許只是移住後順帶所產生之效益。與日治較為不同說法:戰後的移住大多是自發性請求移住,或者是政府主動輔導移住,與日治時期較為不同吧!當時有些議員如林壁輝等人也擔心移住平地的原住民,經濟上恐發生問題,因此省府民政廳的回應為:不必然全部遷往平地,以集中為原則,如鄒族的移住新美農場,就不是移往平地,一樣是在山區(臺灣省議會 1950:142-143)。

  民國40年(1951),臺灣省政府頒佈〈臺灣省山地施政要點〉做為山地經濟建設的施政準則,全文約有22條,其中第八條載明「獎勵山胞分期移住,以化零為整,或由深山移住交通便利地點為原則。」(臺灣省省政府民政廳 1954:6-7)。民國42年(1953),潘福隆議員再次質詢建議原住民移住做為重要施政方針,並配合隔年「山地經濟建設五年計畫」(民國43-47年)(臺灣省議會 1953a:1421),其原名為「山地平地化五年計畫」,省政府為求社會觀感,因此改為「促進山地行政建設計劃」(臺灣省議會 1953b:398-399)。其重點多與山地經濟建設有關,同年(1953)由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所發出的代電,其案頭為〈為電知舉辦山胞移住應行注意各點,希知照,並轉知照〉,其中內容說明為:1.過去相關鄉公所或縣政府,對於山胞移住,多未調查實情,且無通盤計畫,以致開始移住時,發聲種種阻碍,影響移住之進行,嗣後應由鄉公所切實查勘,擬定詳細計畫,送縣政府派人複勘,報廳核辦。2.有關移住事宜,應指定專人專責辦理,按照計畫指導,逐步實施。3.移住後,對於開墾地之選擇、開墾方法、農作物之栽種、環境衛生、水路開鑿、自來水之設施、瘧疾之防止、建築基地附近之伐採等等,皆應積極指導,以謀解決糧食問題,安定山胞生活。4.為節省勞力,提高工作效率,應指導採用共同合作互助方式。5.各縣對於山胞移住,非經本廳核准,不得擅自辦理,近年來各鄉所送移住計劃書,多未按照本廳規定,內容過於簡略,無法核辦,應切實糾正。6.各縣計畫移住時,山地室應事先與各有關機關洽商,以免移住時發生困難(例如:水利、自來水、公共建築等等設施,林班交換、農業推廣等),並應將計畫於每年七月以前送廳,以便審核編列於次年度預算辦理。7.嗣後各縣鄉辦理山胞移住完成後,應將詳細情形報廳派員查驗(臺灣省議會 1953c:28-29)。

  不過,按照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所編《發展中的臺灣山地行政》一書中顯示,早在民國35年(1946),在花蓮縣秀林鄉就有土樸社移住(托博闊社,位於立霧溪中游右側高位河階地),不過沒有表列民房建築與公共工程的經費,可能礙於剛剛跨入國府時期,許多政策推動與移住計畫實行細則並未完備,因此也無相關資料。然而移住過程中仍然會遇到一些問題,如移住經費的公平分配(臺灣省議會 1954a:427-430)。

  民國43年(1954)7月31日,當時省議員葛良拜也曾提出山胞移住地的衛生改善,他建議移住地應該派駐優秀的醫生駐地醫治,往後的移住計畫應編列衛生預算,購置藥品或設施。往年因為移住後,氣候與環境變化,容易感染疾病,導致移住失敗(臺灣省議會 1954b:2538)。同年底(1954),省議會大會決議通過,由衛生處統籌辦理相關醫療衛生設施。然而有些部落移住之初,確實也讓移住後原住民飽受疾病之困擾。移住工作之進行通常由當地鄉公所提出移住計畫後,呈報省政府核定實施。所需的移住經費、公共設施及機關學校公有房舍工程費,由省政府全額補助。民房拆遷費用在民國52年(1963)之前,通常由省政府酌予補助每戶500-2,000元,並提供山地保留地木材充用,其餘大部分費用由原住民自理。民國52年(1963)以後,民房建築費用要求較高,有時也由社會福利基金加以補助。至於移住時所需之土地,儘量選在山地保留區內,若無適當土地,則劃撥適當國有林班地、原野地與保留地來交換使用(臺灣省政府民政廳 1971:90)。

  從民國40-60(1950-1970)年代,一直是戰後臺灣原住民集團移住的高峰期,以下為戰後臺灣原住民移住概況一覽表(表2)。

  

表2 戰後移住原住民移住概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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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民國61年(1972),臺灣省政府正式廢止實行多年的「辦理山胞移住應行注意事項」有關原住民移住條例(臺灣省政府 1972:2),不再透過政策性的移住,戰後的移住與日治時期的差別是原住民在此階段移住過程中增加了「地方自治」與「代議制度」的影響力,早年許多山地(原住民)政策仍處於磨合時期,教育與衛生也是原住民施政重點。約莫1976年當屏東霧臺鄉舊好茶(圖11)被安置到新好茶部落,也算是移住政策的最後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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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 魯凱族舊好茶石板家屋
(圖片來源:鄭安睎攝,2011/4/5)

  

  事實上,有關原住民「集團移住」的研究,可藉由不同學科之整合,實際到各部落的「田野調查」或進行日治時期原住民「口述歷史」的調查,來論證官方所宣稱「分而治之」的移住結果。另一方面,透過日治時期原住民的《戶口本籍簿》與《除戶簿》,藉由小區域的討論與田野調查,從小範圍的研究作起:氏族(最小單位組織或家族)→社群(族群)→族→跨群→大區域,進而建構起原住民集團移住的完整架構,若僅從政策面由上而下來看,反而看不到原住民族在被集團移住中,所扮演的角色與折衝過程,事實上也就是模糊化了「人」(原住民)在集團移住中的角色與定位。

  將近20多年來,原住民族遇到更多的天災(颱風、地震),如八八風災、921大地震,則是因為災害下不得已的遷徙過程,也造成了許多山區留下許多「文化遺址」─舊部落(舊社)與家屋,當然有些「舊社遺址」其實本身就是「考古遺址」的類型之一,在時間軸上是延續的,在空間上也是連貫的,具有考古學上的重要意義,例如:日治時期鹿野忠雄所挖掘過的布農族的「郡大社」(1931),以及戰後劉益昌教授在雲林一帶的平埔舊社考古發掘(2004),陳瑪玲教授在排灣族牡丹、高士佛等舊社(2005年以後),郭素秋教授在文樂舊社的考古發掘(2014-2017),豐富了臺灣的歷史與原住民文化。近年來,原住民本身參與舊社考古的情形也越加蓬勃發展,例如花蓮拉庫拉庫溪的布農族舊社考古、佳心舊社的家屋重建(2018-2020)等。

 

V.結論

 

  「隘制」是臺灣開拓史上所不能忽視的部分,同時也是環境生態史上「童山濯濯、頓改舊觀」的濫觴,以及作為對臺灣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一種侵略方式,往後也為原住民族帶來劇烈的社會文化變動。隨之而來的修築「開山撫番」與「理蕃道路」,則完全把原住民族的部落社會納管於國家掌控之下。

  若從歷史地理學的角度來看,「隘勇線」、「理蕃道路」與「集團移住」三項政策是實際是讓原住民生活空間被國家所納管的過程,迫使其土地「行政區化」,大概有三種類型(鄭安睎 2012:166-167):

一、生蕃地→隘勇線包圍→蕃地行政區化→蕃地(國家所控制)→蕃地行政區。

二、生蕃地→隘勇線包圍→蕃地行政區化→蕃地(國家所控制)→普通行政區化→普通行政區。

三、生蕃地→設立蕃務官吏駐在所→蕃地行政區化→蕃地(國家所控制)。

  撇開近代因為天災或人禍所被迫遷徙的因素,其中國家主導下的「隘勇線推進」與「集團移住」政策,實為影響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變化與發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前者讓原住民的土地從「生蕃地」轉變成「普通行政區」,因此喪失不少傳統領域與土地。

  日治時期以來,許多原住民族的部落皆遭受到政策性的集團移住,雖然各原住民族部落移住情形可能因為新移住地的房屋、公共建築、耕地等問題,而無法將每一個部落,按照標準程序移住。若再加上原住民族內有反彈聲音、部落中有勢力的人阻擾或拖延移住進行,因此雖有標準計畫,進行方式仍有個別化的差異。戰後,中華民國政府似乎也繼承日治時期集團移住政策,雖然以改善原住民族生活,促進山地經濟發展做為出發點,但本質上與日治時期集團移住相去不遠。差別在於施政者對於所移住之部落,政策強制性與移住過程中的討論與協調性,其實仍保有將山區原住民淨空的基本邏輯,差別的是施政中所產生立場對立性強弱而已。至於所遭受的臺灣原住民族的部落(社)數量如此多,每個部落所遭遇的移住情形也各不相同,未來都必須以個案加以研究,透過口述歷史與田野調查方式,重建臺灣原住民的遷移歷史。

  「集團移住」政策則讓原住民離開其舊聚落(舊社)(圖12),也是造成目前臺灣山區佈滿舊社的原因,然而大多數離開家園的原住民族人,也可能在新聚落居住4代或5代以上,除了少部分仍知道祖先的舊聚落與家屋之外,其餘山區的舊社、家屋與人(族群)的聯繫仍是薄弱的,原住民族如何返家與尋根,未來是值得探討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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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2 2002年布農族五大社群立碑活動
(圖片來源:鄭安睎攝,2002/11/5)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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