蕃地開發調查與「蕃人調查表」、「蕃人所要地調查書」(上)
文獻評介
第32期
2017/06
文/吳密察
吳密察
漢族/國史館館長
專長為臺灣近代史研究;曾任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教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首任館長、國立台灣文學館籌備處兼代主任、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主任、台灣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蕃地開發調查與「蕃人調查表」、「蕃人所要地調查書」(註1)
一、前言
1989年9月起,我在台大歷史系開授「台灣近代史,1895-1945」課程,本課程在講授日本殖民地時期的台灣史。由於台灣大學成立於戰前的1928年,收藏有不少日本殖民地時期資料,因此授課時便提醒修課學生多留意圖書館書庫角落之日文資料。果然,不久之後便有二位學生楊彥彬、吳瑞雲來表示他們在森林館的農學院圖書館地下書庫發現一批未經整理的手寫日文資料,要我去看看到底是些甚麼東西。我去翻看的結,發現這些是有關1930年代「蕃地開發調查」的資料。於是翌年向林本源文化?育基金會申請了一筆錢,發動楊彥彬、吳瑞雲、吳敏菁等同學,將這批資料影印複製並作初步整理。以後蒙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支持,整理台大收藏之台灣資料,又得將此批資料作更深入之分析。本文即是在楊彥彬、吳瑞雲、吳敏菁、張旭宜等先後投入此批資料之整理工作同學的基礎上,所作的一篇工作報告。
二、蕃地開發調查(註2)
「蕃地開發調查」計畫,首次出現在昭和2(1927)年度的台灣總督府預算項目當中,但此預算未獲通過。以後,昭和3年(1928)、昭和4年(1929)相繼再度提出,終於昭和4(1929)年度獲得通過。但卻因該年8月預算等調整,被認定?並非緊急之新事業而擱置,到該年底的第58回帝國議會才又通過為昭和5(1930)年度開始的新規事業,為期5年。(註3)
預算獲得通過之後,總督府內部即在警務局理蕃課設置「蕃地調查係」,並著手規畫具體的調查方法。昭和5(1930)年9月9日,總督府總務長官,以通達向地方長官指示「蕃地開發調查實施要綱」、「調查項目」、「調查表樣式」。根據這個通達,我們可以瞭解「蕃地開發調查」的大致性格。
調查主旨
本島蕃地廣袤1,111方里,占全島面積2,332方里之47%,今比諸普通行政區域,尚佔相當大面積,蟠居其間之未開蕃族,已逐年安堵,達於進向農耕之氣運,比諸領台昔時之騷擾無寧日,?有隔世之感,但?往理蕃事業之根幹,乃依明治43年〔1910〕佐久間總督樹立之「五年計畫理番事業」者。該事業於大正4年〔1915〕完成後,配置一定之警察職員,以之不僅維持治安,並掌管授產、?育、醫療、交易、土木等各種積極的行政,至於今日。
因此,本島蕃地在領台之後經過30餘年的今日,雖有值平地地方文化之驚異者,但如今開發程度尚在極端幼稚之狀態,亦為實情,故為期蕃人生活之安定及樹立蕃人指導之新方策以期蕃地開拓,而依下記項目從事蕃人生活狀態及高砂族所要地之調查。
實施方法要綱
第1條 蕃地開發調查,分蕃人調查及蕃人所要地調查兩者。
第2條 蕃人調查,調查蕃人之現有狀態;蕃人所要地調查,調查安定蕃人生活所必要之土地,決定其所要地。
第3條 蕃人調查,以每蕃社行之。
第11條 蕃人所要地調查,以總督府警務局職員執行之。
第14條 蕃人所要地調查,根據一調查區域內蕃人之戶數、人口、生活狀態,算定所要地行之;因土地之狀況等情況,難於一調查區域內覓得蕃人所要地時,考慮蕃人能否移住等狀況,得調查其他調查區,查定不足之所要地。
第15條 本調查大凡依下列順序行之。
1.蕃地為國有林野者,在國有林野區分調查被決定為準要存置林野之地域。
2.前項以外蕃地內之國有林野及普通行政區域內之國有林野。
從「調查主旨」、「實施方法要綱」可以知道此次調查事業的目的,在調查原住民的現有狀態(蕃人調查)及維持原住民生活所需的土地(蕃人所要地調查)。這兩項文件並提示了調查人員及分區調查的原則;至於具體的調查內容,則設計了14種調查表,臚列各種調查項目:
A番人調查
第1表 蕃社?況
1沿革 2社會組織 3對現在居所之愛著性 4對外關係 5家族制度
第2表 戶口
1戶數 2人口 3配偶者.無配偶者 4年齡別人口
第3表 生活狀態
1收入 2支出 3占有地面積 4住宅 5飼畜舍 6堆肥舍等 7衣服 8器具
第4表 進化的狀態
1?育 2?育所畢業生.在學生成績 3向學心 4一般番人及?育所以上畢業生之特種就業狀況 5犯罪及處罰(附表犯罪名稱) 6社會?育 7語言 8文學 9計數 10裁縫 11陋習(1) 12陋習(2) 13迷信 14仇敵關係 15相互衝突(包括非仇敵關係者) 16出草及反抗 17隱銃器 18隱匿彈藥及火藥 19婚姻及養子:(1)婚姻(2)養子 20離婚及離緣:(1)離婚(2)離緣 21番租 22頭目之公共支出 23德性 24思想
第5表 衛生狀態
1疾病(附表病類別) 2蕃人固有的疾病治療方法 3生產.死產.死亡 4殘障廢疾者 5?用水 6清潔
第6表 與內台人之接觸狀況
1事業從事員等 2緣組 3交易 4勞力狀態:(1)勞動月別(2)勞動之種類(3)剩餘勞力
B番人所要地調查
第1表 番人所要地的比率
第2表 農耕適地
1位置及地勢 2土質及耕地、宅地、圳路的狀況 3適作物 4養蠶 5農耕適地上的現住者
第3表 畜牧適地
1位置及地勢、土質 2飼育種別 3交通狀況
第4表 造林適地
1位置及地勢、土質 2樹種 3交通狀況
第5表 果樹栽培適地
1位置及地勢、土質 2適作物 3交通狀況
第6表 養魚適地
1位置及地勢、土質 2養魚的種類 3交通狀況
第7表 氣象狀況
第8表 衛生狀況
至於實際從事調查的人員編制,則分事務官、技師、屬、技手、囑託員、雇員、常傭夫。各自的事務分擔為:
事務官,掌企畫、集表、經理及庶務。
技師,掌調查之實施及製作調查之實施計畫。
屬,從事企畫、集表、經理及庶務。
技手,從事調查之實施及製作調查實施計畫。
囑託員,從事被囑託之職務,在事務上從事庶務。
常傭夫,從事被命令之作業。
因此,可以推測在調查工作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應該是技師和技手、囑託員、雇員。
從這個關係職員名單,可以看出岩城龜彥是「蕃地開發調查」事業的靈魂人物,自昭和5年度這個調查事業發端起,一直至昭和12年度他都擔任最重要的技師職位,可說是實際推動、從事此調查事業的中心人物。另外,廣為原住民研究者熟知的瀨川孝吉也列名為昭和6及8~10年度的雇員,但1991年筆者在東京訪問瀨川氏時,瀨川氏本身並不特別強調他參與了這次調查事業,反而強調他參與了昭和11年(1936)年開始由殖產局主持的「山地開發調查」,不知何故。
調查員分為2班(第1班、第2班),每班各由技手1人,雇員2人、常夫2人組成。調查區域的分配則為:
第1班 調查台北、台南、高雄3州及花蓮港廳
第2班 調查新竹、台中2州及台東廳
預定的調查進度是:(註4)
昭和5年度 台北州(蘇澳郡)
昭和6年度 台北州(羅東郡)、高雄州(旗山郡、?東郡之一部份)、花蓮港廳(研海支廳)、新竹州(大溪郡、新竹郡)、台東廳(里?支廳)
昭和7年度 台北州(文山郡)、花蓮港廳(花蓮支廳)、新竹州(竹東郡、竹南郡、大湖郡)、台東廳(台東支廳)
昭和8年度 高雄州(湖州郡、?東郡)、花蓮港廳(鳳林支廳、玉里支廳)、台中州(東勢郡、新高郡之一部份)、台東廳(大武支廳)
昭和9年度 高雄州(恆春郡、潮州郡剩餘部分)、台南州(嘉義郡)、台中州(能高郡、新高郡剩餘部分)
在這些紙面作業展開之後不久,該年(1930)月卻發生了霧社事件,由於安全理由使計畫之實行被耽擱了下來。但在翌年(1931)初馬上又復活了。此項調查事業在霧社事件後雖停頓了下來,但卻很快復活的原因,岩城龜彥指出是由於「本調查之施行及本計畫,為本島多年之懸案,而且從本島行政之大局來看,乃時勢之必然要求」(註5)。其中,此調查事業為多年之懸案已如上述;所謂「時勢之必然要求」,則應是指1920年代中葉起,平地資本逐漸進入山地所帶來的山地所必須面對的新局面。
昭和6年(1931)1月20日至22日間,總督府召開州蕃課長(係長)會議。這次會議的主要目的,在於商討「蕃地開發調查」的諸般事務。此會議確認了先前擬定的「實施方法要綱」中的基本原則,確定了「蕃地開發調查」區分為,關於蕃人的蕃人調查和關於土地的蕃人所要地調查。蕃人調查,在調查蕃人的現有狀態;蕃人所要地調查,在調查安定蕃人生活所需要的土地(註6)。雖稍微修改了原來的調?項目,但大致維持立案當時的調查項目。
此會議更重要的是在議實際進行調查時的具體方法,會議結果在這方面的決定是:
蕃人調查,進行時以蕃社為單位,以各州、廳在其監視區配置調查擔當者從事調查為原則,必要時以其他職員執行或協助調?。州知事、廳長,指揮監督各自轄區內調查之執行:郡守、支廳長,承知事、廳長之命,指揮監督轄區內調查之執行;擔任監視區監督的警部、警部補,在本調查執行期間,視察事務之整理與執行之當否,每個月至少向郡守、支廳長報告1次。調查於翌年5月底結束,由擔任者向郡、支廳;郡、支廳向州、廳;州、廳向總督府的程序檢查、整理調查資料,層層上報。每年7月底之前,前年度的調查報告書彙集總督府。
蕃人所要地調查,由總督府職員直接為之,以郡、支廳轄內的蕃地為一調?區,全島共分成23個調查區,依每調查區內蕃人之戶數、人口、生活狀態,分別決定預估所要地:如因土地之狀態等原因,難以在該調查區內獲得預估所要地時,衡量蕃人能否移住的狀況,在其他調查區預估其不足之所要地。又,全盤考慮撫育蕃人等情況,必要時亦應調查(1)屬於蕃地的國有林野,而在國有林野區分調查中被決定為準要存置林野之地域,甚至(2)前項以外之蕃地內國有林野及普通行政區域內之國有林野,以補不足之所要地,完成此計畫。
從事蕃人所要地調查時,如警務局有要求,州知事、廳長應派出補助員、警戒員或通譯等必要人員。在實施調查之際,考慮緩急順序,於每年度之初應參酌州知事、廳長之意見,訂定該年內應調查地域,製作事業實施計畫預定表。州知事、廳長,對於該調查地域,預先將其位置、面積、境界、地勢之?要及其參考事項,附上1:50,000蕃地地形圖加以報告。調查上必要時,也可在調查地進行作物試驗。調查終了時,每調查區除製作調查表之外,應在1:50,000蕃地地形圖上,以彩色標示前項所定之各種用地;農耕地則應更加細分,以採色圖示表土之深淺區分、田?之?墾未墾區分、居住適地、圳路開鑿預定線等;畜牧、植林、果樹、養魚等適地,則應以紅色號碼標示各種內容細分之適地。調查員在整理調查表時,除上述調查表、調查地地圖之外應附上調查實施方法說明書、所要經費計算書及其他必要圖表、統計書等,提出報?。(註7)
由於昭和5年(1930)年度即將在3月底結東,調查工作必須即時展開。因此,決定本年度的工作,在蕃人調查方面,由州、廳召集郡、支的監視區調查相關職員,根據總督府會議的決議舉行協議會,協調進行調查的各種事宜。台北州理蕃課於1月25~27日首先舉行協議會,其他各州、廳也陸續於3月上旬開會完畢。至於實際的調查工作,則未遑進行。蕃人所要地調查方面,則為了統一往後5年的調查步調,選定台北州蘇澳郡蕃地,進行嘗試性的共同調查。2月17日~3月1日,第1、2班共同調查蘇澳郡大南澳蕃地;3月2日以後,第1班仍然繼續調查大南澳一帶,第2班則轉往調查小南澳一帶。
因此,昭和5年度雖說是開始進行「蕃地開發調查」事業的第一年,但卻沒有從事實質的調查,而要到昭和6年度起才?正進行調查工作。對於蕃人調查來說,昭和6年度是首度的調查。在所要地調查方面,依原來預定之,第1班應調查台北州羅東郡、高雄州旗山郡及?東郡的一部分、花蓮港研海支廳;第2班應調查新竹州大溪郡、新竹郡、台東廳里瓏支廳,但一方面由於關係州廳的意見,一方面由於新竹州大溪郡????蕃將移住台北州文山郡???、????,必須對集團移住之諸設施做細密調查,因此調整了調查順序與分配。結果,第1班未調查台北州羅東郡而調查文山郡???、????,第2班也未調查台東廳里?支廳而調查台東支廳之一分區及大武支廳之一部份。
截至昭和7(1932)年2月為止,第1班調查了???、????及花蓮港研海支廳的一部份;第2班調查了新竹州大溪郡的一部分及新竹郡,另外還調查了原訂由第1班調查的高雄州旗山郡及?東郡的一部份。根據昭和7年(1932)初的估計,在昭和6年度結束之前(1932年3月底)第1班可完成研海支廳的所有調查。第2班則在加緊調查台東廳大武支廳及高雄州恒春郡牡丹社的牡丹社蕃新移住預定地。(註8)
從昭和5、6年度的調查實績來看,不但調查順序未能依照當初的預定,調查進度也嚴重落後。顯然此調查事業勢必不能按原定計畫完成,於是理蕃課必須考慮延長調查年限、改變調查方法甚至增加調查人手。結果,決定調查期限延長3年,調查人員也做了小幅度的增加,並且將調查項目的範圍限於集團移住計畫之根幹的重要事項,即「樹立各種開發可耕適地的計畫」。(註9)
調查方法變更的要點是:
(一)調查之範圍不再依原來之預定計畫,而改為實查現在田?及將來田?可耕適地之所在,記入1:50,000蕃地地形圖。
(二)田?面積,以上述1:50,000地形圖為基礎,實地踏查後?算之。但水田適地,應蕃人移住等之具體需要進行實測,製作1:5000地形圖。
(三)若駐在所等處有?往施設關係上足供將來施設參考之1:50,000以上實測圖時,利用之為實地踏查。
(四)認為有土性調查之必要時,便宜行之。
(五)蕃社現況調查之土地面積,各種生產調查等當該蕃社現況之各種資料,依原訂之計畫進行調查。(註10)
可見調查項目大為縮小了,甚至可以說除了蕃人調查(現況調查)仍然不變外,蕃人所要地調查已縮小為集團集住地的調查。
第1階段(即昭和5年度~9年度)的調查結果顯示:
一、蕃地內及山腳地方的蕃人所要地有243,924陌(公頃),可收容該當地域內總共93,598人當中的84,544人(以每人2,885陌計算),尚有9,054人必須在上述地域之外找尋移住地。(註11)
二、居住蕃人人口當中,人口過剩而必須移住他處者有11,872人,全社要移住者有18,236人,總共30,108人佔總人口之32%。
三、將來蕃人的居住情況,可分成三種:(1)依現狀繼續居住者有235個蕃社(佔蕃社總數51%);(2)因人口過剩而需要有部分人移出之蕃社有109社(24%);(3)整個蕃社都要移住者有113社(25%)。根據調查所得,三種蕃社的座落標高如下:
標高
|
定著蕃社(蕃社數、比率)
|
部份要移住蕃社(蕃社數、比率)
|
全社要移住蕃社(蕃社數、比率)
|
5,000尺以上
|
0
|
0%
|
1
|
1%
|
17
|
15%
|
4,000~5,000尺
|
8
|
3%
|
2
|
2%
|
39
|
35%
|
3,000~4,000尺
|
25
|
11%
|
12
|
11%
|
23
|
20%
|
2,000~3,000尺
|
48
|
20%
|
44
|
40%
|
19
|
17%
|
1,000~2,000尺
|
82
|
35%
|
31
|
28%
|
14
|
12%
|
1,000尺以下
|
72
|
31%
|
19
|
18%
|
1
|
1%
|
合計
|
235
|
100%
|
109
|
100%
|
113
|
100%
|
也就是說,定住蕃社及部份要移住蕃社,集中於低海拔,主要集中在3,000尺以下的低標高地;全社要移住蕃社,主要集中在高海拔,3,000尺以上的高標高地占了全數的70%。(註12)
第1階段調查之後,總督府必須開始為其認為應該移住的蕃社尋找移住適地,於是自昭和10年度起以3年延長期間進行移住適地的調查及設計。其調查、設計之項目,分別為:(註13)
(一)水田適地:1位置、地勢 2土性 3地形實測 4面積實測 5造田經費計算 6製圖
(二)埤圳:1位置 2水源、水量、灌?率 3平板測量 4高低測量 5橫斷測量 6設計製圖
(三)?適地:1位置、地勢 2土性 3面積 4適作物等
(四)果樹栽培適地:1位置、地勢 2土性 3面積 4果樹之種類 5交通狀況 6衛生狀況 7氣象要素
(五)牧畜適地:1位置、地勢 2土性 3面積 4牧畜之種類 5交通狀況 6衛生狀況 7氣象要素
(六)特用樹草適地:1位置、地勢 2土性 3面積 4栽培樹草之種類 5交通狀況 6衛生狀況 7氣象要素
(七)所要地境界調查:1三角測量 2平板測量 3製圖
延長3年期間的年度分配預定進度是:(註13)
昭和10年度:預定調查10處,其中已實查者有花蓮港廳玉里支廳之???.中平.清水.????、鳳林支廳????、新竹州大湖郡????(因故放棄調查)。前四處?昭和8年以來玉里支廳下八通關沿線?—??社、????社等9社布農族巒蕃奧蕃大舉下山移住之預定地;????則在昭和8年春,有台中州新高郡丹大駐在所管?的部份原住民遷入,於是將之規畫?自丹大駐在所管?移來鳳林支廳的千餘名丹蕃的水田預定地。此外,在此(昭和10)年度中,第1班調?台中少新高郡?????、?????,第2班調?台中州新高郡????、???—??。
昭和11年度:預定調?台北州蘇澳郡????、台中州東勢郡東?溪流域、高雄州恒春郡牡丹社、台東廳里瓏支廳???山西部、花蓮港廳鳳林支廳?????平林、研海支廳???—。
昭和12年度:預定進行台南州嘉義郡????、高雄州屏東?潮州郡山腳地、台東廳里瓏支廳山?、花蓮港廳玉里支廳山腳等各所要地的境界調?。(註13)
因網頁篇幅限制,故本文分為上、中、下三則呈現。
(註1) 本文為求行文順暢,多直接援用日本殖民時代的「蕃社」、「蕃人」、「蕃地」等用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