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布農族歷史文化看東埔一鄰抗爭事件
本期專題
第10期
2013/08
文╱海樹兒‧犮剌拉菲
1987年是臺灣原住民族運動史上,街頭運動最多、議題最令人震撼與悲痛的一年。當年發生的原住民族運動,有3、4月間的東埔布農族挖墳事件;原權會同彩虹婦女事工中心發動抗議「販賣人口」華西街大遊行(原住民的雛妓問題)【註1】; 5月11日,鄒族青年湯英伸案;6月19日,抗議國安法第五條的示威抗議;7月18日,瑪家文化園區之成立示威抗議。其中,東埔布農族挖墳事件及華西街大遊行,是原住民受辱最深的當代民族社會問題,至今回想起來,仍難平復悲痛心情。
布農族郡社女子與孩童。(攝影╱鳥居龍藏)
Tunpu(東埔),布農族語意謂「斧頭」,是布農族在陳有蘭溪上具深遠歷史意義的Asang(部落),也是離布農族洪水神話傳說中、族人逃避之處Usavah(玉山)最近的部落。這裡是出產臺灣高山嚮導最多的地方,國內有名的登山專家吳玉龍(Tahai Takistahaian),即是出身於這個部落的族人。東埔部落屬於Bubukun(郡社群),民風純樸,尤其在東埔觀光化以前,除了登玉山、走八通關越嶺道路會經過該地而較能為登山客所知外,極少人會注意到這個原住民部落。直到1985年玉山國家公園設立後,本地觀光客大量增加,進駐的旅社飯店也愈多,其建築物越蓋業高。然而這些觀光生意,絕大都是由平地人所經營。
東埔挖墳事件
陳麟先生曾在1987年5月《人間》雜誌對東浦一鄰事件有過深入的報導【註2】,本文摘錄整理事件之梗概如下:
東埔村的布農族,自日治時期以來,就使用一塊編號為東埔段604號的山坡作為祭葬之地,此地名為「信義鄉二號公墓」。1986年的3月、6月,東埔鄉公所與南投縣政府分別在其旁立起廢止與遷葬的公告,以「本墓地編定為東埔風景區,觀光旅社區;基於風景區觀瞻及地方繁榮實須廢止」為由聲明。
1987年3月1日週日上午,東埔村布農族人大多數上教堂做禮拜,此時,有受雇之工人在未通知墓主家屬的情況下,直接挖掘該墓地。直到下午三點,家屬聞訊趕來時,才發現現場已是滿目瘡痍、不忍卒睹。
爭論之餘,挖墓工人拿出一張和鄉公所訂的契約,兩三天過去,挖墳照樣進行,亦沒有任何官員出面回應解釋。3月4日,部分族人前往協調停止挖掘。3月5日,受害家屬聯合陳情縣政府與鄉公所,表示遷葬前並未設立協調會與已聲明,故知者甚少;挖墳過程草率、暴露於地,對於死者與生者極不尊重;此外,該墓地乃長期以來族人所使用,也已是布農族祖墳安息之所,布農族無「撿骨、遷葬」之習,如何能夠置文化差異於不顧而妄加作為。最後,新設立的三處遷葬地,位置偏遠,有許多的不便,以上種種皆未與族人溝通討論。布農族向政府表示希望能夠繼續使用原有地。3月9日時,鄉公所召開協調會,希望能夠發給家屬補償的費用,但是否能不遷葬仍待上級指示……
為東埔挖墳事件呈遞抗議書。
(攝影╱蔡明德.圖片來源╱《人間》雜誌)
此事件的延宕,也引發了玉山神學院及基督長老教會等的動員協助,3月24日上午,20位受害家屬、布農區會17間教會的牧長、玉山神學院和臺南神學院山音社的原住民代表,共計60餘人走上了街頭,向政府與全國發出抗議之聲。
布農族的家屋喪葬習俗
世代逐山而居的東埔布農族,所居住的地方稱為「家屋」,喪葬有室內葬、有室外葬。挖掘墓穴的過程,應由同氏族之人進行,墓穴為方形洞穴,四周及底部圍以方形大石板,男者面東,女者面西;最後在上方蓋以石板,置放殉葬品後填土。屍體埋葬後,一般而言並不祭祀,也不去翻動墳墓。布農族將死者安置於家屋中,也有保護在世家人的意義。而唯有當埋葬死者滿了時,才會改遷建新屋,因此,「夢見建屋」於布農族人而言為噩夢,表示死者太多之意。【註3】
從東埔一鄰挖墳事件觀之,當時政府單位及工程執行單位,並未先行了解、尊重東埔布農族過去使用此區墓地的由來,而就當此地被規劃為風景區時,雖有「遷葬」的必需,卻未見與族人進行妥善之溝通。在東埔事件發生26年後的今日,部分的原住民鄉鎮仍然在未經充分研議下,斥資鉅額款項,建造極不符合當地原住民族墓葬習俗及墓葬觀念的納骨塔,此舉措與決策,對於原住民族所生活的土地及其文化的深刻連結,並未有妥當之尊重。
童春發牧師(當時為玉山神學院副院長)在東埔事件發生後,提出這樣沉痛的呼籲:「土地是上帝所賜,是祖先的遺產,是我們定根的依據。失去土地,就等於拔去了生命的根。」【註4】時移世易,我們應該更加明白,原住民族與漢人應當受到平等的尊重,享有平等的權利,東埔布農族與所有的原住民族其生存與生活的空間、歷史的記憶、祖先的足跡,也應該被賦予其文化承載與存續的使命。
(本文作者為布農族,現為實踐大學觀光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註釋:
【註1】並於隔年(1998)發動救援雛妓再出擊之遊行。
【註2】 陳麟(撰文)、賴春標(攝影),〈記東埔挖墳抗議事件〉,《人間》,1987年5月,頁103-115。
【註3】關華山,〈布農族傳統家屋的構成與意義〉,《住宅學報》,2002年8月,11:2,頁145。
【註4】 同【註2】,頁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