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嗨洋:《海洋基本法》與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權
時事快遞
第42期
2020/09
文/楊政賢
楊政賢
國立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副教授
臺灣原住民族當中的阿美族、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卑南族與蘭嶼達悟族等,迄今仍保有從事海洋生計與文化活動的慣習,包含漁撈生業、神話傳說、部落遷徙、祭典儀式、歌舞傳唱,乃至日常飲食及物質文化層面等等,都在在突顯其族群用海、親海等傳統海域權的重要性。然而,長期以來國家法規保障的不足,經常讓這些族人感受到傳統海域權被限制與被侵害的困境。以蘭嶼為例,近年來為了爭奪有限的海洋資源,部分臺灣漁船不時越界、入侵蘭嶼傳統經濟海域,成群的「水上摩托車」更以休閒娛樂的名義,不顧飛魚季期間的文化禁忌任意奔駛部落灣澳、擾亂族人的歲時祭儀與傳統海洋生計等新聞,時有所聞。頓時之間,「海」到底是誰的?臺灣國家治理與蘭嶼傳統海域權、漁撈文化權的衝突爭辯,於焉茲生。
我國《海洋基本法》已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公布施行,條文明定每年6月8日為「國家海洋日」,並規定政府應統籌整合各機關涉海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並制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及訂定海洋汙染防治對策。相關條文亦規定,政府應以全球視野與國際戰略思維來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同時要訂定海洋汙染防治對策、保護自然海岸景觀與海洋生物棲息地,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建立海洋研究資源運用整合機制,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臺等等。其中,《海洋基本法》所有條文中,經檢視與原住民較直接相關者,可羅列說明如下:
第 3 條
政府應推廣海洋相關知識、便利資訊,確保海洋之豐富、活力,創造高附加價值海洋產業環境,並應透過追求友善環境、永續發展、資源合理有效利用與國際交流合作,以保障、維護國家、世代人民及各族群之海洋權益。
第 10 條
政府應建立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並兼顧漁業科學管理。
政府應規劃發揮海洋空間特色,營造友善海洋設施,發展海洋運動、觀光及休憩活動,強化國民親海、愛海意識,建立人與海共存共榮之新文明。
第 13 條
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自然關聯脈絡,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
從上可鑒,《海洋基本法》的公布施行對原住民族統海域權應能帶來多一層國家法律的保障,後續亦可供相關部門依循部落文化的脈絡與傳統知識,建構與復振原住民族傳統海洋知識,落實國家肯定多元文化及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明示對原住民族的用海權益與智慧之尊重。同時,加強國人對原住民族傳統海洋知識的了解與尊重,提昇文化認同,進而與國際南島文化研究社群建立交流管道。換言之,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權的保障與轉型正義議題,除了可供國家擬定海洋文化政策的參考之外,亦可藉此連結臺灣原住民族與世界南島語族的文化類緣性,進一步提出臺灣海洋教科文相關政策願景的發展構念,讓臺灣的海洋文化可以在「永續海洋」的核心價值下,彰顯出原住民族基本人權、集體意識、歷史詮釋與文化差異等事涉主體性建構的觀點論述,進而讓臺灣多元族群文化以及海洋國家本質的環境建構,得以早日更加落實,更臻完善。
圖1 停靠在部落灘頭的蘭嶼拼板舟(楊政賢攝,2016,蘭嶼紅頭部落)
圖2 蘭嶼部落港澳經常是族人舉行各類祭典的儀式空間(楊政賢攝,2008,蘭嶼東清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