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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時期涉外事件 本期專題 21 2015/06

文/康培德

康培德

 

荷蘭時期臺灣南島語族(含今日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的「原住民族」,以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認定、通稱為「平埔族群」的人群)的涉外事件,從事件本身性質來看,可約略分為戰役、結盟、主權紛爭與移轉,以及滅族等四類;當中,結盟、主權紛爭與移轉、滅族等涉外事件大多與戰役有關,以下即透過戰役發生的約略先後順序,討論荷蘭時期臺灣南島語族的涉外事件。

 

依照年代序記載的重要戰役,16296月,臺南一帶的麻豆社為了維持自身在臺灣西南平原霸主的地位,對前來訪視的荷蘭東印度公司長官訥茨(Pieter Nuyts)等一行人發動突擊,造成63位荷蘭士兵陣亡。之後,東印度公司調派230名武裝士兵襲擊麻豆社的盟友目加溜灣社,促麻豆、目加溜灣等二社派代表至公司在臺首要駐地大員(臺南安平一帶),與公司議定停火協議;此為1620年代最主要的二場衝突戰役。

 

1630年代上半,東印度公司為報復先前小琉球人殺害遇難的海船金獅號(‘t Gouden Leeuw)船員,於1633年聯合蕭?社與新港社,一同對小琉球人出兵,並開始逐步對小琉球進行人口淨空政策。

 

1635年底至1636年初,東印度公司為了確立在臺灣西南平原的霸權、報復先前荷蘭人遭殺害,以及協助其盟社新港社對抗其南方的敵人等各種原因,與新港社合組聯軍,先後出兵麻豆社、阿猴(Taccareiangh)社、蕭?社。此戰役結束後,東印度公司除了確立在臺灣南部平原的霸主地位,要求歸順、結盟的部落移轉其主權給公司外,並造成周邊部落聞訊後接連要求與荷蘭人締和,加入東印度公司盟友的行列;當中即包括恆春一帶的瑯嶠(Longkiau)君主勢力、嘉義一帶的他里霧(Dalivo)、阿里山(Jarissang)、猴悶(Tossavang)、打?(Dovoha)等社;此時,全臺累計共有57社與東印度公司締和。

 

1630年代下半,東印度公司除繼續對小琉球進行清鄉,將整個島上原有的南島語族人口淨空,並於1639年起出租給華人謀利外。1637年起,公司先後對雲林一帶的虎尾?社勢力發動二次戰役,起因是虎尾?人與其華人盟友,與受公司保護的華人獵人、漁民起流血衝突。東印度公司與虎尾?社間的戰爭,直到1642年年底公司與虎尾?社第四次戰役結束後,荷蘭人方將雲林一帶的部落納入其勢力範圍。

 

1638年初,荷蘭人為了尋找傳說中的金礦產地,派兵進入臺東一帶。此行於途中與太麻里社交戰,並進入卑南(Pimaba)社與其領袖Magol達成和平協議並結盟,開啟了荷蘭人與卑南社人共同統治東臺灣的局面。

1640年代是全臺平原地區所有南島語族部落都與東印度公司有所接觸的年代。164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將西班牙人勢力逐出北臺灣,同時也拉開公司與北臺灣南島語族互動的序幕。1644年,東印度公司部隊自蘇澳登陸蘭陽平原,與屬噶瑪蘭人的掃笏(Sochel-Sochel)、奇立板(Kakitapan)等二社交戰,交戰理由為該二社拒絕歸順公司並繳納年貢。

 

至於南臺灣與東臺灣,1642年底,公司即因與原本的盟友瑯嶠人間產生間隙,而與瑯嶠君主的勢力交戰,事後荷蘭人並出兵據說收容瑯嶠君主本人與其兄弟、隨從的知本社,戰後並下令知本社遷往知本溪一帶的平地。同一年,東印度公司為了報復卑南駐地人員遇害之事,出兵征戰臺東一帶的呂家、大巴六九等二社,並繼續揮軍北上探查傳說中的金礦。東印度公司的金礦探查動用大規模武力一共三次;另二次是1643年與164546年間,先後與花蓮的馬太鞍(Vadan)、沙基拉雅(Saccareya)等社交戰,戰後公司派駐東臺灣的人員即北進到花東縱谷中段的掃叭(Sapat)社。

 

164445年間,東印度公司開始對中臺灣勢力最強大的大肚王轄下部落發動攻擊;164410月先針對位於臺中的水裡(Bodor)、位於彰化的半線(Pasua)等社進行焦土。隔年1月,公司為了打通大員至淡水、雞籠間的陸路交通聯繫,繼續對沿途與公司敵對的勢力用兵;此戰役讓大肚王勢力與公司的公開對敵正式告一段落。164547日,大肚王甘仔轄(Takamacha)前來臺南赤崁參加針對高屏地區部落辦理的南路地方會議,與公司以瑯嶠條約為藍本,簽下類似的條約。當時與會的大肚王轄下部落代表,有來自南投的北投(Tosacq)社,來自臺中的?霧?(Babosacq)、斗尾龍岸(Abouang Oost、烏牛欄(Abouangh West等社外,還有已脫離大肚王轄下、位彰化的大武郡(Tavacul,及之後併入大武郡的Terriam社。會議中,大肚王甘仔轄與甫於年初與公司締約的瑯嶠君主Tartar,同列荷蘭東印度公司長官左右,正式完成對東印度公司的歸順儀式。

 

1640年代,東印度公司為了確保華商能將貨物運抵臺灣,而非運至呂宋島賣給剛自北臺灣逐出的西班牙人,開始進行馬尼拉航道的巡弋任務,除了登陸呂宋島探查,也探勘蘭嶼,並於1645年二度派兵登陸蘭嶼,對部落焦土後離去。公司一度考慮採取小琉球模式,淨空島上原有住民,不過事後並未執行。

 

同樣也是在1640年代,東印度公司為了維持數條通過大武山區、往來臺東與屏東間的陸上交通路線,開始與沿線部落結盟,並將其置於公司的影響力之下。不過,仍有不願與公司結盟的部落,對荷蘭人與其盟社交戰。如164647年間,力里(Tarikidick)社即對東印度公司部隊和公司盟社起兵,失敗後部落遭到焦土。之後於1648年,力里社又結合爪覓(Quaber)、士文(Suffungh)等社對抗公司及其盟社。也約略在同一時期,望門立(Barbaras)等社也起兵與荷蘭人交戰。這些發生在大武山區的戰爭,因位處山區,東印度公司縱使戰勝,亦難以臣服當地部落。往往戰事時而再起。其實,中央山脈的地理特色,不只讓部落具備與東印度公司武力對抗的優勢;一六五年代,尚傳出大文里(Tarawey)、礁嘮其難(Kassalanan)、毛系系(Masili)、望仔立(Vongorit)等社對抗公司的勢力。

 

從上述荷蘭時期臺灣南島語族的涉外戰役中,可約略看出部落與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結盟,事後往往轉變成其部落的對外主權移轉為東印度公司所有,與今日國際社會認定的結盟概念不盡然一樣。當時各部落之所以願意歸順公司,與荷蘭人結盟,除了受制於東印度公司的武力外,還有其他動機。如小型部落多為了尋求公司保護,避免強大部落的攻擊。也有企圖透過與荷蘭人結盟,對抗其原有的宿敵;如新港社即藉由歸順東印度公司,以對付其周邊的麻豆社與阿猴社勢力。不過,在眾多的結盟案例中,結局最例外、也是最特殊的是臺東的卑南社。1630年代的卑南社,原本在臺東平原與知本社,以及山麓下的魯凱族大南社分庭抗禮。臺東平原北方又有一稱作里?的部落與其抗衡。因為東臺灣距離東印度公司在臺據點臺南安平一帶過遠,卑南社透過與公司結盟,成為東印度公司在當地的代理,並與荷蘭人一同出動武力在周遭地區擴張其影響力。除了讓知本、大南等社勢微,瓦解里?社在花東縱谷南段的勢力外,卑南社勢力最後還一度擴張至花蓮秀姑巒溪口的阿美族部落。待東印度公司為隨後入侵的鄭成功勢力逐出臺灣後,卑南社依然繼續扮演公司代理人角色,維持東臺灣霸主的地位,繼續管控臺東一帶其他部落的住民達二百多年;例如後世所稱的卑南阿美,需向卑南人繳納貢稅的習俗,多少即起因於此。

 

主權紛爭與移轉部分,與戰役無關、但值得一提的是一般學術界通稱為濱田彌兵衛的事件;此事件涉入的臺灣南島語族是新港社。背景是荷蘭東印度公司於臺南安平一帶蓋商館,對出入當地的貿易商課稅前,已有日商、華商出入當地從事轉口貿易,並與住民交易。東印度公司為後到者,其課稅作為引起其他貿易商的不滿。1625年,公司駐臺長官宋克(Martinus Sonck),因日商拒繳公司要求的稅款,乃下令沒收部份日商購自大明國的蠶絲。此作為導引發當時壟斷日本海外貿易、幕府將軍勢力下的商業代表,及長崎代官的不滿。日方為了抵制東印度公司,除刁難荷蘭人在日本的商業活動外,部份地方代官乃邀主要是新港社人的臺南一帶住民,赴日本呈獻主權,以圖削弱東印度公司對日商征稅的合法性。不過,當時德川幕府並未接受,只款待新港社代表一番,並致贈禮物後,即送其返臺。16284月,代表乘長崎代官末次平藏(Suetsugu Heizo)的商船與新港社人回到臺灣。東印度公司得知該船武裝強大,不准其靠岸。船長濱田彌兵衛與隨員上岸交涉,卻遭公司長官訥茨扣留,要求解除船上武裝,交由東印度公司代管,離臺時始能歸還;從日本回來的16位新港社人則被捕入獄,在日本獲贈的禮物也一併沒收。公司與日商的交涉,延誤了日船乘季風前往大明國的時程,東印度公司甚至直到最後都不許對方返回日本。長官訥茨的計畫是,先留住日商,直到載滿蠶絲的荷蘭商船從大明國抵臺,以免日商因未取得貨品、空船返日,而對荷蘭人不滿;另一方面,也意圖將公司轄下的臺灣商館提升為轉口貿易中心。到了629日,濱田彌兵衛率員到長官訥茨住處交涉離臺,被拒後乃將訥茨等擄為人質。雙方談判至74日才和解,日方釋放訥茨,荷方除准許日方離臺外,尚需釋放被捕的赴日新港社人,歸還其獲贈的禮物,並賠償日方這段期間無法前往大明國貿易的損失;此即所謂「濱田彌兵衛事件」的來龍去脈。此事件因牽涉臺灣島或至少臺南一帶的主權歸屬問題,因而當時前往日本一遊的新港社要人理加(Dicka),1650年辭世時,荷蘭人乃稱他為一差點受封為「臺灣王」(Coninck van Formosa(註1) 的人物。



(註1) 17世紀以來,歐美國際間即以福爾摩沙島(Formosa)稱臺灣,福爾摩沙人(Formosans)稱臺灣南島語族,明清時期自中國移入的人口則稱華人(Chinese),以區別臺灣南島語族係不同於華人的民族。此慣用法在日本統治臺灣時亦沿用至20世紀。當時在地圖標示、官方外交文書、新聞發報、旅遊報導等資料中大多如此。直到二次大戰結束,中華民國政府接管臺灣後,為了透過用語、命名等文化象徵來確保其國族、領地的完整,乃要求國際社會禁用此慣用法。

 

【作者介紹】


現職為國立東華大學臺灣文化學系教授兼主任,著有《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荷西明鄭時期)》、《殖民接觸與帝國邊陲──花蓮地區原住民1719世紀的歷史變遷》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