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初期「蕃人」法律問題舉隅
本期專題
第11期
2013/10
文╱黃得峰
日治時期,蕃界仍為「法外之地」,法律上「蕃人」被視為「非人」,基本上加諸於「蕃人」之犯罪行為,法律不予追究,「蕃人」之犯罪行為也無法循法律程序加以制裁,但由以下案例,可見在實務中會出現疑義或矛盾的情形:
例一
明治42年(1909)入嫁漢人劉清為妻之卑南族「蕃人」Tokuo偷食鴉片煙膏並提供予同卑南族「蕃人」Suyo(林懈之妻)吸食,臺東廳長認為該兩人入嫁本島人為妻,其開化程度已與本島婦人無異,故擬依據臺灣鴉片令,對兩名蕃婦施以簡易處分,案經請示臺灣總督府,而臺灣總督府也認為雖然蕃婦並未因入嫁異種族人而改變其種族血統,但不應以身為「蕃人」之理由,而被無限期排除在法律適用範圍之外,故同意臺東廳所請。
臺東廳長擬依據臺灣鴉片令對兩名「蕃婦」施以簡易處分,案經請示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檔案000111180380230)。(圖片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例二
明治44年(1911)11月9日,「蕃人」出草襲擊在叭哩社支廳轄內濁水溪旁的第32腦?,腦丁奮力應戰,射殺「蕃人」兩名,並遵照警察官指示將屍體掩埋於腦?附近,之後腦丁劉守錦、劉廖雙傳、陳海、鐘阿意等人因迷信吃生蕃肉可免受「蕃人」殺害,於11月11日前往挖掘其中一具屍體,切取其四肢,攜回腦?食用。案經檢察官提起刑事訴訟,初審認為蕃人不具備法律人格,殺害「蕃人」或毀損「蕃人」屍體並不構成犯罪,因此宣告無罪,但覆審法院認為不論是否具備法律人格,仍應視為自然人之屍體,故推翻原判,改處被告各懲役15天確定。
覆審法院推翻原判,改處被告各懲役15日確定(臺灣總督府檔案000111180590378)。(圖片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本文轉載自《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62期;本文作者為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整理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