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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族吉哈拉艾農業文化景觀的價值辨識及其協同規劃歷程 本期專題 22 2015/08

文/李光中

李光中

 

一、緣起與問題意識

 

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舉辦的「聯合國第十屆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中,聯合國大學與日本政府宣布推動「里山倡議國際夥伴關係網絡(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for the Satoyama Initiative, IPSI)」。里山倡議中,將這類由農村居民與周圍自然環境長期交互作用下而形成的動態鑲嵌斑塊景觀,稱為「社會─生態─生產地景(socio-ecological production landscapes, SEPLs)」,在傳統農村有機生活智慧的實踐中,自然資源維持在生態系統承載量和回復力的限度下永續利用。並且在上述的交互作用下,維持了生物多樣性,更提供人類的生活所需(趙榮台,2010)。這類農業地景中,自然資源在生態系統的承載力和回復力的限度下,得以循環使用,當地傳統文化的價值和重要性也獲得認可,有助於在農村的經濟與糧食生產、生活與文化、環境與生態等三者之間,取得最佳平衡(UNU-IAS, 2010)。

 

「里山」一詞源自日文(英文譯為satoyama),「里」是村里家居,里山最初指的是圍繞村里家居附近的山坡林地。到了1970年代,里山一詞特定指圍繞農村周圍的次生林地,可提供傳統農村的薪材、香菇、箭筍、野菜、水源、落葉堆肥等生活所需。目前里山一詞又擴大涵蓋了農村聚落以及周圍環境的整體地景,諸如次生林、水稻田、果園、草生地、灌溉溝渠、池塘、牧場等多元的農業生產地景。如此說來,這些類似里山的地景並非日本獨有,而是典型的以水田耕作為核心的亞洲農業地景。里山倡議內容與近年國際間討論的農業生物多樣性保育、原住民傳統知識保存、農村生計、耕地活化等議題密切相關,希望促進全球各地著手於一般農村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的永續性行動(李光中,2014)。

 

國際里山倡議理念雖美好,重點要能夠實地實踐,融入國家與地方脈絡。台灣自2010年底引進國際里山倡議訊息,政府、民間和學術研究機構也開始了一些先驅性作為,然而如何將里山倡議之概念和作法,融入國內之可行制度設計中加以實踐,尚待研究。檢視國內現有資源保育相關法規中,與里山倡議「社會─生態─生產地景」有直接關聯者,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章「文化景觀」,其類別包括農林漁牧等地景,惟目前此類型之登錄案例甚少,大多著眼於歷史建物保存,尚未有以整體地景和在地社群參與的規劃方法,謀求兼顧在地居民福祉、文化及其生產地景維護。

 

文化景觀規劃和經營是一項新的概念,不同於傳統管制嚴格、排除人類活動的保護區,文化景觀強調在地社群活動與自然環境的交互作用。在地社群是文化景觀的作用者,而維護這種作用的永續性和完整性,乃文化景觀保全活用的要旨,因此必須採用以在地社群生活與文化為主體的規劃和經營方式。

 

里山倡議的「社會─生態─生產地景」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文化景觀」,亦與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保護區第五類「地景/海景保護區」之間,有相似之經營概念和目標,宜一併借鏡。本文秉持「全球思考、國家適用、在地行動」意圖,以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阿美族「吉哈拉艾文化景觀」之登錄和規畫歷程為例,說明一種融入里山倡議目標的IUCN第五類地景保護區,在國內實踐的可能作法。

 

 

二、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的協同規劃歷程與成果

 

阿美族吉哈拉艾聚落,是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的營造者以及名稱由來。豐南村是富里鄉最大村,面積約3,500公頃,吉哈拉艾文化景觀則位於豐南村鱉溪流域中最北邊之支流石厝溝溪流域,面積約1,040公頃,海岸山脈最高峰1,682m之麻荖漏山(新港山)即位於石厝溝溪流域的頂點。石厝溝溪的中、下游形成持續性有機演化的梯田、水圳和吉哈拉艾聚落之農業文化景觀,由26戶原住民聚落、水稻梯田、水圳、果園、次生林、天然溪流和天然林等鑲嵌地景單元所組成。其中梯田面積約有20公頃,水圳有六條總長約4,100公尺。

 

 

 

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的坡地梯田及鱉溪上游河谷。(照片提供/李光中)

 

花蓮縣文化局於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間,委託東華大學執行《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水圳與梯田文化景觀登錄先期作業暨管理維護計畫》(李光中,2012),希望透過東華大學研究團隊之協助,結合居民和專家共同參與豐南村文化景觀預定登錄地之資源調查與核心價值辨識,並促進在地居民討論文化景觀之登錄範圍。

 

在計畫執行期間,東華大學研究團隊依據協同規劃理論和行動研究法,透過參與式規劃的六個步驟(包括準備、討論、建立共識、行動規劃、實施和持續努力),與花蓮縣文化局合作舉辦了之四場在地公眾論壇,並促進多次社區內部之部落會議討論(圖1)。過程中居民認取了文化景觀的概念和價值觀,並自主成立「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管理委員會」和訂定《吉哈拉艾部落公約》,最後同意並主動提報該區列為文化景觀。2012年3月27日,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社區提案,並於2012年5月2日由花蓮縣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登錄為該縣文化景觀(圖2)。

 

 

 

 

吉哈拉艾文化景觀參與式規劃歷程的步驟 (2011年5月~2013年6月)

 

 

花蓮縣文化局於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間,再度委託東華大學執行《花蓮縣文化景觀富里鄉豐南村吉哈拉艾保存維護計畫》之規劃工作。該計畫之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5條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協助花蓮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訂定吉哈拉艾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並協助花蓮縣文化局擬定吉哈拉艾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

 

 

圖2 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登錄地位置及範圍圖

 

由於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為一常民生活地景,範圍內核心資源為水稻梯田和水圳,同時亦包括原住民聚落及水田上游之國有林地,土地所有和管理權屬涉及居民私有土地和林務局、農田水利會等部門。因此,文資法第55條第2項有關主管機關「進行監管保護」及「輔導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配合辦理」之施為,宜以社區本位的(community-based)的協同經營(collaborative management)模式推動,否則強以法規要求,極易引發居民反彈,何況文資法對於文化景觀相關規定並無強制性罰則。

 

 

本於上述認知,東華大學研究團隊在第二年計畫執行期間,提出了一項強化在地社群與公部門對話的制度架構(圖3):以在地社群自主成立的「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管理委員會」及其自主訂定的「吉哈拉艾部落公約」為主體,透過「權益關係者夥伴關係工作平台」之運作(一系列在地的正式及非正式會議),促進在地社群和公部門之間的對話,將公約內容融入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的里山倡議「願景─方法─行動」三摺法架構,並促成公約條文成為公部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之「吉哈拉艾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原則」之主要內容,而該原則隨後又成為「吉哈拉艾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擬訂的架構。

 

 

連結地方社區和地方主管機關以強化互惠關係的制度架構

 

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的協同規劃結果分析方面,首先,在調查、製圖吉哈拉艾文化景觀資源、評估核心資源價值與範圍、分析經營管理議題以及協助訂定原住民部落公約、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原則和保存維護計畫等工作中,研究團隊促進了公部門、學者專家、在地社區等的專家知識與在地知識對話,並將里山倡議三摺法融入其中,結果有助於增加權益關係者的知識資源;其次,透過研究團隊的協力,權益關係者夥伴關係工作平台成為以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管理委員會為主體,並結合文化景觀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政府和民間相關單位的重要溝通和決策機制,有助於增進權益關係者的關係資源(圖4);第三,在2011年5月至2013月6月期間,於在地社區所舉辦之一系列七次的權益關係者夥伴關係工作平台會議,逐步就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登錄議題達成共識,完成法定登錄作業,繼而共同擬訂該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保存維護計畫等內容。吉哈拉艾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之內容架構,大體遵循願景及目標設定、法規依據、策略規劃、工作項目與時程規劃、多元權益關係者投入(經費、專業、人力、物力等)、成效評估等步驟,其結果有助於累積權益關係者的行動能量。

 

 

 

圖4 權益關係者夥伴關係工作平台運作有助於增加關係資源

 

三、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的價值辨識

 

計畫執行期間,東華大學研究團隊與在地原住民共同調查和評估吉哈拉艾文化景觀資源及價值,除了參考公部門《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的登錄基準,亦增列「原住民族群文化價值」以及「自然保育價值」,分述如次:

 

(一)具原住民族群文化價值

本文化景觀之地名「吉哈拉艾」具有族群文化和自然保育意義:「哈拉」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台東間爬岩鰍」以及「日本禿頭鯊」之阿美語通稱,為早期本區阿美族部落先民由台東都歷海岸遷徙至本地後,以所發現之特有種溪流魚類而命名地名。據目前了解,花東縱谷阿美族雖然慣以生物命名地方,但多以植物命名,動物命名則罕見,而動物中以魚類命名地方者更為罕見,可能與部落由海邊遷徙而來之背景有關。吉哈拉艾發現文化景觀區包含原住民聚落、耕地和獵場,與石厝溝溪集水區相符合。而農業地景的維持並不僅關注農田本身,必須正視供應農田的溪流及山林。在地阿美族人七、八十年前便學習水稻耕作,引水灌溉是關鍵工作,同時也形塑出在地的水圳管理系統,此系統為保留歷史水圳和梯田重要之元素。

 

(二)具代表性與紀念性之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

石門圳穿鑿蜿蜒於本文化景觀登錄地「小天祥」峽谷堅硬岩壁,該圳闢建於1926至1928年,為民間原漢合作開墾範例,持續溉灌今豐南村吉拉米代約20公頃水田,造福鄉里,深具在地經濟價值。此外,石門圳闢建之設計和申請過程等史料具見於日本時代歷史文件—《莊陳仁外十二名埤圳新設認可?件》,更確立了該水圳的歷史真實性。其它位置較上游的五條水圳則由本吉哈拉艾部落居民隨移居拓殖過程中,利用農閒陸續自力開鑿而成,數處水圳行經陡坡和斷崖,現場仍可想見當時工程艱鉅之情貌,反映台灣後山早期水圳和水田開發的模式及特色。在社會制度方面,該區族人保留小規模的梯田景致,不便於大型農機具進入,多使用小型農機和大量人力,因此仍然保留部分阿美族農業文化中的同耕共食的傳統,正可解決鄉村地區人力不足之情況,支持在地農耕行為。以上從歷史資料和傳統文化保存層面,皆具有歷史與文化之代表性和紀念性。

 

(三)具自然保育價值

文化地景主要是受文化影響的產物,也常富涵生物多樣性和其它自然價值。許多有人類居住和利用的文化地景對自然保育也很重要,因為其中珍貴的棲地和稀有野生物的保育都有賴於傳統土地利用方式的持續。有些文化地景反映著永續土地利用的特殊技術,或是隱含了對自然的某種特殊的精神關係。阿美族的保育行為無法從單一面向理解,必須從日常生活的整體系統觀之,例如族人為保持農田水源的穩定性,農民每日巡視圳道和溪谷,確保山川沒有受到人為或自然的破壞,間接地維護著山區的自然生態,保護森林生物的棲地。因此,保護豐南村吉哈拉艾這類文化地景以及其中的永續生活方式,使其能夠與自然系統平衡發展,對生物與文化多樣性的維護是非常重要的。此外,透過辨識文化地景,給予我們機會去認識那些看似平凡實則超凡的地方,文化地景具有紀念這些默默無名的勞動者之社會意義。

 

 

(四)具時代和社會意義

文化景觀是國內外文化資產保存和維護的新項目和新趨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2年將文化景觀正式納入世界遺產公約的保存項目,指出文化景觀恰當地呈現「自然與人類的組合作品」。國內則自2005和2006年分別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首次將文化景觀納入文化資產的保存項目。本文化景觀登錄地的保存維護目標著眼於人與環境的共同福祉,可說兼具時代需求和社會發展意義。然而,由於文化景觀多位於居民生活之場域,文化景觀之調查規劃與保存維護過程勢必與在地居民之生產活動、生活習俗、自然資源之利用和保護等息息相關,可能互相衝突,也可能相輔相成,關鍵在於社區居民等權益關係人的共同參與,因此範例的建構具有指標意義。豐南村吉哈拉艾水稻梯田與水圳文化景觀之登錄準備過程採參與式的調查和規劃方法,納入了在地知識,促進了相關主管機關與部落居民之雙向溝通,也激發在地部落共識共決的傳統制度,進而根據以過去部落行政組織的想像,自主成立文化景觀管理委員會,訂定文化景觀維護之部落公約。使該區文化景觀之規劃過程以及未來的經營過程,有潛力成為國內文化景觀保存工作之良好範例,提供國內其它文化景觀地保存維護各階段工作之參考。

 

(五)具罕見性

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吉哈拉艾(石厝溝)文化景觀之登錄範圍為石厝溝溪完整流域,具有生態與地景的完整性。區內分布自然山林、溪流、次生林、果園、水稻梯田、水圳、池塘、聚落等多元地景鑲嵌斑塊,充分呈現由常民生活和文化與山林土地互動所產生之完整「社會─生態─生產地景」。國內現有(註:當時)34處文化景觀中,本區可能是唯一完整納入聚落社會、產業經濟和週邊生態環境背景之持續性文化地景範例。東部水稻梯田多分布於溪流沖積平原或河階平原上,本區近20公頃之水稻梯田則分布於丘陵坡地,順勢排列而下,具景觀之罕見性。此外,部分早期位於溪岸坡地開墾之田地荒置20、30餘年,耕種功能暫停,但小面積梯田及田埂邊坡砌石結構仍維持完整,田間亦多處保留原邊坡上的大塊石(隨溪流沖滾而下的都巒山層火山角礫岩),凡此恰可見證早期順應溪岸邊坡開闢梯田的景況。此類順應原始大自然地勢所開闢之小塊不規則梯田因後來機械化剷平合併而消失殆盡,而本文化景觀登錄地尚有數處保存,為東部山區早期水稻梯田之「化石文化景觀」範例,亦具罕見性。

 

 

四、結語

 

東華大學研究團隊有幸與在地社群和文化主管機關合作,執行兩年期的行動研究計畫,透過安排一系列的在地溝通論壇,促成吉哈拉艾聚落自主成立文化景觀管理委員會,並訂定該區之部落公約,從而同意將該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文化景觀。主管機關亦採納了在地部落公約的共識內容,融入該文化景觀正式的保存管理原則以及保存維護計畫。至今仍持續於在地舉辦夥伴關係工作平台會議,以推動及監測該文化景觀的保存維護計畫實施工作。本案例說明一種基於里山倡議相關概念架構以及IUCN保護區類別V(地景/海景保護區)的生活地景取向方法,能得到在地居民的歡迎,並且創設了台灣第一處以原住民農業文化的「生活地景」為核心資源的保護區新類型,也充實了台灣現行的保護區國家系統。

 

 

 

 

 

【經典補充包】 

阿美族吉哈拉艾聚落位於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與下篇文章所報導的地點「馬太鞍」於日治時代同樣轄屬花蓮港廳。本區域的耕作早期以陸稻、小米、甘藷、芋頭為主,到日治時期才出現水稻、甘蔗、瓜、豆類等,日本總督府於1901年組成「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所出版的諸多調查報告之一《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阿美族、卑南族》中正記錄了1915~1920年間的農業變化。

在水稻傳入之前,阿美族選擇耕地的第一順位是肥沃平坦的土地,黑土最佳,並不特別考慮水利,甚至忌諱近水的濕潤地,覺得沒有太多利用價值,只能種植水芋,直到水稻傳入之後,才反以水多、地質普通的地方為中等或上等耕地。值得一說的是書中特別記錄了「本族番民已進入農耕時代,他們深深愛惜土地,所以絕對不見廢棄耕地之例」,如今百年過去,此段文中深意更是發人省思。

 

【作者介紹】

李光中

 

現職為國立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副教授,研究教學聚焦於地景—在地人與在地環境的互動,賴著富里鄉豐南村阿美族聚落快10年還不走。本文作者群包含:李光中、藍姆路·卡造、許子翊、江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