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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重大歷史碑文現況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對話 本期專題 37 2018/12

文/法撒克那墨禾

法撒克那墨禾
清華大學人類學碩士,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肄業)。總統府原轉會歷史小組成員,負責全國原住民族重大歷史碑文調查,專長領域為全球化與文化,臺灣原住民族移民研究,著有〈從臺灣到南非的跨國Pangcah:家,教會,族群認同,適應與發展〉(2015)。近年主要研究關懷為南非的臺灣原住民族移民文化與經濟發展。

原住民族重大歷史碑文現況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對話(註1)

一、 前言

本文聚焦討論臺灣原住民族重大歷史碑文現況發展。緣起2016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當天,我國總統蔡英文站在一國元首的高度,回首代表過去統治者從加害者對於受害者,在歷史上所受的傷痕進行道歉,因此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原轉會」。筆者參與在原轉會五個主題小組之一的「歷史小組」,負責的研究工作項目為梳理當代原住民族的集體記憶與認同,因此開始針對原住民族各族對於自身歷史、文化詮釋的田野調查與訪談,清查全台各地原住民族的歷史事件及建立紀念碑文的想法,進一步符合各歷史事件相關的當地族人期待的集體記憶紀念方式。目前歷史小組清查,並田野調查之進度,分別有大分事件(布農族)、喀西帕南事件(布農族)、大港口事件(阿美族)、七腳川事件(阿美族)、牡丹事件(排灣族)、威里事件(太魯閣族)、太魯閣戰役(太魯閣族)、大豹社事件(泰雅族)、下三社事件(魯凱族)、大庄事件(平埔族群)、搭加里揚之戰(平埔族群)、甲仙埔事件(平埔族群)。同時在2018年的10月至12月期間,分別在卓溪鄉公所(大分事件)、秀林鄉公所(威里事件與太魯閣戰役)、復興區公所(大豹社事件)、富里鄉公所(大庄事件)召開四場的專家諮詢會議,進一步搜集部落族人對自身歷史的看法。此外,本文也試著把歷史小組目前所調查的歷史碑文情況,和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的相關內容做可能的對話,期盼釐清目前的困境及改善目標,開展未來建碑可能的執行方向。

二、 太魯閣戰役紀念碑的歷史空間

圖1:太魯閣戰役紀念碑造型。(資料來源:法撒克那墨禾提供)

目前設立於花蓮縣秀林鄉的「太魯閣戰役紀念碑」,是於2014年10月揭牌的重大歷史紀念碑。太魯閣族開始籌劃此紀念碑,是在2014年5月時,以立碑進而紀念太魯閣抗日戰爭的輝煌歷史,目前的紀念碑是採用花崗岩石,上面22個圓形組成的白色石柱,象徵當時22個部落參與戰爭,其中一個圓形代表祖靈的眼睛,試圖傳達和平和重生的概念。在筆者走訪當地調查過程中,聽到部落幾位具領導職位的耆老,他們對於現存的紀念碑設立位置,及其碑的自身主視覺造型有其他觀點。一位耆老提到:

現在那個太魯閣戰役紀念碑,我們當初原本對它要設立的位置,並不是現在大家所看到的地方。當時這個紀念碑我們是希望能夠在戰役的原點,也就是太魯閣國家公園那裡,天祥那個地方設立。但因為當時遭遇到「國家公園法」的規定,我們不得在那裡設置,導致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選擇目前的地方。但那個地方跟戰役一點關係也沒有。(耆老口述)

圖2:2014年設立之太魯閣戰役紀念碑主體。(資料來源:法撒克那墨禾提供)

如同多數的太魯閣族人一樣,他們知道該戰役的歷史,是發生於知名觀光景點「天祥」一帶,但苦於法律上的限制,使得紀念碑某種程度上是被錯置在不正確的空間和地點。按照耆老們對於該歷史事件的敘述,從文資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提到「口述傳統」,明確說明「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耆老們所傳承的口傳太魯閣戰役歷史地點,就是過去他們祖先原居地「天祥」。此外,耆老訪談中也提到:

現在的太魯閣戰役紀念碑,碑文上的石刻造型,也不是我們太魯閣族的東西。那是當時行政單位他們提出設碑的標案,後來有非太魯閣族的人標到這個設計案,由他們設計後完成的內容。但這個設計我們一點也不清楚,也覺得跟我們沒有什麼文化上的連結。其實我們當時也有族人去標,因為我們也有自己的設計圖,但是後來沒有標到就是了。我們希望能夠回到天祥的戰役地點,也在那設立紀念碑以外,也能夠恢復太魯閣族的傳統領域地名、山川和河流的名字,因為現在的「天祥」也是外來者自己加上去,把我們的稱呼刪除。(耆老口述)

從上述耆老對於現存的紀念碑討論,其實就反映出,即使在2014年完成的紀念碑,仍然在某種程度上缺乏了太魯閣族人的集體文化觀點(Cultural perspectives)。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十條提到:「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同時在文資法第十一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倘若政府真的在乎並積極維護原住民族的文化,以及文化觀點的再現正確性,就該再次聆聽族人的集體訴求,並在目前的歷史轉型正義過程中,正視族人對於自身文化中,再現過去被統治者掩埋的山川名稱。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或許「如何被稱呼」、「如何被紀念」,不是他們關注臺灣原住民族的重點,但這卻是原住民族如何有自信的展現自身文化主體性的首要任務。

三、 牡丹社事件紀念碑的「有碑無文」


圖3:牡丹社事件紀念碑現況。(資料來源:法撒克那墨禾提供)

時間要回到2011年,當時的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依照文資法將此紀念碑公告為歷史建築,縣政府也將其列為「縣定古蹟」。2016年,行政院核定轉由在地的牡丹鄉公所,將石門古戰場歸牡丹鄉公所管理。然而就在當年,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以「還原歷史」為由,經過該縣府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議後,就自行拆除1953年國民政府二次附上的碑文,造就了現在「有碑無文」的奇特紀念碑。從牡丹鄉公所自行在石門古戰場所設立的告示牌,提到:

此碑為「牡丹社事件」之重要歷史見證,隨著政權交替,在不到一百年的時間,紀念碑的文字已經歷三次轉變,卻始終沒有傳達出臺灣原住民族主體性的聲音。無論時空如何轉變,唯一不變的,是原住民族守護家園的決心與奮勇禦敵的精神。

從文字敘述裡,不難看出這是具有原住民族觀點的書寫內容。當地的排灣族人也在筆者訪談中提到:

當初縣政府要拆除上面的碑文時,也都沒有告知我們當地族人,說拆就拆,很多族人那時都很生氣,覺得都沒有尊重他們當地的看法。我記得原基法裡面不是有提到諮商同意權嗎?他們來拆都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耆老口述)

耆老提到的原基法內容,主要是想表達該法第二十一條所提到的內容,「政府或私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另外從文資法第九條,「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既然行政院已先把管理權給牡丹鄉公所,縣府文化處就應先與當地行政單位及排灣族人溝通討論後,再進一步處理紀念碑上的碑文爭議。雖然這是一百多年前的歷史事件,從當地小學教師高加馨的研究,牡丹社事件雖然在中華民國教課書有提到,但知識的論述長期有著外來史觀的概念,欠缺原住民族的主體性,而這個「主體性」從高加馨自身排灣族人視角的牡丹社事件研究論述:

和日本人打仗並沒有所謂的輸贏,日本打過來,我們的 vuvu輩就打過去。只是我們過去的武器實在是差,日本人太多,不然以我們對自然地勢熟悉的程度,到處都是可以躲藏的地方,往深山密林進去,相信日本人也沒辦法。像當初日本人進山找尋我們的部落,就花了相當多的精力,找到了部落,但是就是沒抓到人,所以怎能說我們輸給日本人。(高加馨,2001:102)

高加馨認為vuvu 為了保護族人及狩獵區域,以正當的理由殺了琉球人。日本人要來報復是可以理解的,vuvu 和日本人死傷都很多,但vuvu 並沒有輸給日本人,只能說是平手,因為 vuvu 和日本人武器相差懸殊,卻能充分利用地形地物,讓日本人達不到他們的目的。

在這樣的敘事中一個很清楚的訊息是:vuvu 絕非野蠻不講理,也絕非任人宰割的被動者和失敗者。相反地,vuvu 為了捍衛領土,是主動出擊、勇敢有智慧而絕不服輸的的勇士。或許這就是牡丹社的後裔們,在文字民族的眾聲喧嘩中奮力想傳達的聲音。(譚昌國,2003:76-77)

但對當地排灣族人而言,在尚未有自身族群觀點的紀念碑前,這座紀念碑還記憶著殖民統治者的觀點,這本應該是排灣族人祖先參戰的歷史記憶與歸屬。過去這兩年,紀念碑上的碑文仍呈現水泥斑駁牆面,當務之急,除了當地主管機關文資審議委員會,也應妥當處理並聆聽排灣族人如何在紀念碑上,展示他們自主的文化詮釋觀點。

四、 歷史事件中的不義遺址

「不義遺址」的概念,最初是由現任文化部長鄭麗君過去擔任立法委員時,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所進行的研究項目。按目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框架裡,不義遺址指是一個複合的概念,主要是1945年以後「過去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器施行其不合乎公義行為之場所。」例如原日本海軍鳳山無線電信所,白色恐怖時期的海軍鳳山招待所,這些都是過去拘禁官兵的指標地方。在目前原轉會的調查方向,「不義遺址」這個概念也成為歷史小組在田野工作時,同步對於原住民族的歷史事件裡,各種可能存在的不義遺址現場進行調查。以目前歷史小組的調查情況而言,位於花蓮縣卓溪鄉的布農族大分事件,也有一處日本殖民時期,日方對布農族人殘害的不義遺址。主要是大分事件發生時,據口傳有40多位族人,從山上被趕下來的布農族人,被日方在山下某地方的天主堂後方棄屍。像這樣大規模族人被殺害的地點,也是目前歷史小組持續著手於田野調查的工作項目。不義遺址的地點及範圍,經常會因為年代久遠的關係,不易在當代已有的街道與建物中發現或察覺,所以除了研究者的文獻蒐集外,更需要部落耆老與族人的口述歷史,多探究可能趨近事實的地點和方位,以便未來有更多原住民族歷史轉型正義的對話與論述,達到與社會和國家之間的和解。

五、 結語

廣義的來討論原住民族權利,其實日常生活中到處都是重要的材料。從原轉會歷史小組正在進行的歷史碑文調查,就是其中之一探討原住民族的「文化」、「命名權」。從太魯閣戰役紀念碑的現況敘述,接下來政府如何面對族人的口述傳統,進而針對他們在文化正確性、文化主體性的訴求有所正面回應。或是關於牡丹社事件紀念碑的爭議,中央主管機關到地方的文資審議進度和內容,除了文資法、原基法的確實執行,也勢必要再把焦點放回到當地排灣族人如何思考,他們要祖先的歷史如何呈現,而非過去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認知和決議。面對歷史的傷痕,縱看國際上的原住民族歷史轉型正義發展,澳洲、紐西蘭,到加拿大、挪威,晚近20年各國掌權者相繼進行的反省力道和歷史調查,臺灣在2016年跟上腳步。不可否認地,臺灣每一個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都有不同的脈絡和文化發展,但在整體臺灣歷史平台上又環環相扣。總統府原轉會歷史小組除了歷史事件的紀念碑調查之外,更要仰賴各族族人在口傳歷史的論述,進而挖掘可能被掩藏的不義遺址,讓黑暗之處也能有光明照耀的一天。


註:

(註1) 本文特別感謝研究期間,總統府原轉會歷史小組召集人林素珍教授的許多建議與鼓勵,還有歷史小組的成員Marang(張鴻邦)、Amuy(彭麗芬)的協助。也感謝Cilu(陳雅憫)針對本文的閱讀校正,及審查委員給予的修正建議。


參考書目:

  文化資產保存法(2016年7月27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1

  李卉婷(2016年11月21日)。屏縣府拆牡丹事件紀念碑 民怨不尊重。蘋果日報。取自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1121/993996/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18年10月24日)。什麼是不義遺址?取自https://www.tjc.gov.tw/faq?&page=2

  原住民族基本法(2018年6月20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03

  高加馨(2001)。牡丹社群的歷史與文化軌跡-從排灣族人的視點(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臺南師範學院鄉土文化研究所,臺南。

  譚昌國(2003)。歷史書寫、主體性與權力:對「排灣人寫排灣族歷史」的觀察與反思。臺大文史哲學報,59期,6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