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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國土」的理念與實務 本期專題 10 2013/08

文╱劉益昌

編按臺灣,是南島語族的重要發源地。然而隨著漢民族的移入,原住民的生活空間日漸受到限縮,文化記憶也隨之流失。檢視今日與原住民文化保存相關的法令,多半針對具體可見的物件加以登錄,與真正的──兼具有形與無形的「文化」保存,仍然存在一段可以努力的距離。本文作者劉益昌教授長年從事考古遺址的發掘與研究,特從原住民的舊社、遺址、傳統生活文化領域的角度,探討有關「文化國土」的概念,以及具體可行的方案。

南島文化發源地

臺灣是南島文化的重要起源地。(圖片來源╱智慧藏)

臺灣是由兩大文化體系組成的國家,一個是複雜多元的原住民族南島系文化,一個是一元化的漢文化,漢文化自始至終都在一個一元化的過程中被作為認同的標的。因此,要討論原住民的觀點,就必須要放在整個國家的文化體制來討論,否則講不清楚。漢文化的中心思維以及態度,使得中國周邊的民族把自己的文化向漢文化的方向推擠過去;臺灣長年以來強勢的漢人和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亦是如此。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開發大會於巴西的里約熱內盧舉行,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the Unesco)通過一個保護文化多樣性內涵與藝術表現形式多樣化的公約(簡稱「文化多樣性公約」),這公約的目的,在於強調文化多樣性的重要,除了前述二個公約之外,臺灣還可加上自然多樣性。這些公約經聯合國各會員國集體簽署,說明這已不止是學術研究,而是普世的概念。臺灣本來擁有的多樣性,經過幾百年的演變,以及政府的介入後,越來越有一元化趨勢,這就影響了處於文化弱勢和人數少數的原住民,所以談原住民問題必須考慮整個臺灣文化發展與保存,才能處理原住民的文化。

 

對於「文化保存」的哲學性思考

 

事實上,政府並沒有處理「文化保存」的問題,依據法令只有文資法處理「文化資產的保存」,因此我們想要保存文化,必須透過文化資產保存來著手,才有法源依據。此一議題可以從兩個大方面的思考:一是文化資產保存的檢討,將原住民文化放在文化資產保存體系來檢視: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包含了「指定」、「登錄」二個法定名詞,也就是說,文化資產必須經過指定,登錄和公告才能算數,否則政府就可以不予理會,不管是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2005年修法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條指出:經指定登錄者才是文化資產,而且指定登錄必須經過公告才有法定效力,也就是說,若不公告,就不是文化資產,就不須費心保護,因此給了地方政府可以不作為的契機。

 

筆者多次在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會議中指出,臺灣是一個只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法令,沒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哲學或邏輯的國家。我們的邏輯是什麼?為什麼要保護這棟房子?講不出所以然,只知道這房子的年代、流派等,這是見仁見智的,你是要殘跡保存還是可以重建?是要立面保存還是內部可以利用?光是古建築就這麼複雜,更不用講其他類型的文化資產。譬如古蹟認定,九二一地震後的霧峰林家已經倒塌的部分,經過大規模重建,除了地板外,絕大部分是幾位建築師蓋的,這也叫國定古蹟?誰有權力蓋國定古蹟?還是誰有權力確認新建的部分也屬於古蹟,這就是邏輯,但我們沒有。

 

從2013年5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統計,經指定、登錄後公告的文化資產數量,原住民的文化資產比例極為懸殊:古蹟773處(原住民2處)、歷史建築1093(14)、聚落12(1);考古遺址43(1),但遺址較難歸類,也許大部分史前遺址屬於原住民祖先的遺留;文化景觀39(5);國寶481(3組9件);重要古物547(4);一般古物7087(50)。

 

從以上清楚地顯示,文化資產的指定是以漢人社會為主。假若文化資產的保存,是代表文化的保存,那麼,文化資產只能反映漢人社會的歷史發展過程,無法反映全臺灣的人群活動的過程,有關早期人類活動史的史前遺址或原住民的舊社指定登錄不多,尤其南島民族文化體系裡的儀式行為、手工藝或其他文化要項,幾乎沒有被指定。

 

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方法是採菁英概念,早年是中央集權,由中央的審議委員會(以前是內政部,後來是文建會)指定古蹟換其他文化資產,後來下放到地方政府(「地方制度法」規定文化資產是地方的事務)指定,不管是地方或中央,絕大部分的文資學者是建築學者出身,因此,除了古物(文建會將全臺公藏機構,如故宮、中央研就院、歷史博物館等機構之標本古物列為文化資產),其他的項目,九成以上都是建築物,而且是漢人的建築物,這是一種偏頗:看得到的才叫文化資產,看不見的就不算,漢人的無形資產已經很少了,原住民的更少。我曾經撰文指出:「文化資產保存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項目,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也是當代的普世價值;文化資產保存法也是特別法,應當是臺灣社會中必須認真面對的方向,可是在經濟與開發掛帥的社會體系之下,很少思考臺灣這塊土地的文化資產,也很少思考多元文化未來的方向,假若文化資產是一個國家或人群自我認同跟主體意識強烈的元素之一,那麼國家或者國人對於土地不認同,自然不會認同存在在這塊土地上的文化資產。

 

臺灣雖面臨國家跟族群認同的困境,但沒有面臨文化認同的困惑啊!我們都知道,臺灣是一個叫做漢文化跟一個叫做南島民族文化共同構成的國家,但在這樣偏頗的狀態之下,臺灣會有文化多樣化消滅的危機,所以我從文化資產概念來談到文化保存,文化資產與文化保存,必須落實在土地,而不是族群。

 

文化保存應落實於「土地」而非族群

 

關於土地的認同,可舉日本人在遺址研究上的例子:他們把所有考古遺址,全部當成祖先的遺留,因為曾經一起在這塊土地上生活過,所以日本人在一百多年前的大正年間,就開始重視文化財的相關法令,並透過考古學研究,去把日本的歷史延長,去處理國家的歷史、社會的自信心、跟國民的文化認同。他們從不諱言,自己的文化有很多是外來的。日本很久沒有成立國家博物館,近年在福岡成立九州博物館,主題就叫做:「亞洲的日本,日本的亞洲」,這國家很清楚了解他的文化是自己和吸收外來文化所構成的,因此考古遺址的研究也從不放棄和外來文化相關的部分,例如長崎的「出島遺跡」。

 

假若沒有深厚的文化作為自信的基礎,不可能面對自己居住跟存在的土地;人和土地的關係是環境倫理的基本觀念。可以引述環境倫理學者的話:環境倫理的前提在於對鄉土的認同感,當全球化摧毀這認同感後,但我們現在又要回來去面對土地的問題時,我們是不是應該重新面對自己,重新學習居住在自己土地上。由此引申,可說:只有瞭解自己的土地,和生長在這塊土地的文化,加上孕育文化的時間所組成的歷史,才有自己的文化主體性。有了文化主體性,才能體會人和環境以及土地間的關係,才能體會相處的道理,才有環境倫理。從這概念來講我們才可能建構自己的鄉土歷史;從建構自己的鄉土歷史的過程中來建立自己的文化主體性。

 

文化的自信,表現在「文化資產」上,但文化資產的指定,幾乎忘記了原住民。所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一直期望文化部幫忙,把原住民也放在文化部的思考範疇。關鍵在於原民會的位階,原民會應該像經建會一樣,提升為行政院的幕僚機關,為主管原住民制定政策,原住民也是國土國民的一員,所以各部會所有作為應該考慮到原住民,如果教育部沒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進行族語教育,原民會就可以盯著教育部,但現在不是,原民會自己編預算辦族語教育。

 

第二點,必須建立原住民「文化國土」的概念。原住民一直在努力尋找各族群部落的「傳統領域」,我常問:要「傳統」到什麼時候?臺南市政府在安平港旁邊立一個木頭柱子叫「札哈木之歌」,說那個地方是鄒族登陸之處。鄒族和臺南、安平的關係是因為荷蘭人,當時荷蘭統治南臺灣,把鄒族找去臺南、安平參加地方集會,鄒族有個傳說,說他們祖先登陸的地點是海邊。所以我嚴肅的告訴鄒族老朋友說:你們要學會游泳,因為臺南市要你們在安平登陸,而就我的了解,鄒族祖先開始上山時,海還在官田一帶,所以你們要從安平游泳到官田才能登陸。這是昧於歷史事實,也沒有空間概念,得到的結果。

 

「文化國土」先從舊部落做起

 

無論國內國外,傳統領域不是一個最好的觀念,筆者建議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來推動原住民的文化國土,將文化國土置於國土計畫法之中,劃下區塊,以利於文化和生物多樣性保存的基本條件,這是臺灣今天要共同思考的課題,不過我們先從已經面臨文化喪失危機的原住民做起,因為目前原民會正從傳統領域劃設思考此一問題。

 

從傳統領域的角度來看,各族和各部落往往將看得到的山頭和海邊,都視為傳統領域,違反當代國家和人群共同擁有土地的基本概念,卻把土地變成某一人群私有領域的概念。一條河流的上游、下游,是共同支撐這塊土地存在的基礎,歐洲多瑙河上游和下游分屬不同國家,沒有人會說水是從我這流去所以整條河都是我的,不應該用這麼狹窄的角度來思考。

 

假若我們要建構原住民傳統領域,必須從幾個方向來思考:我們原住民朋友所謂的過去歷史的具體反映,就是舊社,我們很清楚知道,所有活動空間會重疊,但舊社不容易重疊,因為舊社就是一個部落一個族群住過的地方,社或聚落有其基本範圍,所以舊社可以定義為:當代原住民仍然可追溯的舊部落所在。從考古學、歷史學、民族學、耆老口述等全方位來建立舊社的檔案,就像日治的番社概況那樣。建立的檔案就是舊社概況,裡面還會談人和人之間,族群之間的關係,每個檔案就像一個考古遺址一樣,一個一個來做,逐步全面建立已知的舊社檔案,這些舊社空間就是第一步的文化國土,因為其中蘊含過去的文化與歷史,不容毀棄。

 

舊社

舊社是一個部落生活與活動的區域。

圖為邵族人攝於部落,1900年5月17日。

(攝影╱鳥居龍藏)

 

原住民文化國土這一概念,是2012年到屏東排灣族的七佳舊社時,孫大川主委提出來的,他了解目前的國土管理系統,要把整個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劃出來很難做到,所以要思考的是可以確實執行的「文化國土」這個大概念,這是一個政策,是架構在實質的國土開發政策之上,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而來的概念,「原住民族基本法」要求,土地開發利用單位必須尊重原住民在這塊土地上的先佔有、先居住的權利,應該擬出哪些是土地利用時必須注意的,包括水利署管理的水資源保護區,林務局管理的林區,這些大多在海拔比較高的山地地區,也就是大多數原住民的傳統領域的範圍,假若先將舊社等與文化有關的區域劃下來,作為文化國土的初步展現,會比較有意義。

 

建立舊社檔案、神聖空間定位

 

文化國土的具體的落實應該放在哪裡?第一步是前述的舊社。舊社空間領域比較容易劃出,然後是傳說(聖山)的空間領域,這也比較容易劃出來。這一類就是把文化國土的要素找出來,在空間上予以定位,舊社、傳說的定點在哪裡?例如泰雅族起源地的南投縣仁愛鄉瑞岩部落就應該是一個文化國土,因它承載了泰雅起源的傳說,且有確切的地點,可說是維持原住民歷史、文化所需要的空間。

其他的如狩獵地,也是文化國土的一部分,但用概略性的原則去標示,可以和其他如森離保育、水土保持等目標共存。前陣子原住民朋友說要舉行大獵祭,依照傳統,要獵多少山羊、多少山豬等獵物。其實,文化是會改變的,也可以改變,現在面對生物多樣性、面對維護生態平衡的世界趨勢,未必一定要狩獵,太魯閣國家公園就提供遊客望遠鏡,讓大家觀察動物,這是「鏡頭狩獵」,不需要真正的狩獵。按照我學考古的概念,以前為什麼要狩獵,因為要舉辦祭典,增加蛋白質的攝取;漢人也一樣,以前只有逢年過節可以吃肉,但現在已經不一樣了,幾乎天天吃肉,所以狩獵這傳統可以改變。

 

文化國土的重點區域,散布在中央山脈軸的廣大範圍,一旦劃出來,連接起來就會形成網狀的面,這是最大的文化國土;第二個區域是花東地區,把這裡劃為文化國土是有其意義的,因為花東有相當比例的原住民,也有特殊的「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可以將「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架在「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上面,思考東部區域未來的走向。就位階而言,這兩個法都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在其規範下,所有開發都必須考慮原住民的文化國土,如此,才不會再出現美麗灣事件,美麗灣是在忽視原住民文化國土這個概念才導致的。

 

至於其他平原地區比較複雜,如平埔族群留下來的舊社聚落,以前中央研究院平埔研究會的同仁曾經想做定位,但因族群漢化已深,記憶大多喪失,位置確認並不那麼容易,需要一步步來。

 

因為傳統領域較難落實,所以要用文化國土來落實,用,「原住民族基本法」來要求,譬如平原地區怎麼做?目前國家正在做平地造林,若能在原住民的文化國土上,採用平地造林的方式,回復到自然狀態,則也是一兼二顧的事。

 

文化多樣性的實質展現

 

文化國土的概念提出之後,就曾想到,究竟要怎麼面對臺灣原住民這個詞彙?中國用「少數民族」這字眼,少數就代表有相對多數,就是漢人;臺灣用「原住民族」名稱,就是有後來的漢人;菲律賓為什麼不用原住民族?因為他們就是主人。就是這一個概念,可以思考不應使用人群的這個概念來談而已,還要用土地的概念來詮釋,才能維持文化的多樣性、生物的多樣性,所以把文化國土拉到跟普世價值放在一起。 我是用維持文化的多樣性、生物的多樣性的觀念來思考文化國土的概念,也就是落實文化國土,就和聯合國提倡的文化多樣性同步,同樣劃了那麼多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也是為了維護生物多樣性,所有作為還是為了整塊臺灣土地的未來思考,不單是為了原住民而已。整體而言,文化國土的觀念就是臺灣依法律必須保護的文化資產的所存在的土地,從原基法設定的塊狀區以舊社和原住民傳說所在的土地為基礎,而打破傳統領域平板化的時間的概念。文化國土可以牽涉到舊社有不同的時間加上史前考古遺址,尺度會很寬,未來也比較可行。

 

(本文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