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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的四重敘事:鄒族土地的故事 本期專題 39 2019/10

文/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第一重敘事:鄒族的土地敘事


鄒族關於生存領域空間的認知,既是實踐的結果,也透過口說代代相傳。最初的土地敘事,是以神話來表現。鄒語稱神話為ehohamo,有完整的敘事結構,其內容包含鄒族大神Hamo在玉山(patunkuon?)造人類;Hamo留下腳印 1,踩平山谷,成為鄒族聚落所在;洪水時期(巨大的鰻魚橫臥西流導致洪水氾濫,族人逃往玉山);族人在玉山生活,與野獸共處;獵首與祭祀歌謠;取火(麻雀uhngu或山羊moat?’n?的協助);螃蟹讓洪水退去 2;鄒族人與布農族人(sbukunu)、馬雅(maya)在玉山分別(各取弓身的一段做為兄弟族未來相見的憑據);不同氏族循不同路線下山,尋找居住之地,幾經聚合,成為現在的部落分布樣貌。


ehohamo的敘事中,包含了幾個鄒族領域觀的核心內涵,首先是「玉山起源」,天神在玉山創造了鄒族的祖先,因此鄒族有關領域的敘事始終以玉山為起點,來自於玉山,洪水時期,則回到玉山逃避水患,而後,所有氏族的遷徙史,也都是以玉山為起點,比如Niahosa氏族的遷徙,從玉山出發,而後到habuhabu(鹿窟山),最後到特富野;由比如Yasiungu氏族,離開玉山後,先到habuhabu,然後到濁水溪(himeu ci chumu),而後到二水(nisui)、斗六(tauyaku)、嘉義市(maibayu)、社口(lalangia)、番路庄(toingiana)、柑仔宅(yovana)、樂野村竹腳(sngusnguyo)、yiskiana,最後落腳特富野社及達邦社,可以說,所有的氏族都在神話的敘事中,找到自己如從玉山遷移到當下所居的路。


圖1:玉山。(資料來源:雅柏甦詠‧博伊哲努攝)

1:玉山。(資料來源:雅柏甦詠‧博伊哲努攝)


Hamo的腳印,則形成鄒族領域的基本架構,洪水時期結束後,各氏族的遷徙,基本上都是在這個架構下進行,以氏族為單位,尋找可以居住生養的地方,幾經聚合,形成了分布在玉山以北、以西、以南的社(hosa),hosa是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宗教等的完整主體,有自己的領袖、領域(hupa,通常譯作「獵場」,是鄒族領域的最外圍邊界)及規範。

 

值得注意的是神話裡也出現了布農族及馬雅,在有關人之起源的神話中,Hamo搖落楓葉,紅色的楓葉落地後,即成為鄒族及maya的祖先 3,而綠色的葉子落地後,則成為布農族的祖先,而後,又在洪水發生時在玉山相會,並且稱作兄弟族。

 

基本上來說,從造人、天神足印、洪水及其後的氏族遷徙等一系列神話,已經確立了鄒族生存領域範圍的基礎,祖先自遠古時期透過代代傳述而誕生法律,將人、神靈、土地、動物及植物連結在一起,共同居住在大地上,產生深刻的聯繫。


第二重敘事:國家的土地敘事


1492年,哥倫布陰錯陽差來到美洲,這一年被西方原住民族史家當作原住民族與外來者接觸的起始年代。以哥倫布到達美洲做為原住民族與外來者的接觸日,固然未必符合所有原住民族的經驗,然而,哥倫布接觸原住民族之後的作為,比如攻擊所遇見的原住民族、宣布對於抵達之地擁有主權、俘虜原住民帶回歐洲等,以及為了解決歐洲白人/基督徒在「發現」之異域得以行使的權力/利所發展出來的國際法,則是自當時起即不斷被複製的「接觸模式」,也形成一種特殊的敘事模式。這種有關原住民族與外來者接觸的敘事方式有許多類型,然而,作為殖民體系基礎之法律敘事,無疑具有關鍵的重要性。無論是建構殖民之國際法架構之征服、發現主義(doctrine of discovery)、無主地(terra nullius)、主權讓渡,或是國內法對於原住民族之身分、財產(特別是土地)乃至於文化、習俗、法律、宗教之界定,可說是最為正式化、常態化、穩固化的殖民者敘事,並成為國家神話締造的核心要素。


一、從荷治到清治


荷治時期,在發現主義此一國際法原則下,透過象徵性的儀式行為(比如種植檳榔、椰子)及條約的締結,原住民族(無論有無意識)把主權讓渡給荷蘭,此時,雖然原住民族仍得居住、使用其土地,然而在國際法上,部落對其土地的財產權、統治權已經屬於荷蘭所有 4

 

清朝時期,以隘、界碑、土牛溝或土牛紅線將臺灣隔為二區,以東是屬於原住民族的「番界」,基本上不受清朝統治,漢人不能越界私墾;以西屬於清朝的領土。漢人為了取得原住民族的土地,有的採取武力侵占或以物換地、入贅取地、詐欺、偷墾等不當手段,也有以合法手段如以水換地、買賣、租?等取得土地。以租?為例,原住民將土地租給漢人開墾,由原住民地主納餉,漢人取得佃權後,再轉租小佃,造成一田多主,結果原住民空有田產而無租可收,由於無力納餉,只好點賣佃權換取高利貸銀兩,最後空有地主之名,土地實際上落入漢人手中,著名的通事吳鳳,即透過此一方式取得大片鄒族土地,並招佃開墾。此外,亦有廟宇碑文紀錄鄒族頭目捐獻土地做為廟產。


二、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初期的1895年,即頒布日令第26號「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第1點規定:「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野之地契,視為官有地」,在此一規定下,絕大多數原住民族土地變成國有,縱然部分土地有前述租?關係而存有契據(番租),然而日本殖民政府以補償等方式廢除番大租,原本的原住民地主自此失去地權,因此總的來說,日令26號讓原住民族瞬間從臺灣的主人,淪為無一尺之地的大地遊民。而後,更在法理上否定原住民擁有土地的資格,1902年臺灣總督府持地六三郎參事官指出:「在法理上言之,生蕃對土地並無所有權。熟蕃之土地所有,依舊慣予以承認將來化蕃之土地所有權,自須視其歸化之程度而予以承認。」復指出:「這裡只談蕃地問題,因為在日本帝國主權的眼中,只見蕃地而不見蕃人。」


1928年,劃設準要存置林野(或稱高砂族保留地),供原住民居住、耕作、遷居、伐取木材、畜牧或其他產業,每人3公頃,但所有保留地仍屬於官有,原住民並無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將原住民族原本180多萬公頃的生活領域壓縮至約僅剩24萬餘公頃。並且,保留地制度所謂的「使用」,和原住民族傳統的使用觀念並不相同,而是引入一種新的土地使用概念,目的是導引原住民透過土地的使用,逐漸轉向日本帝國所預設的教化目標。


至此,原住民族與其固有生存領域神聖的、和諧的、集體的、永續的、精神的聯繫已被殖民國家的法制切斷,固然,獵人依然可以走入獵場狩獵或採集,然而新的土地制度逐漸將他的精力耗費在保留地上。


三、1945以後


經過日本綿密的統治後,原住民族基本上均已被納入國家體系中,國民政府1947年所頒布「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8條規定「經前臺灣總督府依據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清理之結果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此一規定遙遙呼應1895年所頒布的日令第26號,徹底否定原住民族對其固有生活領域的權利。1948年,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開宗明義規定山地保留地指「日治時代因維護山地人民生計及推行山地行政所保留之國有土地?,基本上延續日治時期的政策,1966年修正該辦法,規定原住民可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並於繼續使用滿10年(後改為5年)後取得所有權。


1966年的管理辦法將非原住民承租保留地之程序法制化,規定公、私營企業組織為開發礦產、採取土石、承採山林、設施交通、發展觀光事業、開設工廠、旅館或商店,可以申請租用山地保留地,讓非原住民得以合法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則規定19861231日前已經使用、並且已經訂有租約者可繼續承租,目前約26萬公頃的原保地,有大約8千公頃是由非原住民承租使用,此外,尚有約一萬餘公頃的公有原保地屬於非原住民無權占用的狀態。非原住民承租或占用原保地,意味著原保地的商品化,雖然制度上限制其移轉僅限於原住民之間,然而私有原保地以私下買賣、長期租賃(有高達50年以上)、設定各類物權或借名買賣等方式轉由非原住民使用,早已是公開的秘密。


2002年原民會就開始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2004年的《森林法》及2005年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成為正式的法律用語,原民會於2017年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作為劃設公告各族或各部落之傳統領域的依據,目前已公告邵族及烏來泰雅族的傳統領域,然而邵族傳統領域的公告因程序上的瑕疵被行政院撤銷。


第三重敘事:抵抗敘事


1980年代蜂起的原住民族運動是從正名運動開始,把國家機器使用的山胞名稱,正名為原住民族,除了彰顯民族自決的意志,也透過名稱的抉擇,表達原住民族是臺灣最早的主人此一具有深刻土地權利意識的事實。1984年,「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發表「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8點指出:「原住民有他們土地和資源的所有權,一切被非法奪取、霸占的土地應歸還給他們。」此一主張成為後來三次還我土地運動的核心訴求。


與國家既有土地制度的對抗過程中,逐漸出現「傳統領域?這個概念,傳統領域是原住民族自遠古到現在所擁有、占有、使用,並與其有深刻之精神聯繫的土地,但此一聯繫或權利尚未被國家所承認。傳統領域作為有機的、會說話的空間,蘊涵著原住民族的土地故事,「如何說出我們的故事,以對抗他們的故事??成為族人面對傳統領域時不斷追問的課題。


呼應原運,當代的鄒族人對於自己與歷來政權之接觸的敘事,總會有以下這些元素:鄒族是自己Hupa最早的主人,四百多年前,漢人及其他外來者開始移民來臺灣,在官、民的侵墾下鄒族的土地逐漸流失。日治時期,國家沒有獲得鄒族的同意,直接透過軍事武力之征討及法令的規範,剝奪傳統領域;1945年後,國民政府承襲日本掠奪的成果,並未將土地歸還。失去土地,導致今日鄒族社會之精神、社會、文化、經濟及政治傳統難以延續,並面臨部落固有組織瓦解、傳統知識斷裂、文化實踐污名化等困境。在這樣的敘事架構中,所呈現的是被掠奪的線性記憶,這樣的記憶普遍存在於臺灣原住民族各族,透過口傳或儀式性行為代代相傳。


第四重敘事:和解敘事,可能嗎?


 圖2:傳統領域。(資料來源:雅柏甦詠‧博伊哲努攝)

2:傳統領域。(資料來源:雅柏甦詠‧博伊哲努攝)


2002年開啟的傳統領域調查,原住民族土地的輪廓逐漸浮現,2016年開始的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工程,讓原住民族與國家和解的議程浮上檯面,然而,真相是和解的第一步,原住住民族及國家關於土地的敘事南轅北轍,那麼,真相如何在二者迥異的觀點中出現?


原轉會成立土地小組,主要的工作內容包括:1、四百年以來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之土地內容、範圍、意義、遷徙史及與其他民族互動過程之彙整與公布;2、原住民族與平埔族群各時期使用土地之規範、流失之經過、遭奪取手段、社會背景及法律、慣俗之彙整與公布;3、原住民族神話發源地、祖靈地、聖地、獵場、祭場、採集範圍等各種傳統領域之名稱、地點、意義、範圍及傳統規範之彙整與公布;4、檢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現行法制之衝突,並提出相關之改進建議。


我們固然可以期待透過調查,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找到原住民族與國家都可接受的真相,然而找到真相很困難,但和解更難,因為傷害已然造成,有些已難以回復。當我們了解過去發生的事情,我們還要問的是:未來我們可以做什麼?和解不只是原住民族的問題,也是國家的問題,所有國人都必須了解、接納、承認,進而療治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更重要的是,和解需要新的願景,奠基於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知識、口傳歷史、法律以及與土地的深層關係,恢復原住民族在自己土地上的自我治理。



  • [註1] Hamo留下的腳印位於今日的特富野、達邦、公田平頂山、石桌,南投的久美、和社一代的平坦地據說也是Hamo留下的腳印。
  • [註2]   螃蟹用螯夾住鰻魚的肚臍,鰻魚驚痛翻身,水遂流走,洪水消退。
  • [註3]   亦有一說是搖落楓果,落地成人。
  • [註4]    參考麻豆條約第2條:「我們以活椰子及檳榔樹苗種入土中,認可我們將讓渡並徹底奉獻並在所有方面給予崇高至大的聯邦議會,傳自我們先人、以及當前我們已經在麻豆村以及附近平地占有的,這種權限與各種財產權,包括我們的司法管轄權,即限於東至山、西至海和南北方,包括我們號令所能達到之處,應繼承的,或者在此透過占有,根據所有人民權利所取得的財產權。?(採用鄭維中的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