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羅妹號事件到南岬之盟:誰的衝突?誰的和解?
本期專題
第41期
2019/12
文/郭素秋
郭素秋
我出生於北五堵基隆河畔的貨櫃堆中。進入大學之後,為了尋找心中那份真正的感動,度過了近十年的頹廢光陰,終於在多次親身踫撞這個土地與人群的過程中,找到了答案,並於日本東京大學取得考古學博士學位。而在2017年,由於祖靈和族群的殷切盼望,我成為邵族新任的祭司(shinshii),這也成為我另一個終生的承諾和責任。二十多年來我持續進行考古學調查與發掘研究,將臺灣的歷史,視為連續性發展、演變的過程,以縱時限、同時限的視點,透過不同資料來交叉檢視臺灣各地、各時期的文化,並在有意義的年代縱深中,去探討臺灣過去各個時期人與土地的文化內涵、互動及起源等議題。發表過〈臺灣北部圓山文化的內涵探討〉、〈花東縱谷北段玉製錛鑿形器工藝技術探析——以豐坪村遺址為例〉、〈臺灣新石器時代的圓形旋截法及其旋轉機械初探〉、〈?文時代?並行??台???蓆文土器???文化?相????〉、〈彰化平原史前末期與17世紀跨部落勢力關係探討〉等文。現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前言
恆春半島複雜的族群關係,1860年代以來,隨著〈天津條約〉而來的開港通商、外國船難事件的發生1、外國勢力的凌駕清國、清國以恆春半島為原住民之地為由而不願處理紛爭、外國人日益增加的侵臺野心等因素,而呈現出更加詭譎的變化。
此文以開港通商後的1867年羅妹號(Rover)事件,和其後美方李仙得(Charles W. Le Gendre)和瑯嶠十八社大頭目卓杞篤(Tauketok)所簽訂的南岬之盟為著眼點,來瞭解此事件的衝突、和解之對象與背後的族群關係。由於紙村徹(2014)和曾明德(2017)已從卓杞篤和番產交易等的視角做過詳細的討論,本文擬將重點放在事件的主角-龜仔律(甪)社(Kuraluts),結合考古資料進行不同視角的探討。
羅妹號事件與南岬之盟
1860年代是重要的分期,因〈天津條約〉而造成的開港通商,和隨之而來的商務、宗教、船難、領土等糾紛,和戰爭、談判等,對臺灣的原住民族群和清國對臺灣的統治方向等,均產生了重要影響。
羅妹號事件發生在1867年3月,導因於美國商船羅妹號由廣東汕頭駛向牛莊的途中,因遭遇暴風而漂流至臺灣南部海域的七星岩觸礁,生還者在墾丁一帶上陸時遭到龜仔律社原住民襲擊,最後有一名廣東籍水手逃脫、報官,才使得整起事件受到美方的高度重視。
當時駐廈門領事李仙得,因為同時兼理美國在臺灣的外交事務,1867年4月獲報後便至臺灣與兵備道吳大廷等人進行會談。然而臺灣官員以原住民之地非屬清國版圖為由,拒絕出兵懲兇並規避責任,李仙得無功而返。
同年6月,美國政府下令巡洋艦隊討伐原住民,因不諳地理且屢遭伏擊而大敗。李仙得和美國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一起向清政府提出嚴正抗議,清國在外交壓力下,責令閩浙總督吳棠與道臺吳大廷調查該事件及征伐原住民,並由臺灣鎮總兵劉明燈親率兵勇500人深入南臺灣協助美方。9月,李仙得親赴前線,在沒有必勝的把握下,決計採取外交手段,透過必麒麟(Wiliam A. Pickering)擔任通譯居中斡旋,取得與十八社頭目卓杞篤(Tauketok)晤談的機會。這場稱之為「南岬之盟」所達成的共識為:卓杞篤所轄十八社承諾,保護往後漂流到海岸的所有歐美人的生命財產安全。2
事件的主角-龜仔律社
根據文獻和考古的理解,龜仔律社屬於排灣族,豬?束社的卓杞篤則屬於卑南族(puyuma),自稱斯卡羅(seqalu)(小島由道主編、黃文新等譯,2003:32)。
何謂琅嶠十八社?根據1921年臺灣總督府臨時舊慣調查會的《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中,將「Paliljau番」稱為「恆春下番」,並指出兩者和「琅嶠下十八社」,均為位於「楓港溪流域以南之部族」。換言之,「琅嶠十八社」、「琅嶠歸化生番(共十八社)」、「琅嶠下十八社」和「paliljau番」或「恆春下番」所指的均是同一群「番社群」:「本番(Paliljau番)由sabdiq群、快仔、加芝來、牡丹群、竹、高士佛、八瑤、四林格、vangcul(蚊蟀山頂)、豬臘束、龜仔甪、射麻裡、龍鑾及貓仔等十四社所形成」,「本番自稱sepaliljaliljau,其他諸番稱呼本族亦同,其本義不詳」(小島由道主編、黃文新等譯,2003:32-33)。
其中的豬臘束(即本文的豬?束)、射麻裡、龍鑾、貓仔,「原屬於puyuma部族,自稱seqalu,以別於其他paiwan諸番」(小島由道主編、黃文新等譯,2003:32),亦即除了這四個聚落是屬於seqalu的人群之外,其他聚落均屬於paiwan的人群,兩者之間的關係為:「seqalu及paiwan在今日其族名仍不同,但因早就互通婚姻,seqalu除了祭祀法和繼承之慣例外,與paiwan並無不同,因此就沒有特別區分的必要」(小島由道主編、黃文新等譯,2003:32)。
圖1:牡丹社事件,日軍三路攻擊圖。〈石門竹社楓港?三道攻擊要圖〉中標註「大石尖」一帶即為龜仔律社,其地理位置可一覽南灣的所有沿海動態。(資料來源:楊南郡譯註,2002:12圖。)
|
根據1935年《高砂族系統所屬?研究》一書的記載,龜仔律社的西北方有一座小山頭,叫做大尖石,原住民語叫做Katza-katza,即「大」的意思;漢人稱為Toa-shiam-pan。住在大尖山附近的漢人相信它是靈山,不要凝視它,否則會生病。龜仔律社人則無此說,只是在與外族打仗之前,會爬到大尖石的山頂上的巨岩東端叫做Kapul的台座上,進行占卜,叩問神意問是否可以參加戰爭(楊南郡譯,2011:369)。
1874年牡丹社事件時,日軍所使用的三路攻擊圖〈石門竹社楓港?三道攻擊要圖〉上已標註有「大石尖」,此處即為龜仔律社,根據此圖可知龜仔律社的地理位置可一覽南灣的所有沿海動態,相當重要(圖1)。
圖2:考古遺址與1904年臺灣堡圖上的龜仔(律)甪社套疊圖(1904年的地圖誤標為”龜子角社”,但從日文發音可知乃為”甪”(律)之誤植)。(資料來源:郭素秋提供。)
圖3:方形石棺。(資料來源:黃士強等,1987:圖版23)
圖4:圓形石棺。(資料來源:黃士強等,1987:圖版24)
以社頂遺址為例,位於屏東縣恆春鎮墾丁里。主要的研究簡史如下:
龜仔律社究竟在今日的哪裏?與已知的考古遺址間又如何對應?根據筆者進行套圖的結果,可知在1904年「臺灣堡圖」上標註的「龜子角社」3(為龜仔甪社的誤寫,本文稱龜子律社)的考古遺址,有社頂和龜仔角(律)遺址兩處(圖2),推測這兩處應均為龜子律社的相關遺址。
1986年10月,墾丁國家公園因在社頂一帶闢新道路時,發現一座石棺。由於當時有很多這種類型的石棺,所以10月7-8日,李光周先生南下調查,並發現一座方形石棺,其蓋板已破裂一角並被移開一半,棺內本來有鐵刀一把和瓷碗底部已被取出,並在棺外旁泥土堆中發現不少瓷片,但當時未做發掘(黃士強等,1987:30、31)。
圖5:石棺內陪葬品。(資料來源:黃士強等,1987:圖版25)
圖6:石棺內陪葬品。(資料來源:黃士強等,1987圖版26)
圖7:石棺內陪葬品。(資料來源:李匡悌,2002:93圖)
圖8:石棺內陪葬品。(資料來源:黃士強等,1987:圖版28)
1986年10月24日,黃士強先生再度南下對社頂遺址上述的墓葬(B1)進行發掘,另外又在B1東南約20m的一棵茄苳樹下發現另一座石棺(B2),以下對這兩座石棺進行敘述:
B1為砂岩打製的方形石棺,棺口距地表約3-10cm,底板距棺口約88cm,四側板彼此相接成直角,成一寬約60cm的正方形,四側板上方各置長方形石板,其長約70cm,寬20-30cm,因承受地表壓力已多殘破。其上為蓋板,呈近六邊形,長約90cm,厚約9.5cm,底板已殘破,大概只有棺底面積的二分之一。棺內人骨凌亂,顯然經過擾亂,從發現的三件乳突及多量肢骨推測,至少有兩人以上,為複體多次葬,從石棺形制推測為屈肢蹲踞葬,這一埋葬風俗曾盛行於光復前的排灣族,當地年長者也曾目睹。棺內的陪葬品豐富,計有完整的瓷碗2個、瓷壺1個、銅環10件、戒指35件、銅飾品、圓形貝核飾物2件、外國銀圓及銅錢各4枚,可辨認的鐵製槍頭4件及其它鐵器,完整帶穿瑪瑙275顆,其它還有琉璃珠和貝珠等。瓷碗和瓷壺皆屬清代或日治時代的製品,但都比文化層的瓷器製作較為精美,銅環、戒指和銅飾品均為身上的裝飾品,銅環留有一缺口,缺口處或製成手形,銅飾品以小銅鍊相接,上鑲半顆瑪瑙珠,戒指有少數也鑲有瑪瑙珠。檳榔盒中留有石灰及變成纖維的檳榔,有3件鐵片也可能是當地吃檳榔時做塗抹石灰之用。鐵製槍頭長10-12cm,一般被繫綁在木、竹上做為矛。瑪瑙珠、琉璃珠及貝珠都帶一孔,以便用線串連。銅錢已鏽的無法辨認,外國銀圓可辨認者有2枚,分別鑄有HISPAN, 1786及MEXICANA, 1862(黃士強等,1987:30-33)。
圖9:圓形石棺。(資料來源:黃士強等,1987:圖版29)
圖10:圓形石棺。(資料來源:黃士強等,1987:圖版30)
社頂遺址B2石棺的蓋板為圓形,直徑在90-95cm之間,厚7-8cm,外表看來非常均整,顯然經過仔細的修整。在蓋板下,側皮上舖置的石板也經修整成圓弧形,側板共有四塊,各直角相接和B1方形石棺類似,棺裡的人骨完整,並有多種陪葬物,鐵刀5把,檳榔、檳榔盒及未腐爛的衣物殘留等,其年代應與B1相近,但因此墓據說有主,所以未進一步發掘(黃士強等,1987:33)。
圖11:西班牙卡洛斯三世8Real銀幣(銀幣正面為國王半身胸像,面容與衣褶線條較為模糊,邊緣一處銅鏽包覆,但仍可辨識銘文:「DEI ?GRATIA1785【CAROLUS】 III」,意為蒙神恩寵,1785年,卡洛斯三世(CAROLUS III)。銀幣正面可見多處戳印符號,如「帶圈王字」、「長」、「天」等。)(資料來源:盧泰康,2015:182圖17)
圖12:西班牙卡洛斯三世8Real銀幣(背面紋飾為西班牙王室盾徽,徽內十字分割,內有雙城雙獅紋,徽上有皇冠,兩側有大力神赫克力斯立柱,柱身有捲軸纏繞,捲軸內有字,內容已模糊不清,原應為西班牙文「PLUS VLTRA」(海外有天地)。邊緣銘文為「HISPAN ?ET ?IND ?REX ?OM ?8R ?F ?M」,意為西班牙與印度的國王。墨西哥城鑄造;面值8里爾;最後兩個字母為兩位造幣監督官之姓名縮寫。(資料來源:盧泰康,2015:182圖18)
圖13:墨西哥共和國8Real銀幣(銀幣正面為象徵墨西哥建國之「展翅雄鷹」國徽,邊緣銘文:「REPUBLICA MEXICANA」(資料來源:盧泰康,2015:188圖69)
圖14:墨西哥共和國8Real銀幣(銀幣背面可見「旲」戳印符號。背面中央錐狀「自由之帽」,內有銘文LIBER(IAD),四周散放32條長短不一的光柱,邊緣銘文:「☆8R‧G‧1862‧Y‧E‧10Ds‧.20Gs」,鑄造年分前之「G」字,顯示其為瓜納華托(Guanajuato)鑄幣廠所製,年分之後的四組字母,為批號確認標示(資料來源:盧泰康,2015:188圖70)
其中,社頂遺址方形石棺出土2枚外國銀圓,分別鑄有HISPAN, 1786和MEXICANA, 1862,根據盧泰康的鑑識,分別為西班牙卡洛斯三世8Real銀幣、墨西哥共和國8Real銀幣。其中,墨西哥銀幣是墨西哥革命、成功脫離西班牙統治後,於1823年起所鑄造的共和國銀元,其重量、銀色與西班牙佛頭銀相同。由於錢幣正面鑄鷹形,故稱為「鷹洋」或「鷹銀」;完整無疵,未有戳印破壞幣面紋飾者,則特稱為「白鳥銀」(盧泰康2015:163-164)。(圖3-14)
討論與結語
綜上,可知原本為龜仔律社與美方的衝突(羅妹號事件),卻變成美方和十八社大頭目卓杞篤的和解(南岬之盟)。
學者們認為〈南岬之盟〉並不受到十八社領域所有部落的認可,卓杞篤遂運用部落內部傳統的儀式,達成一種在十八社內部追認自己與李仙得所簽訂〈南岬之盟〉效力的效果。曾明德從博蘭尼所奠定的經濟人類學的物資分配模式,重探紙村徹藉由《蕃族慣習調查報告書》所彙整的四大模型:「納貢形式」、「遭風災後的巡察形式」、「巡察形式」以及「水租形式」,並得出區分四大社與其他排灣系部落上下位階的代表儀式「巡察形式」,是卓杞篤加以運用的類型(紙村徹,2014;曾明德,2017:80)。如1869年與必麒麟的儀式、以及1872年與李仙得的宴會,均是利用傳統的儀式之變形,讓南岬之盟的效力能夠在十八社領域得到認可的案例。卓杞篤利用與外部強權代表李仙得簽訂的南岬之盟,重構十八社大股頭人的權威,並希望藉此能將勢力重新延伸到自1837年即已宣稱的北部四重溪中上游的牡丹社群,將番產交易的名義收納為卓杞篤所有,達到一種真正具有統籌分配物資的領袖意義的身分(曾明德,2017:80)。
學者並進一步指出,圍繞在卓杞篤與李仙得簽訂〈南岬之盟〉的過程,以及如何在十八社內部追認其效力。開港通商後的羅妹號事件,在海上勢力與清國的壓力之下,瑯嶠地區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而在十八社內部也面臨瓦解的狀況之下,大股頭人卓杞篤在外部入侵者周旋的過程中展現其政治天賦,外國人展現其軍事力量的同時,留有談判空間,最後與李仙得簽訂〈南岬之盟〉,達成一種內外壓力下的平衡。南岬之盟是卓杞篤自己和李仙得作為雙方協議的保證,可說是一種個人式的外交關係。卓杞篤藉此得以維繫自己的權威,並進而重新鞏固「十八社」的架構 (曾明德,2017:79-80)。
但是,羅妹號事件真的對瑯嶠十八社帶來「前有未有的危機」和「面臨瓦解」的困境嗎?從美方直接動用巡洋艦隊「懲兇」卻失敗收場,接著轉而責怪清國的作為看來,似乎是美方和清國不知所措、面臨威信喪失的危機。在巡洋艦隊都無法戰勝龜仔律社的情形下,龜仔律社會感到不安,從而尋求大頭目卓杞篤的庇護嗎?事實看來剛好相反,反倒是李仙得透過必麒麟的斡旋,設法拜會卓杞篤來主持公道,因為清國無力懲兇,而只派劉明燈帶了500名平埔兵勇來協助。在此脈絡下,對美方而言,尋求名義上得以統轄十八社的大頭目卓杞篤來處理,一如美方一開始試圖找地方官的清國一般,企圖透過外交手段來解決紛爭。然而南岬之盟並未對龜仔律社進行「懲兇」的要求,只是保住了美方的顏面,掩飾動用巡洋艦隊竟大敗而回的窘境,也達到了卓杞篤藉以鞏回地位的希望。
而從石棺的陪葬品中曾出土西班牙、墨西哥的錢幣、日本瓷器等看來,顯示龜仔律社與外來物資來源之多元,此應與龜仔律社的地理環境鄰海,且可以登大尖山清楚掌握沿海動態(尤其是大型船隻等出現)有極大關係。船難在羅妹號之前就已頻繁,從龜仔律社(社頂遺址)的地理位置和石棺陪葬品看來,與外界的接觸應相當頻繁,他們能夠利用地利和智慧戰勝巡洋艦隊,亦顯示他們熟悉外國船隻作戰的弱點,而在這過程中,美方和卓杞篤似乎均無用武之地。
- 參考文獻:
- 1. 李匡悌(2002)。恆春半島的人文史蹟。墾丁: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
- 2. 紙村徹(2014)。「???????????首長?」大首長?贈与交換形態?典型????形?屈折??倒(前篇):1867 年??1872????年台?南部恆春地方??史人類?的考察。台?原住民研究,第18號,38-74。東京。
- 3. 移川子之藏等(1935)。高砂族系統所屬?研究。臺北:臺北帝國大學土俗人種學研究室。
- 4. 莊勝全(2013)。清帝國下的臺灣涉外關係。臺灣學通訊,第75期,10-12。取自https://www.ntl.edu.tw/public/Attachment/35161649530.PDF
- 5. 曾明德(2017)。瑯嶠十八社頭人卓杞篤家族與恆春半島族群關係之變遷(1867-1874)(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臺北市。
- 6. 黃士強等(1987)。墾丁國家公園考古民族調查報告。恆春: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 7. 黃文新等(譯)(2003)。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 第五卷第四冊(小島由道主編)。臺北:中研院民族所。(原著出版年:1921)
- 8. 楊南郡(譯註)(2001)。臺灣原住民族系統所屬之研究。臺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9. 楊南郡(譯註)(2002)。臺灣百年花火—清末日初臺灣探險踏查實錄。臺北市:玉山社。
- 10. 盧康泰(2015)。臺灣南部考古出土與傳世的西方銀幣研究。臺灣史研究,22(2),151-196
-
- [註1] 更早之前已有多起船難發生,但未引起國際關注。歐美很早就注意到臺灣的戰略和經濟地位,為了保障海上的商業利益,和為船難倖存的本國商人提供救援和庇護,早在臺灣通商前,已積極來臺進行海域地理特徵的調查和搜查生還者。(莊勝全,2013:10)
- [註2] 有關南岬之盟簽訂的時間點和內容,學者間有不同的意見,本文暫採莊勝全(〈清帝國外的臺灣涉外關係〉,取自https://www.ntl.edu.tw/public/Attachment/35161649530.PDF)的意見。
- [註3] 從1904年地圖上(圖2)的日文拼音,「角」發音為日文的ru,可知「角」為「甪」字的誤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