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土地納入國家管理之過程: 以林田山林業文化園區為例
文獻評介
第39期
2019/10
文/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土地小組
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土地小組
原轉會下設五個主題小組之一,召集人為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蔡志偉Awi Mona副教授。小組主要任務為釐清不同政權統治下,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的過程,並促進社會溝通、提出政策建議。
壹、 前言
林田山林場坐落於萬里橋溪南岸,在昭和13年(1938)臺灣興業株式會社進駐此地成立林場前,曾經是Tgdaya與Truku人的活動範圍。1根據Tgdaya人的口傳歷史,萬里橋溪右岸的山坡地自20世紀初便成為其移居地,而後也在日本政權的規劃下,成為東部太魯閣蕃的集團移住地。然而,昭和13年(1938)卻又在臺灣興業株式會社的申請下,經總督府內務局許可後成為日資的貸渡地,做為林田山砍伐所。
林田山砍伐所戰後由資源委員會接收,並依序由臺灣紙業公司、中興紙業公司以及林務局管理。最終在土地登記制度的運作下,塗銷其原住民保留地的註記。此案例一方面呈現了日治時期執政者對原住民族土地的取用與控制;另一方面也呈現了戰後初期土地管理制度的輕率與失當如何侵害原住民族的土地,忽略更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原住民族與土地的關聯。本案簡要土地沿革及爭點,如下表所示。
表1:林田山林場土地沿革及爭點說明
貳、 區域歷史
Tgdaya人遷徙到萬里橋溪與馬太鞍溪的腹地,最早可追溯到19世紀末期。(瓦歷斯‧諾幹、余光弘,2002:128、130)明治38年(1905)後,原居住巴托蘭及外太魯閣地區的於Truku人也在日本人的移住規劃下,陸續遷至Tagahan社(????社,即今日萬榮鄉明利村及萬榮村一帶)居住。(潘繼道,2008:311)
圖1:林田山林業文化園區於森林計畫事業區分調查中的位置。綠色部分的「要存置林野」為施業案調查地區;橘色部分的「準要存置林野」,則是保留予原住民使用的林野。(資料來源:底圖由農委會林務局提供,土地小組繪製。)
大正14年(1925)開始,殖產局展開臺灣森林資源的調查工作,區分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及不要存置林野。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幾乎全是為蕃人之所要地而保留」,(臺灣總督府殖產局,1931:30)因此往往被視為蕃人保留地。然而該調查並未充分考量移住適地,因此,昭和5年(1930)由主管理蕃事務的警務局展開蕃地開發調查,劃定原住民生計所必要的土地。(李文良,2001:211-212)必須強調的是,兩項調查皆以「土地為官有」為前提,確保原住民在「定耕定居」的生活形態下所需要的土地範圍。這樣的地權設計,埋下了本案後續爭議的伏筆。
如圖1所示,在林田、太巴塱調查區中,今林田山林業文化園區即座落在地號39及43之間的準要存置林野。根據昭和5年(1930)準要存置林野調書中的臺帳資料,地號36至44為平林社及Tagahan社,合計278戶、1268名原住民的生活地。該地依「原住民生活之需要而保留者」的區分理由,劃入準要存置林野。除此之外,蕃地開發調查事業中的蕃人所要地調查書中亦記載,昭和7年(1933)時,Tagahan社共有133戶、531人居住,屬於Tgdaya和Truku人的居住地,且萬里橋溪兩岸有多處水田,合計面積約8甲,社內的旱田則有90甲左右。2(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36)
儘管本案調查的範圍屬Tgdaya與Truku人的活動居住區域,更被編列在準要存置林野及蕃人所要地的範圍中,在土地官有的前提下,昭和13年(1938)仍因臺灣興業株式會社砍伐與製紙的需要,成為「林田山砍伐事務所」,且持續至戰後由資源委員會接收,並依序由臺灣紙業公司及中興紙業公司接管經營。
參、 戰後地籍變遷
圖2:臺灣興業株式會社租用系爭土地之台帳(資料來源:臺灣省政府民政廳,1954)
民國34年(1945)國民政府領臺,林田山林場由「資源委員會」接收,次年,由「臺灣紙業公司」(下稱臺紙)接管改為林田山管理處。民國42年,在省政府民政廳與臺紙的公文往返中,民政廳以日治時期臺灣興業株式會社貸渡蕃地的台帳為憑,確立了該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的事實(圖2)。然而當時保留地並未辦理清查與登記,在此過渡時期,時為公營事業的臺紙卻在民國43年逕行申請土地測量,以鳳林鎮萬里橋段119-51、119-52、119-53、119-54、119-55、119-97、119-98等地號辦理總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臺紙。3隨後在民國45及46年間,花蓮縣政府再次確認該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經省政府核定後,行文要求臺紙辦理租賃原住民保留地,臺紙亦確實繳交民國45及46年份租金。綜上所述,在國民政府領臺初期,臺灣省政府、花蓮縣政府與臺紙曾以公文往返確認本案土地屬於原住民保留地,但在地籍管理上卻未查明真實權利狀態,仍受理臺紙申請的登記資料,成為後續土地權屬爭議的根源。
民國47年(1958),因臺紙營運困難,林田山林場轉由省營中興紙業經營,4隨後又在民國62年交回林務局營運。在中興紙業與林務局接管林場後,皆向萬榮鄉公所提出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申請。期間,民政廳於民國57年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總登記,並將林田山林場所在地登記為萬榮鄉明利段151、152、153、154、155、156、323、324等八筆地號,自此出現了鳳林鎮萬里橋段119-51等七筆土地與萬榮鄉明利段151等八筆土地重疊的狀況。
民國81年(1992),林務局向萬榮鄉公所申請延長使用林田山工作站所在的原住民保留地,5萬榮鄉公所則要求收回土地自用,在土地使用權屬的爭議中,地籍重疊的狀態才被林務局查知,並展開多場會勘協商。
民國85年,經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山胞行政局、花蓮縣政府及鳳林地政事務所等相關單位研商後決議,依照下列三點原因,註銷萬榮鄉明利段151等九筆地號6,同時塗銷明利段的原住民保留地註記:
一、鳳林鎮萬里橋段119-51號等土地於民國43年6月4日已登記完竣。
二、管理機關為省府農林廳林務局,現使用人為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三、行政區為鳳林鎮。7
綜上所述,國民政府領臺後,在地籍重複登記,且未確認土地之真實權利狀態的行政疏失下,最終因萬榮鄉明利段151等九筆地籍遭註銷,其原住民保留地之註記亦連帶遭塗銷。
肆、 爭議分析
本案的爭議時點可分為兩點討論:其一為日治時期國家對山林土地的管理,即歷史正義的層面;其二則從現有法律的框架下探討戰後原住民保留地註記遭塗銷的爭議。
一、日治時期的山林治理
原住民族土地在日治時期歷次的土地調查與開發政策中逐漸流失。1895年總督府頒布日令26號8將山林收歸國有,確立無所有權者一律為官有地,並透過歷次林野整理將原住民族的土地納入不同的土地分區規範,進入國家法制的治理範疇中。隘勇線推進、蕃地解編為普通行政區、移民事業的開展,以及集團移住等政策,讓原住民族離開自己的原居地。同時,由於山地拓殖與開發的需求,藉由預約賣渡的方式將官有土地所有權逐步轉移給私人或財團。
在大正14年(1925)展開的森林計畫事業中,殖產局便將原住民族的耕作地與居住地規劃為準要存置林野。隨後並以此為基準,在昭和5年(1930)展開的蕃地開發調查中,確立了蕃人所要地的範圍。上述調查確立了現地集中及農耕化的原則,使得原住民族生活空間範圍被拆解與限縮,最後僅剩24萬公頃的蕃人所要地。
從林田山林場的個案中更可以看見,即便該地已在區分調查中被劃入準要存置林野的範圍,仍在官有地受國家管理與支配的前提下,因應資本家的開發需求,由總督府內務局貸渡許可給會社。戰後,國民政府承繼日治時期的土地規範,持續將林田山林場經營為紙業開發用地,忽略該地曾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事實。
二、原住民保留地的塗銷
民國85年(1996)萬榮鄉明利段151等九筆地籍遭註銷,其原住民保留地之註記亦遭塗銷。然而,若從現有法律的框架來看,註銷明利段151等九筆地籍,不應因此喪失原住民保留地的存在事實。9
根據民國37年(1948)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頒布的《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地保留地,係指日治時代因維護山地人民生計及推行山地行政所保留之國有土地及其地上產物而言」,日治時期的蕃人所要地直接依照上開法規形成戰後的原住民保留地。而民國47年始展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測量,至民國55年完成全台清查、確認範圍及使用狀態,並於民國55年至60年間進行保留地總登記。(李亦園,1983:117-118)從上述法令變革與土地清查的歷程來看,民國43年(1954)由臺紙申辦的土地總登記中,雖無註記原住民保留地的屬性,但原住民保留地的存在狀態已受到民國37年以來的法令規範所保障。從省政府、花蓮縣政府與台紙、中興紙業的公文往返也可確知,保留地主管機關省政府民政廳以及授權執行機關縣政府,一再強調林田山林場為原住民保留地,台紙及中興紙業才依法辦理租賃並繳納租金。10
再者,民國57年(1968)林田山林場經保留地清查及測量後,登記為萬榮鄉明利段151等地號,並於土地登記簿之所有權部註記為保留地,其目的在於將應有的土地權利關係真實記載於登記簿,進而產生公示作用。當地籍重疊而須清理時,也應確認現況,使地籍登記的結果符合真實權利狀態。就本案來說,在民國82年發現重疊並啟動測量與會勘時,而不應影響原住民保留地的存在。行政機關針對重疊的地籍進行會勘及協商時,未考量原住民保留地的事實狀態,作成「註銷萬榮鄉明利段原住民保留地」11的決議,實質造成原住民保留地在土地登記記載上之消失,顯為對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認識錯誤所致。
伍、 結論
為保存林業歷史與地區文化,農委會林務局於2004年開始推動林田山林業文化園區的設立,也在2006年由花蓮縣政府文化局依文資法將園區登錄為「聚落建築群」,成為全台唯一的林業聚落。然而,林務局投入大筆資源保存的歷史與文化,往往只是林田山林場設置、伐木業進駐之後的「林業文化」,忽略在林場設置之前,這裡早已是Tgdaya與Truku人生活的場域。自1996年原住民保留地註記遭塗銷後,萬榮部落的族人積極展開自主調查,他們蒐集政府公文、研讀地政法規,紀錄耆老記憶,持續向政府機關陳情,卻始終被排除在林田山林業文化的歷史論述之外。
不可否認的是,在林田山林場成為林業開採的重鎮之後,大量引入周邊人群成為林場員工。除了原先居住於此的Tgdaya與Truku人,更有漢人與阿美族人一同居住於此,發展成為多元族群共存的林業聚落,為臺灣的林業發展寫下重要的篇章,林田山林場也成為不同人群的歷史記憶。探究原住民族土地納入國家管理的過程,並非抹滅林場發展的重要歷史,而是為了拓展時間縱深,展現這塊土地更豐富而多元的歷史。更重要的是,從原住民族的角度出發,理解國家如何取用及管理原住民族生活的土地,迫使他們必須改變既有的生活方式、離開熟悉的場域。林田山林業文化園區作為歷史教育的公共場域,應當面對真相並承擔歷史共業,納入原住民族參與,進而呈現更多元的史觀。唯有這些治理手段與歷史細節被一一揭露,如今共同生活於這片土地的人群,才能真正邁向和解共生。
- 參考文獻:
- 1. 瓦歷斯‧諾幹、余光弘(2002)。臺灣原住民史:泰雅族史篇。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2. 李文良(2001)。帝國的山林:日治時期臺灣山林政策史研究(未出版之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臺北市。
- 3. 李亦園(1983)。山地行政政策之研究與評估報告書。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 4.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1954年04月31)。【為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田山管理處使用鳳山鎮森榮里土地經查確為山地保留地處請查照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原件:臺灣省政府)(典藏號0041552025795011),南投市。
- 5.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編(1931)。臺灣林業?基本調查書。臺北:臺灣總督府殖產局。
- 6.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1936)。蕃人所要地調查書(花蓮港廳鳳林支廳????社)。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藏手抄本微捲。
- 7. 潘繼道(2008)。國家、區域與族群:臺灣後山奇萊地區原住民族群的歷史變遷(1874-1945)。臺東市:東臺灣研究會。
- [註1] 據東賽德克群的口傳歷史,其祖先來自今南投縣仁愛鄉霧社一帶的Torowan。距今300多年前,因原居住地不足,族人狩獵時發現山脈東側原野,於是遷徙至東臺灣立霧溪、木瓜溪等流域。東賽德克人分布四方,因居住範圍遼闊,逐漸形成Tgdaya、Toda,及Truku三群。2004年,東賽德克群經行政院核定正名為「太魯閣族」。
- [註2] 本組後又比對原住民族委員會自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接收的「蕃人所要地圖資」,本案地點亦被劃入其範圍內。
- [註3] 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的數份公文,臺灣省政府民政廳以日治時期貸渡台帳為憑確認該地的原住民保留地屬性後,臺灣紙業公司仍堅稱該地為日治時期臺灣興業株式會社所價購的私產。民政廳再三要求公司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公司並未提出,而後在民國43年逕行向花蓮縣地政局申請土地測量及登記。
- [註4] 民國44年,因政府推動耕者有其田政策,臺灣紙業公司有八成股份轉移至地主手中,因而邁向民營化。然而臺灣紙業公司因營運困難,遂於民國47年將各紙廠分營,並由最大股東臺灣銀行分得林田山林場,更名「省營臺灣中興紙業」。
- [註5] 民國81年,花蓮林區管理處去函民政廳,提出「基於業務實際需要,謹請鈞廳將上項用地十三公頃五八六零提交本處使用」,然而該文中並未敘明「業務實際需要」之內容。惟根據花蓮縣議會與臺灣省議會的議事紀錄,自民國76年起便持續出現闢建「林田山森林遊樂區」的討論,惟因篇幅有限,日後有待更多研究者深究。
- [註6] 民國57年原住民保留地總登記的明利段151等八筆土地中,其中明利段155號於民國70年分割為155及155-1兩筆土地,因此民國85年註銷土地共有九筆。
- [註7] 資料來源:「檢送本縣秀林鄉等九鄉鎮一般土地與原住民保留地地籍重疊三、四、六、七、八案研討會議紀錄,請相關單位依上開會議紀錄研商結果配合辦理,請查照。」(1996年1月3號),85府地籍字第000031號。
- [註8] 1895年總督府頒布日令26號《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第一條規定「將未有所有權證明之山林原野全收為官有」。
- [註9] 為釐清林田山林場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註記於民國85年遭塗銷的法律爭點,本組於2019年2月15日辦理「林田山原住民保留地法律爭議專家學者諮詢座談會」,邀請法律及地政專家學者、內政部地政司及原民會等機關,針對本案研商討論。本節法律爭點分析參考該場會議紀錄作成。
- [註10] 根據本組目前取得的公文書函,紙業公司承租原住民保留地的相關證明包含:臺灣紙業公司補繳民國45與46年租金之公文,中興紙業公司繳交民國49至53年租金之公文,以及民國54至63年的租用契約書。
- [註11] 原句引用自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5民原字第2527號函文,民政廳以該紙公文核准84年12月15日「花蓮縣秀林鄉整九鄉鎮一般土地與原住民保留地地籍重疊研討會議紀錄」研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