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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地開發調查與「蕃人調查表」、「蕃人所要地調查書」(中) 文獻評介 32 2017/06

文/吳密察

 

吳密察

漢族/國史館館長

專長為臺灣近代史研究;曾任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教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首任館長、國立台灣文學館籌備處兼代主任、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主任、台灣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蕃地開發調查與「蕃人調查表」、「蕃人所要地調查書」(中)

 

結果,在延長的3年(昭和10-12年度)中,所要地調?,分別進行移住適地之水田開拓、蜩路開鑿等設計。這些移住適地包括:台北州蘇澳????社;台中州新高郡?????社、???—??社、????社、?????社、?????社;花蓮港廳鳳林支廳????社,玉里支廳????社、????社、???社、中平社、????社,研海支廳????社;高雄州旗山郡????台地、????台地、????台地、????台地、????第一、????第二、秀美台,恒春郡牡丹社;新竹州大溪郡上???社;台東廳里瓏支廳???山西部等23處,並新開田928陌。


在蕃人調查方面,延長的3年(昭和10-12年度)在於進行前此5年間調查所得資料的彙整。這個彙整成果,後來以『高砂族調查書』六編(6冊,台灣總督府警務局,昭和11-13年)的形式出版。

 

 

「蕃地開發調查」事業,並沒有在延長3年後結束。在延長3年之後,總督府又在昭和13-14年度(1938-39)將此事業延長2年。再度延長的原因,據岩城龜彥的說法是:第12期階段的所要地調查僅將調查結果標示在150,000地圖上,因此實際上的土地境界並不明顯,民蕃之間多有爭議,尤其隨著資本家企業逐漸進入東部及南部原住民生息地,更使實測民蕃用地界線成為焦眉之急。另一方面,總督府為了使移住山腳地方的部落更能順應戰爭的軍夫動員和奉獻財物,也希望在「先進」部落中調查每個人各筆用地的面積及利用狀況,並檢討?入性移住的可能性。註1)也就是說,殖民政府已從掌握部落擁有、利用土地狀況,更進一步企圖掌握部落中個人擁有、利用土地的情形,為日本企業家進入原住民生息地區找尋可能性。因此,這次的延長調查主要的項目有二:一為所要地調查,一為各人使用調查。

 

第二度延長期間的調查項目、調查方法如下:

所要地境界調查,分準備調查(5項目)和基本測量調查(6項目)。各人使用地調查,分準備調查(5項目)和現地測量(10項目)。境界調查的進行方法是,先複製相關州廳理蕃課.地方課.稅務課的各種有關圖面、製作測量原圖、配合土地調查局?設的三角點及圖根點,在現場設置補助圖根點做為土地境界測量的基準,然後根據測量原圖進行平面測量,測定境界線之位置,並於重要地點埋設混凝土的標柱,以分別境界線附近民番地之所在。各筆調?在上述準備調查之後,即赴現場以圖根點為基礎,進行平面測量,並依土地之地目,分別繪製區畫、主要道路、水路等地形。另外,在當地警官、頭目、勢力者會同之下,調查各筆土地占有使用者之住所、姓名,製作土地台帳、名寄帳(名),並調查每個地區之土質、表土深度、水利之方便與否,做成都度調查書。註1)

 

因此,原本計畫以五年的時間進行的「蕃地開發調查」,經過二次延長,總共耗費了十年的歲月。其中,蕃人調查由在蕃地的現地警察進行,難以計算投入之人力,但蕃人所要地調查所投入之人力,根據『蕃地開發調查?要並高砂族所要地調查表』的統計,截至昭和11年度結束為止,便已投入外務調查作業1,434日,內部作業3,219日,因每調查班由5人組成,如按一人工作天數來算,便大?各為45倍。註2)花費經費為:

昭和5年度

39,237.49日圓

昭和6年度

48,109.40日圓

昭和7年度

48,407.11日圓

昭和8年度

42,400.00日圓

昭和9年度

39,815.00日圓

昭和10年度

34,107.00日圓

昭和11年度

42,669.58日圓

昭和12年度(預計)

53,059.42日圓

合計

346,865.00日圓

三、「蕃地開發調查」的位置

 

日本殖民地時期對於原住民的諸多調查中,最為人所熟知的,顯然是「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的一連串調查成果。

 

「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正式成立於明治34年(1901),主要工作是在調查台灣舊慣,以做為制定殖民地統治法令及統治行政之參考。註3)調查會原本的調?課題主要集中於行政、漢人慣習及農工商經濟,但自明治42年(1909)起,更將調查範圍擴大至原住民固有習慣、衣食住、生產方式、宗?信仰。自大正21913)年起,調查會陸續?行其有關原住民之各項調查報告書,在大約10年之內,舊慣調查會共?行了27巨冊調查報?書及相關研究,即『蕃族調查報告書』8冊、『蕃族慣習調查報?書』8冊、『台灣蕃族圖譜』2冊、「台灣蕃族誌」1冊、『台灣番族慣習研究』8冊。

 

這些調查報告書的內容梗?,可由其書名看出來。『蕃族調查報告書』和『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正如其書名所示,內容前者偏重於物質文化和生活習慣,而後者則偏重於社會組織和親屬關係。前者除社會狀態和人事之二章外,其餘各章所包括範圍約略與後者之總說一章相同。前者對於住居、生活狀態、身體裝飾之報告較為詳盡;後者則著重於個人、親族、財產、相續(承)、社會等方面。註4)至於『台灣番族慣習研究』則是以前述報?書為材料的研究書,以家族、婚姻為主。

 

雖然「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的調查,其終極目的是在供施政之參考,但說起來仍有濃厚的民族誌調查之色彩,與一般的資源調查或生計調查還是不可相提並論。其實,在這種較「學術」調查之外,日本殖民政府的「理蕃官廳」也在原住民地區進行生計調查和資源調查。

 

日本自領有台灣之初,便視山地為可提供豐富資源的殖產有望地域,但也理解到清朝時代的「理蕃」政策,並不成功,往往造成原住民的反抗。因此,很早便採雖不積極進入山地,卻盡量掌握山區知識的作法;並且,一方面將原住民的生息地區,規畫成與平地普通行政不同的撫墾署轄區,一方面對撫墾署轄區進行現狀調查。明治29年(189611月,民政長官命令撫墾署長在轄區內調查下列事項:註5)

1.蕃社的名稱、人口及增減(蕃社的位置、距離、方位、蕃社名)。

2.蕃社相互的關係(大社、小社及各部落之間的關係,有無附從等的規約)。

3.蕃人門居宅間的距離及位置。

4.通往蕃社的道路及蕃社內道路的狀況。

5.蕃人間階級的區別及相互的關係連鎖。

6.蕃人生活的情況(炊事用具、日常食品、各季穿著衣服等)。

7.蕃人的職業及景況(男女的職業別及狩獵的種類、使用機具的種別等)。

8.農耕的實況(耕作的方法、農具的種類、耕作物的種類、飼育的動物)。

9.蕃人銃器種類。

10.彈藥補給之途。

11.蕃人的疾病(病的種類、醫療的種類、醫療的習慣)。

12.物品交換狀況(從事物品交易的人名及人員、交易品的名稱.用途及價格、交換所的位置、以圖表示撫墾署到交換所的距離)。

13.蕃人寶物的種類及名稱。

14.殺人的原因(蕃人殺害土人,是出於先天的復仇心?還是由於名譽的觀念,認為狩獵頭顱足以表彰勇氣?還是出於宗?上的原因?)。

15.殺人累年比較。

16.蕃地的生產物。

17.依日令第26號認可的開墾地之現況。

18.關於隘丁事項。

19.關於蕃租事項。

20.在蕃地的樟腦製造及其他事業和蕃人之間的契約(?往及現在)。

21.蕃人對撫墾署的觀念。

22.宗?的觀察。

23.蕃人對日本語?習的意見。

24.蕃人對撫育授產的意見(給予農具種子、在蕃社的某一地方設置共同開墾地及此位置的選定、施設的方法、物品的給與、子弟的?育、病者的施療、及其他關於撫墾的事項、在蕃社內開設出張所的意見)。

25.關於蕃人的前途之意見。

26.蕃人的山川名稱。

27.蕃地地勢圖。

28.天然物及土俗標本的採集。

29.其他重要事項。

這些調查項目,顯然是掌握山地時所必須瞭解的。因此,也成為以後殖民政府行政機關對山區調查內容的原型。註6)但要順利從事上述範圍廣泛的諸多項目之調查,卻非得充分掌握原住民地域不可,其實當時日本殖民政府的行政能力尚無法完全達到每個原住民部落,去進行上述的所有調查。

 

明治30年(1897)改訂地方官制,撫墾署不再直屬總督府,而改由縣、廳管轄。同時,規定各撫墾署對民政長官提出的例行月報,應該包含以下11項內容:註7)

1.?設施事項的成績、現今設施中之事項的景況及將來應設施事項的種類.目的。

2.與本島人、內地人、熟蕃、外國人的交涉事項。

3.本島人、內地人、熟蕃、外國人在蕃地所起事業的得失.成績及景況。

4.關於蕃地出入取締事項。

5.關於銃器彈藥取締事項。

6.關於物品交換事項。

7.關於隘勇、隘丁事項。

8.蕃人來署的社名、人員及惠與品的種類、數量及金額。

9.生蕃地及生蕃人的景況及其風俗習慣、戶口調查。

10.處理事務件數。

11.前記各項之外認為必要之事項。

 

較諸明治29年(1986)的規定,調?報告項目大幅度地縮減了。即使如此,以當時日本能鉤投入山地行政的人力來?,應付這種報告要求也是一項沈重的負擔。因此,翌年(988月便廢止每月報告的規定,而將報告改成每年1次。

註8)

 

明治36年(1903),總督府設置蕃地事務委員會,以民政長官、陸軍幕僚參謀長、參事官長、警視總長、財務局長、殖?局長、?賣局長、參事官、陸軍幕僚參謀及相關之高官?其成員,並設臨時蕃地事務調?掛,以參事官持地六三郎為掛長,掛員有警部賀來倉太、警部石井友文、技手小笠原高次郎,囑託有小丙成章、伊能嘉矩、山田健之助。這個「調?掛」雖名?調?,但不在進行現地的調?,而是應殖民政府關於原住民事務之諮詢的幕僚單位。例如,甫設立之初,便被要求對下列諸問題做出建議:

註9)

1關於蕃人的身分設定,可否以「熟蕃、化蕃、生蕃」?區分基準而給與臣民籍?

2關於蕃人地域的土地處分,將來可否給與彼等私有權?

3關於蕃人地域開拓北進的方針、計畫、方法等是因為北部泰雅族地域的抵抗最?強烈的關係。

4開拓事業和防蕃警備之間,應採取如何的方針?

5可否讓事業家使用蕃人地區?

6往蕃人地的移住、開墾應採取何種獎勵方法?

7往蕃人地區?的方法。

8對蕃人實施?育的方法。

9關於蕃人地域物?的有效交換方法。

10關於增加森林收入的方法。

11關於蕃人行政一元化的問題。

12?關於道路建設的方法。

 

雖然,這個調?掛並未能實際投注人力現地調?,但卻是殖民政府理蕃政策轉趨積極的一個重要指標。其中擔任掛長的持地六三郎,早在明治35年(1902)便曾向總督府提出一篇理蕃史上極?重要的「蕃政問題?關??意見書」註10),在這篇意見書中,持地明確地指出:「蕃地問題之要點,在排除蕃害、開發蕃地,如何足以得失相償,而能在將來開拓利源。因此,蕃地問題宜自經濟之見地解決,其經營必須講求財政之方策。」註11)囑託伊能矩也在明治37年(1904)年出版其大作『台灣蕃政志』(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

 

明治37年(19043月,總督府規定擔任蕃務行政的警察派出所、警察分遣所必須製作「蕃社台帳」(訓令第73號),台帳分成甲、乙、丙三號表:

甲號表記載:蕃族總稱,獨立社或大社名,小社名,蕃社位置(方位、距離),土目、副土目、勢力者、通事之姓名及年齡,銃器、彈藥數。

乙號表記載:戶數、人口(男.女.合計)、出生(男.女.合計)、死亡(男.女.合計)、婚姻(結婚.離婚)、配偶數、壯丁數。

丙號表記載:統制、土俗、慣習、生業、物產、理蕃沿革、蕃社間交通、對外敵之結合、有無蕃社之仇敵。

 

可見,甲、乙、丙號表,分別在記載蕃社之政治(領袖)與武力,人囗組成,慣習、生業及仇敵關係。由於蕃社台帳是蕃務行政的重要根據,因此對於「蕃社台帳」的記載方式,更有詳細規定:註12)

1.警察本署廳及支廳,應計畫台帳將在起用後使用十年,而為設備。

2.台帳依種族及管轄廳之不同而各自成冊。但少數時不妨合冊。但此種情況〔合冊〕時,應依種族及管轄廳之不同,而設番號,並附標題。

3.各廳因整理台帳而產生台帳中各事項之異動時,應即報告。

4.總土目及土目、副土目及勢力者之欄,應?寫氏名及推測年齡。

5.乙號用紙中之戶數、人口、配偶數、壯丁數,應記載前一年12月之數,出生、死亡、婚姻應記載前一年間之總數。

6.統制欄,?記社會組織及酋長統治及刑罰種類、治罪方法等。

7.生業欄,分別記載農業、狩獵、漁業、家畜及家禽之飼養,及手工、裁縫、織布等,主要使用器具之種類、製造方法。

8.物產欄,記載不問天產物與否,而以交換品搬出之物品。

9.土俗欄,記載住所占居區分(部落制或散在制),家屋及共同會所、家畜社、頭骨架、骨架之構造及衣服、裝飾、帽子之製作法,?食之炊煮、?水之使用、煙酒之製造及嗜否、發火法等。

10.慣習欄,記載誕生兒之處理、命名法、結婚法、疫病之種類及其治療法(要記入使用藥草名)、埋葬方法、馘首之原因、祭祖之觀念、原始之口碑及迷信等。

11.理蕃沿革欄,記載?育、授產狀況、進化力的程度、膺懲之原因時期方法結果等、蕃界拓殖、及其他蕃政上應參考事項。

12.社名?物名及其他名詞,若有日本名及漢名時,與蕃語併記。

13.警察本署及廳,應附支廳管轄總計及全管轄總計,支廳則附管轄總計。

14.台帳之事項加除訂正或有新記入時,應由主任者蓋章認印。

15.五至十之事項,同一大社內僅記載其相異之處。

 

從以上關於編製「蕃社台帳」的規定,可以看出總督府所設計的「蕃社台帳」,其實就是以蕃社為單位的蕃地情報的基礎。總督府不但非常重視這個「蕃社台帳」,而且在佐久間總督積極進行蕃地討伐的明治43年(19108月,又對「蕃地台帳」的編製做了一次更精密的修正(訓令第167號)。其中,最明顯的變化是關於銃器、彈藥的記載。明治37年(1904)的台帳,只區分銃器與彈藥,但43910)年的新台帳,關於銃器,不但分「元?(從後膛裝?子彈)」和「先?(從槍囗裝?子彈)」,而且還分別細分:毛瑟、村田、雷明敦、其他;管打、火繩。關於彈藥,不但分子彈、雷管、火藥三項,而且子彈一項又細分:毛瑟、村田、雷明敦、其他。蕃社位置的記載,也更加詳細,明治37年(1904)的台帳,對此僅指定記載方位、距離,但43年(1910)的台帳則指示應以附近主要山川為標準來標示蕃社之位置、海拔高度,與附近著名蕃社之相關方位及距離等。這些都反映當時正在進行的蕃地討伐的現實。註13)另外,在此次改訂「蕃社台帳」格式時,總督府對「蕃社台帳」的性質及其編製有更明確的指示:註14)

「蕃社台帳,不只是蕃政上唯一之記錄,而且也是蕃務百般施設之基礎,此次改正台帳調製,應以根本精確之實查完成,不應以舊調查充用。」

「調查與吾人風俗習慣不同之蕃族的事情,應努力虛心描寫事實,勿使筆力過於巧緻反而遠離?相。」

「調查員觀察而記載之事項之外,所有詢問蕃人而記其答案者,應附記調查地名及其月日,解答者之社名、氏名、推定生年月,通譯者之姓名。調查員雖為多年在蕃社通達蕃情者,此際亦應再依調查事項更赴實地調查。不應混淆調查員之意見與蕃人之解答。調查員之意見及舊調查等,應另外明記之。」

「調查事項,應儘量以其蕃社之一般普通者為標準,極端或特殊者之拾集,非其目的,蒐集此等事實做為參考,應另外記載。調查應注意選擇經常性之代表事實,不可誤以枝葉為根幹。」

「未歸順蕃及未交通之蕃社,難以直接調查,而就鄰接蕃社之蕃人做?略之調查,其情況應附記。因目前之情況而不得實際調查者,留待他日調查,而記其事由。」

「本調查之對查蕃人應選社內之老年博識人物,同一事項由2人以上同席解答,或詢問2人以上,勿過度相信1人之應答而失正鵠。」

「本調查關聯之流傳圖繪、古文書及歷史的什物或古物,有資參考者,應揭記其種類、名稱(形狀)及其所在或所有人。」

 

就如前述總督府所清楚提示的,「蕃社台帳不只是蕃政上唯一之記錄,而且也是蕃務百般施設之基礎」。但從「蕃社台帳」的記載內容來看,用來掌握蕃人的成分遠比用來掌握蕃地的成分要大。因此,就為了在原住民地區汲取資源來說,「蕃社台帳」顯然是不夠的。

 

昭和初年,必須更精確地掌握原住民之經濟狀況及原住民地區之資源的時代,終於來到。總督府於平地地區的「土地調查事業」結束之後,在明治43年度(1910)~大正3年度(1914)進行林野的官有、民有區分,接著在大正4年度(1915)~大正14年度(1925)進行官有林野整理,然後自大正141925)年度起進行森林計畫。隨著日本殖民政府勢力之逐漸進入山地,「資本也正在叩原始共產部落蕃界之門」。註15)

 

就在這樣的背景下,昭和2年度(1927)總督府首次提出「蕃地開發?關??調查」計畫的預算。這個未獲國會通過的調查計畫具體內容如何?我們目前不得而知。但在翌年度(1928)預算有通過之勢時,我們卻看到一部『蕃地開發調查書』。註16)根據這部油印資料,此時所計畫的蕃地開發調的目的,是在整備引導原住民成為從事集約農業的純僕農民,具體的調查項目包括:

1)土地利用

2)氣象

3)勞力利用

4)每戶食量及所要土地面積

5)水田開拓及稻作改良

這可以視為是昭和5年度(1930)正式展開「蕃地開發調查」的先聲。雖然昭和5年度以後全面展開的「蕃地開發調查」與上述台北州的調查相比;在調查項目上有大幅度的擴充,但主要的調查項目(土地、勞力利用狀況,安定生活所需土地),己經成形。

 

在這樣的脈絡下,「蕃地開發調查」所要進行的,便如前述,是以數字掌握原住民部落的經濟現狀,和調查安定原住民生活所要的土地,以便引導原住民進行移住,甚至最後以個人為單位來掌握原住民的經濟生活。也就是說,警務局一方面要面對「資本叩蕃界之門」、外力即將進入山地的現實,一方面也要掌握原住民的治安情況。因此必須更積極推動原住民的集約農耕化,同時也必須在山腳地方尋找農耕適地,供「奧蕃」移住。當然,在為原住民精算所要地、設定蕃人保留地這一件事,也同時便是在為日本殖民政府及平地資本進入山區「保留」空間。但是,這與昭和11年(1936)殖產局所進行的「山地開發調查」仍然不同。

 

如果與「山地開發調查」相對照,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蕃地開發調查」的性格。「山地開發調查」,是在昭和11年度(1936)起至昭和14年度(1939)之間,由殖產局所展開的一次山地資源調查,主要的參與人員有:台灣總督府雇員高森寅男、中村一郎,技手愛垣諄、吉井隆成,技師平澤龜一郎,台北帝大?授奧田彧。「山地開發調查」的基本理念是,台灣的山地不只可做農林的利用,尚應開發電源、地下資源,做多元性的利用;而且配合國際局勢的變化,台灣應該一方面發揮熱帶的特性、生產熱帶農產物,一方面則應利用高地生產溫帶農產:除此之外,平地的農地擴張已達極限,必須向山區發展,並容納來自本國的移民。因此,「山地開發調查」的調查主要集中在調查山地的利用價值(包括適作物)及規畫山地的利用區分。註17)

 

「蕃地開發調查」與「山地開發調查」,是1920年代中期平地資本開始積極進入山地後的大規模山地調查。但由上文的簡單敘述可知,兩者都反映了當時的內外時勢,前者最重要的背景是山地必須面對即將湧入的平地資本,因此重點在於瞭解安定原住民生活的最基本農林牧條件,尚有保障原住民生活的意義。但後者的背景是日本已進入戰爭時期,殖民政府必須尋求台灣的農林生產多元化,並且積極進入山地開發電力、地下資源,甚至從山地動員勞力,是以資源調查為主的事業。所以,「蕃地開發調查」與「山地開發調查」,一方面反映了殖民政府因時代不同而展開的山地施政,一方面也反映自明治時期以來警務局致力於掌握「蕃人」,殖產局致力於掌握「蕃地」的不同取向。

 

 

因網頁篇幅限制,故本文分為上、中、下三則呈現。

 


 

(註1)岩城龜彥「蕃地調查事業?終??」,『理蕃?友』第101號(昭和15年5月),p.3

(註2)各地調查日數及時期,可見該書p.21~25「高砂族所要地調查功程一覽表」。

(註3)有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參閱:山根幸夫撰‧吳密察譯「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之成果」,『台灣風物』第32卷第1期(1982)

(註4)陳奇祿「『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與台灣土著研究」,收入氏著『台灣土著文化研究』(聯經出版社,1992年,p.483。

(註5)理蕃誌稿』第一卷(台灣總督府),p.29-31。

(註6)小島麗逸「日本帝國主義?台灣山地支配──對高山族調查史,??1」,『台灣近現代史研究』第2號(1979年),p.9。

(註7) 『理蕃誌稿』第一卷,p.49-50。

(註8) 同上,p.127-128。

(註9) 同上,p.288-289。

(註10) 此意見書收入『理蕃誌稿』第一卷,p.180。

(註11) 同上,p.181。

(註12) 同上,p.321-324。

(註13) 小島麗逸「日本帝國主義?台灣山地支配」,收入戴國煇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 研究?資料』(社會思想社,1981年),p.55-56。

(註14) 『理蕃誌稿』第二卷,p.119-120。

(註15) 矢內原忠雄『帝國主義下?台灣』,岩波書店,1929,p.28。

(註16) 此調查書係鋼版油印,未有任何署名。但依其中有昭和3年10月9日台北州警務部長發給郡守的公文及台北州警務部「蕃地開發調查及施設事項」,可知當時台北州確有即將進行蕃地開發之整備。雖然未能確定這只是台北州範圍的調查,或為全島性的一齊調查計畫,但因當時適有蕃地開發調查預算提出於帝國議會,似可認為是全島性一齊調查的計畫。

(註17) 奧田彧「山地開發」,收於台灣經濟年報刊行會編『台灣經濟年報』昭和17年版,p.451~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