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矛盾:以泰雅族及布農族女性為例
本期專題
第11期
2013/10
文╱謝世忠、劉瑞超、楊鈴慧
【編按】泰雅族、布農族為父系地位顯著之社會,在傳統繼承、婚姻制度中,女性既無繼承權、亦無自決權,宛如被遺忘的一角。如今,隨著時空的移易,當部落中的傳統習俗與認知逐漸過渡到現代的法律框架之下,這些原住民女性與其部落會產生何等的拉扯與變化?本文特別摘錄數則田調訪談實錄,她們的陳述,鮮明地呈現出「族人律法」與「國家法律」間多元互斥的處境。
泰雅舉例
在田野訪談中,我們常可聽見族人言談間提及的gaga,其實就是泰雅的整體文化規則,也可說是泰雅族的「法律」,族人在生活中學習,日常行事也依其運行。
雖然不是每位族人都清楚能以「律法」或「法律」一詞來界定和體認部落社會文化運行的規則,以及人際權利義務關係等,但提及這類事務運作邏輯時,族人總直接提出gaga作為依歸。87歲的文面女性耆老CWS在談到當部落發生失序的事情時,這樣說道:
包括偷竊、打人、殺人、虐待老人公公婆婆之類等等,不會讓事情一直擺在那裡不管,一定會處理。部落有耆老、族老,他們會為此開會,共同商討事情如何來處理,找到解決方案並取得共識之後,公佈處理。事成之後,舉杯向祖先報告事件和處理情形,求得人和神的體諒共識。但如果事件是很嚴重,除了依照會議程序之外,也會有賠償的動作,賠償給對方。對方收到賠償的物品之時,祇是在形式上收一點,然後如數再還回去。如果有人偷竊、犯法者,經過開會討論,罪很嚴重到賠償之時,就用賠償儀式,儀式中先請受害一方一大杯(酒),然後把賠償金交給他。他也不祇是形式上收一收,然後又退回去。這種處理方式,我從以前就知道,就有這個gaga。
進入現代國家體制後,族人生活面臨各類國家法律,對國家法律已然有一套體認,並與自我gaga對照理解。但當gaga律法碰上絕對優勢的國家法律,族人或也有一套理解及運作方式。70歲的YUP是象鼻部落女性耆老,長期在山上從事務農工作,談到泰雅的「法律」,她說:
例如偷竊案,我們會由頭目和智者(ba’sa inlungan)來判決,這就是法律,怎麼會沒有呢?那個我們是用來維繫這個泰雅社會,不可以偷竊,不可破壞別人的東西,不可以打人……。帶著酒,由族(長)老帶領去做和佬,透過酒,只要能坐下來談,一切都好辦。大問題時,一定先醃山肉,製作米糕,山肉、米糕、自釀的米酒,三樣東西在一起,就可帶去解決大罪的賠禮。……大部分我們的gaga和現代法律是沒有什麼衝突,因為有問題時,在部落中就已經處理掉了,由部落長老長輩出面解決,輪不到派出所了,不會去麻煩警察,也不會去麻煩別人。因為問題發生,是一件很羞恥的事情,他們會設法掩藏遮蓋地自行處理,家長一定是帶長老們帶著禮品到被害者家中談判協調,家長會顧到小孩子的未來,盡量替小孩挽回面子。出問題時,會先找自己兄弟幫忙,進行私下和解,這是我們的gaga,沒有上法院的,上法院是現代的事情。上告法院,等於是殺死對方一樣了。
國家法律中牽涉到財產繼承的《民法》第五編〈繼承〉之條文,其繼承順序與泰雅傳統完全不同,更無限制繼承者性別優先權利。此一基於兩性平權概念的法條,反映出今日臺灣社會大致風氣,使得女性族人得以據此爭取自我權利。只是,傳統律法面對國家法律,設若缺乏漸進且適當的調和機制,便容易產生衝突。以下是一位80多歲的媽媽,面臨嫁出去女兒返家索討分產的例子:
我們是屬於Pilin的家族,Pilin是我丈夫,已過世很多年了,我們生有四個男孩和二位女孩子。兩位女孩中老大嫁給湖南的外省人,老二嫁給浙江的外省人,分別住在豐原和東勢;男孩之中,長男P住在山上,他管理耕作所有的土地。老二在南投當醫生,老三和老四都在高雄工作,生活都算小康。我先生過世之前都已經把土地分配好,都是分給四個男孩,P是做工做農又是照顧我們,因此他的份自然而然最多;女孩子部份,我和先生祇有在交通便利,靠近部落的路旁,分可以蓋房屋的一點土地,好讓她們將來有想回部落的時候可以在那裡蓋房屋。當初,一切都平安無事,風平浪靜,老大P辛辛苦苦經營所有土地,種植水果甜柿,也稍有成就,每年的甜柿也長的很多,生活還可以。一直到五、六年前,當政府的政策,可讓嫁到漢人的原住民女兒恢復母姓恢復原住民的族籍時,就開始有了問題。恢復原住民身分可以享有許多的優惠優待等等,許多嫁到漢人的原住民女孩子就申請恢復族性恢復原住民籍。大女兒Y和T知道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政策之後,就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族籍的恢復,不僅她們自己恢復族籍,也從子女當中挑選一位跟從母姓,也成為泰雅族原住民身分。二位女兒恢復族籍之後,也把戶籍搬回部落,她們向我說:「我們現在跟從母姓,恢復原住民身分了,而且我們的戶籍也搬回部落了。媽媽,至少分一點財產給我們吧!」,嫁給外省人的二位女兒回到部落之後,動不動就會問我要財產,為了這個事情我心裡煩,頭又痛,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因為以前的土地都已經分配好了,外面回來的女兒常向我提土地事情,令我非常頭疼,不知如何是好。
這兩位女兒都是60多歲的婦女,初期也接受父母的分產安排,後來因國家政策改變,為了各自子女的優惠福利等,恢復族籍本無可厚非,也很自然。但長居山上的媽媽,依照傳統律法,早已將財產分給四個兒子,如今面對女兒的追討,顯得相當為難。為此,身為長子的P頗為不滿:
明明她們都已經嫁出去了,都在外面生活打拼,她們子女大了也都有正常工作,收入很穩定。而我這個在山上工作的,每天到園裡工作,拼著勞力才能勉勉強強混一口飯,現在她們恢復原住民身份,之後她們就向媽媽要求給土地,這件事怎麼可能?女孩子不是嫁人,嫁出去了就沒有那個權利來要求父母給土地的,沒有這個gaga的。就因為這個原因,當姊姊向媽媽要求財產時,我直接和姊姊幹上,對她說:「你們已經嫁出去了,你們憑什麼回來要土地?怎麼一點點gaga的概念都沒有呢?」也告訴她們:「恢復族籍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是應當的;至於那些地,那都是父母親在好久以前已經分配好了,你們還來說什麼?何況我現在手邊的土地(財產),那都是父母親在十幾年前分配給我的,從那時候起,我就已經開始耕作,辛辛苦苦把園裡整理開挖,種了甜柿,到現在才有結果實,那些都是這幾十年來我血汗拼下來的,我才不會把這些地方分給你們的,哪有這麼樣的道理。」以往的祖靈祭,家族都會合一辦理,嫁出去的姊姊們也會帶家眷一起來辦理。今年她們就沒有了,她們只到墳墓去掃墓祭祖,結束之後就直接回去了,也好!我們泰雅族本來就是一個以男性為主的父系社會,嫁出去的女兒還干涉什麼!
長子以相當嚴厲的態度認定姊妹們違反了傳統gaga,也堅持泰雅是一個父系社會,女性無權干涉,並進一步質疑姊妹及其兒女恢復族籍的動機。面對長子的堅硬態度,大女兒不甘示弱表示:
嫁出去的女兒就不是Pilin的小孩了嗎?
二女兒則試圖以符合國家法律的現實,替自己行為找到正當性,她說:
要知道喔!我們已經恢復母姓,恢復Yabaw家族的族籍了,而且我們自己的戶籍都已經搬回部落,我們也有門牌號碼了呢!孩子也已經是原住民身分了呢!我們現在是Pilin‧Yabaw的家族成員之一了,我們為什麼就不能擁有一些家族的財產呢?我們也是爸爸媽媽的小孩呢,是和他們兄弟一樣的呀!
2001年「原住民身分法」公告實施以後,以往因通婚而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依法可申請恢復原住民身分,所生子女亦可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性,取得原住民身分。這項政策使得許多失去身分之族人(多數為女性),再次回復原住民身分。此點即是上述案例兩位已婚多年女兒返家分產的背景。當然,男女平等分產的想法,已然在她們心中養成,而合法恢復原住民身分,更是予以落實的有利方法,但在同時,卻也造成抱持傳統男性繼承觀念之母、兄兩方的困擾與反彈。
布農舉例
森丑之助1913年對外演講時提到:「布農族維持大家族制度,最多有六、七十人,甚至八十人的大家族同住在一間大屋內。他們能夠長時間勞動,家中貯藏的穀物可以維持三年。」【註1】。
大家庭確實是布農族重要的社會文化傳統,事實上,不論農耕、狩獵或防禦,人力多,即代表勢力大,因此,族人並不喜歡分家。他們總認為家族人多即佔優勢。佐山融吉採集到了某位族人的話:「一旦分家,就不能參與獵物的分配,一定會發生生活上的困難。」【註2】馬淵東一也說,傳統布農人深信家的大小,決定財富多寡,故族人偏愛家族聚居。【註3】
此一大家庭制度,到了當代有了新的轉變。1966年謝劍在花蓮馬遠村丹社群,以及丘其謙在南投潭南卡社群的調查顯示,每戶人口分別為6.85與5.75人【註4】。此一數字顯然已低於日治時期的紀錄。分家頻率高於從前,應為戶口減少主因之一。到了晚近,核心家庭之數量已超過原有的大家庭。
本研究的田野訪談,亦有報導人道出家庭結構變遷的親身經歷。AUM出生於1948年,從寶山部落嫁到桃源部落,年輕時為大家庭,多人共居共食,現在則僅與某一兒子同住。
我嫁過去時公公婆婆已經去世了,但是夫家當時還沒有分家,所以大家都還是住在一起,妯娌間就會有很多問題,大家住在一起有些妯娌很勤勞有些很懶惰,但是大家是不會吵架,因為家裡還有長者──大哥,大哥會指揮家裏大大小小的事情,只要大哥說一就一,大家都不敢違抗的,這是現在的家庭已經看不到的生活情況了,現在大家都會為著家產你爭我奪的,跟以前的情況實在差太多了。
目前我有四個媳婦一個女婿,但因為兒子太多了大家又在不同的地方工作,所以我們已經分家了,目前只有二兒子跟媳婦跟我住在一起,其他的都在外地生活,也感覺很輕鬆啦,起碼大家沒有住在一起,沒有所謂的婆媳不和的問題,也沒有妯娌間的嫌隙,現在的布農家庭生活已經跟以前大家庭的生活方式不同了,應該說大家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對於家中長輩的話有些也都不會放在心裡,所以這樣也好啦,大家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比較不會吵架。
布農族行一夫一妻制,婚後採從夫居。不論任何時期的訪談資料都顯示,族人無法接受多偶制的婚姻,他們認為那樣的婚姻,違反禁忌,將導致不幸事件發生。再者,族人認定女子必得外嫁出去,否則將絕子絕孫。因此,傳統上未曾發生招贅婚之例。【註5】
布農族的禁婚範圍相當廣泛:1.同一聯族成員不可婚;2.母親的父系氏族不可婚;3.當事人雙方母親屬同──父系氏族者不可婚。岡田謙1938年的田野調查發現,族人確實遵守此一嚴謹的規則,無人敢違背。再加上傳統的婚姻乃由父母安排,自是無違背禁忌之可能性。以下是出生於1950年代女性族人的說法。
那時候的時代,我們布農族的女孩哪能自由戀愛,門都沒有,也不是媒人介紹的,我們布農族的婚姻應該就是以父母的意思為意思吧,往往就是男方的父母,如果他們有男孩到了適婚年齡的話,他們就開始物色可以嫁娶的女孩,找到了,往往就由父母到女方家的父母說親,向女方父母說明來意(布農族說的ma si ngav)。而且布農族的ma si ngav雖是說相親,但是帶有強迫性質的,第一次的時候女方家不答應,但是男方家會不死心的一次、二次或更多次的繼續來相親,直等到女方家答應為止。除非女方家死也不答應,才會知難而退,而且只要女方家父母答應就行,女孩願不願意是不管的,這是布農族早期相親的做法,當然現在已改善很多了,女孩都可以表示自己的意見,也可以自由戀愛了,至於我當然是父母親當時的意思才結婚的(IAS,女性,57歲)。
到了戰後,禁婚原則開始出現鬆動,1970年代已發生數例同聯族成員結婚之案例。就目前所蒐集到的田野材料,第一位與外族通婚的例子是出生於1954年的AUM,她在高雄工作時,結識具外省第二代身份的先生,這一段異族聯姻受到長輩的強力反對:
所以我們算是戀愛結婚的。當然家長很反對,因為當時大家的婚姻大都是父母親決定的,所以我自己決定的婚姻,然後又不是原住民,我父母親當然生氣,生氣到我先生跟我公公第一次到花蓮卓溪鄉我老家提親時,把他們帶的東西都丟到門外,當時我公公也很生氣,因為受到不禮貌的對待,後來可能因為拗不過我們,所以就順利結婚了,但就沒有用布農族傳統的訂婚儀式殺豬,直接就在飯店請客。
由於文化差異之故,這些異族通婚者,從一開始談論婚事,到婚後共同生活,都曾遭遇到因雙方慣習不同而產生的衝突。
我是嫁到屏東縣來義鄉排灣族的。像我們布農族訂婚時要殺豬來宴客,但是男方家只願意出1條豬及送喜餅,1條豬怎麼可能夠分給親戚啊,而且布農族的老人還是很傳統,不喜歡收到喜餅,感覺訂婚一定要殺豬比較像有訂婚,尤其我們(Ismahasan)家族人數很多,除了本鄉的之外還要分給桃源鄉的家族,所以光是為了幾隻豬,雙方家長就已經互不高興了,到了要談結婚的細節後更多問題,例如布農族結婚是在女方家先宴客,而且辦桌的錢要男方家出,但禮金女方家收,我先生家人當然不能接受,所以我們婚事就一拖再拖,但是因為當時我已經懷孕了,所以我跟我先生只好去公證結婚。
排灣族跟布農族最大的不同就是語言啦,語言一點都不能通,要學他們的排灣族語也有點困難。還有飲食習慣不同,他們會吃醃肉,就是把那生的肉用鹽巴或是小米,裝在瓶子裡悶熟,那味道真的是怪的可以,他們都用醃肉配飯吃,我光是聞到那個味道就很受不了,但是他們就特別愛,還有結婚方式不一樣之類的,還滿多的不一樣的地方(SBA,女性, 36歲)。
我跟我先生是在桃源鄉認識的,他當時是做工程的,就剛好有接到桃源鄉的工程,所以就這樣認識了。我父母親當然一開始會反對啊,畢竟嫁給漢人一定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應該是說怕我嫁過去會被公婆欺負吧,我先生那邊我就不知道有沒有反對,我沒有問也不想知道。訂婚時一樣用我們布農族的儀式,大概殺了12頭豬吧,而結婚的話就用他們漢人的儀式,但又因為我們家在山上怕迎娶時辰來不及,所以迎娶時我們家人是前一天是先去飯店住,他們是去飯店迎娶我的(AUH,女性,36歲)。
我們布農族結婚時沒有所謂的歸寧,還好我先生的家族沒有什麼反對,訂婚時是依照我們的習慣殺豬,結婚時也是在我們家先舉辦,然後再去男方家請客。比較不一樣的地方是在多納請客時,我們是用傳統的禮俗,我是穿魯凱族的傳統服飾坐在竹子搭的轎子上,被抬進婚禮現場的。然後喜筵大概到下午二、三點族人就回家穿他們的傳統服飾一起跳圍舞。當時剛好部落有人家在辦喪事,所以沒有跳舞跳好幾天,只有到那天晚上12點就結束了。那是十幾年前的事了,現在結婚都不會連跳好幾天或是跳到半夜了,畢竟現在大家都有固定的工作,隔天大家也必須工作,所以現在都早早就結束了,沒有像以前這麼熱鬧了(AUW,女性,36歲)。
(本文摘錄自《原住民族女性的律法脈絡──三個高地族群的比較》一書,2009,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出版。本文作者謝世忠為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教授,劉瑞超、楊鈴慧現為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註釋
【註1】楊南郡譯註,森丑之助,2000,《生蕃行腳:森丑之助的臺灣探險》,臺北:遠流出版社。頁95-96。
【註2】余萬居譯,佐山融吉,1919,《蕃族調查報告書:武崙族》(前篇),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頁248。
【註3】戚長慧譯,馬淵東一,1974,〈布農族親屬稱謂的奧瑪哈類型趨勢〉,收錄於黃應貴編,《臺灣土著社會文化研究論文集》,臺北:聯經出版社。
【註4】謝劍,1966,《馬遠丹社群布農族的親族組織》,國立臺灣大學考古人類學研究所碩士論文。丘其謙,1966,《布農族卡社群的社會組織》,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註5】同【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